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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赠情妇 闹翻讨回来

【大纪元8月1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台北报导〕富商拿钱出来送情妇,似乎天经地义,如果两个人闹翻了,男方想把钱讨回来,虽然有点那个,但是在法律上竟然可行。

宏森光电公司董事长陈介甫,与一女子邱小姐发生婚外情,2人孟不离焦时,男方大方赠与女子100万元,等到闹翻了,陈某却小气地向邱女追讨这笔钱,打民事官司的结果,陈某竟然打赢了,邱小姐必须清还这100万元,一毛也不能少。

本案是在二审高等法院宣判时出现大逆转,合议庭认为邱女曾前往陈某住家、公司所在,举牌抗议陈某始乱终弃…等,法院认为已涉及诽谤,依此判决邱女需还钱确定。

男方身价上亿 骗称已离婚

身价上亿元的已婚原告陈介甫,87年间认识了被告邱姓女子,根据邱女说法,陈某骗称与妻子离婚,为取信她,更找人作证签下两人结婚证书;92年间,陈某也认领邱女所生的男孩,但日后两人为了扶养费用、房屋等闹翻了,进而互控。

原告陈介甫要讨回90年间给邱女的100万元,向台北地院提起民事诉讼,陈某先是主张该笔钱属借贷款项,但提不出任何证据;陈介甫退而求其次,主张钜款是他赠与给邱女的,但93年8月31日婚外情曝光后,同年10月21日,邱女带着一大群亲友,手持“始乱终弃”等牌语,到他台北的住家及新竹县湖口工业区宏森光电公司所在大楼前叫嚣。

陈某说,邱女行为已构成刑法诽谤罪,依民法第416条相关规定,可撤销赠与。邱女则表示她举的是“陈介甫董事长抚养陈╳╳”、“陈介甫请负责任”、“始乱终弃?尽父亲责任”等牌语,出于要求陈某善尽扶养孩子的责任,又陈某已承认该段婚外情,未构成诽谤。

始乱终弃标语 已构成诽谤

一审接受邱女的主张,认为陈某已认领,可见已坦然面对,并非不可告人的秘密,邱女抗议手段或许过当,但仅要陈某负起扶养责任,并无影响陈某的声誉,但上诉二审,高等法院有不同见解;合议庭指出,陈某身为公司董事长,婚外情属个人私德,为不名誉之事,邱女举起“始乱终弃”等自力救济牌语,已构成诽谤,陈某依法有权要回该100万元确定。

〔记者陈仪珊、柯力心╱综合报导〕宏森光电科技公司董事长陈介甫昨天5点不到就离开位在湖口工业区的办公室,公司内部人员表示,他并不住在新竹县,下班后不会再回办公室;对于陈介甫的婚外情,公司人员直说“这是他个人的事”,他们没有经过授权不能发言,也不愿多谈。

宏泰电工表示,陈介甫之前的确担任过宏泰董事,但他不担任董事已有一段时间,现在跟宏泰更是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宏泰内部也跟他没什么联络,只听说陈介甫个人业务繁忙,常往国外跑。

依法论法 忘恩负义 可撤销赠与

记者孙友廉╱特稿

宏森光电公司董事长陈介甫为何可向情妇要回钱?主要依据的是民法第416条,这项规定意在保护赠与人,所以要求受赠人负起较多义务,以避免受赠人“知恩不图报”。

此一“撤销赠与”规定,只要受赠人对赠与人做出伤害、窃盗、伪造文书,或如本案中的诽谤等刑法规定的故意侵害行为,就可提出撤销赠与。

这种诉讼也多见父母子女间,如子女不尽扶养义务、不孝等,有的父母就提起“撤销赠与”民事诉讼,要回送给子女的土地、房屋、金钱等。

如今年2月间,桃园发生曾姓老翁给予儿子2000多万元的土地,但老翁重病时,儿子很少前往医院探望,若有去也只是要钱,邻人出庭证明儿子对老翁、老妈皆不闻不问,桃园地院判准了撤销赠与。

民法第416条第1项第1款规定,若受赠人对赠与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二亲等内姻亲,有故意侵害的行为,依刑法有处罚条文者,以及同条项第2款规定,当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者,都可请求“撤销赠与”。

相关规定甚至只需“依刑法有处罚的明文”就构成,主要出于赠与人与受赠人等当事者,可能关系密切,只希望要回东西,不希望对方遭判刑甚至入狱,所以如陈介甫案中,陈某虽未提出诽谤等刑事诉讼,但“撤销赠与”民事诉讼依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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