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万象

【生活法律常识】浅谈存证信函(二)

上回和大家谈到了存证信函的法律上效力,今天接着为大家说明应如何回应一封存证信函。

如同上次所说的存证信函只有证明‘存证信函发出’此一事实,及‘存证信函本身内容为何’之效力,至于它的内容对不对,你和发信人间是否真的发生了那些事实,就不是单单靠这封存证信函就可以证明的。

所以正常情况下其实你可以不需要理会该封存证信函,毋庸作出任何回应,日后进入诉讼,依法应由对方负举证责任之事项,对方仍应善尽其举证责任,不会因存证信函而有所改变。就拿阿珠和阿花的纠纷来说,如果阿花日后上法院告阿珠,要求阿珠将欠的一千块钱还来。

〈附带一提,这边阿花应该是以原告的身份向民事法院起诉,请求阿珠还钱,法院调查结果若认为阿花说的有理由,就会以判决方式命阿珠还阿花一千块钱。完全是欠债还钱的问题,不会牵涉到坐牢等刑责的问题喔,千万不要以为上法院就是坐牢、判刑、有罪、无罪等,那是刑事审判系统,但其实民事审判系统才是和一般人的财产权益最息息相关的〉

那么阿珠到底应不应该还阿花一千块钱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碰到的第一个问题是‘阿花到底有没有借阿珠一千块钱?’,所谓有借有还,当然要先有借钱的事实,那么这个事实要由谁来证明呢?在诉讼惯例上是由担任原告的阿花要负责证明曾经拿出一千块钱借给阿珠,如果阿花没有办法证明,那么将惨遭败诉的命运喔!

阿花可以拿双方签立的借据〈这是最好的证明资料〉,或汇款单,或是隔壁的阿明有看到也可以请他作证,总之要想办法让法官相信你曾经拿钱出来借阿珠才可以,这个部分的举证是无法以存证信函代替的。

当然这时阿珠如果认为有借钱是事实,没有必要否认,也可以直接就跟法官说:“她是有借我一千块钱没错,但是我已经还她了。”,这样一来阿珠就是承认阿花借一千块钱给她的事实,而阿珠既然承认,阿花就没有必要再举证了,阿花借一千块钱给阿珠的事实确定存在,这样诉讼中就叫做‘自认’。那既然有借钱,当然就应该还钱啦!“可是我不是说已经还她了吗?!”,为什么法官听话只听一半呢?就是因为阿花并不承认阿珠还钱的事实,所以她才会起诉要求还钱嘛!

两造各执一词,这时再次出现举证责任的问题,即“阿珠已经还阿花一千块钱”的事实应由谁负责证明?很不幸的,在法律上这次举证责任落到了阿珠头上,阿珠必须拿出证据让法官相信你已经将钱还给阿花了,像汇款单、转账纪录或收据等都是很有力的证据,如果都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说服法官,那么法官将会认定阿珠没有还一千块钱给阿花,加上双方无争执的“阿花借一千块钱给阿花”的事实,如此一来,法院认定的事实就是‘阿花曾经借阿珠一千块钱,但阿珠没有还钱’,于是就会判决阿花胜诉,阿珠应该还阿花一千块钱。

至此读者会疑惑那存证信函呢?存证信函在本案其实并没有派上用场,因为阿珠是直接说她已经还钱了,假设今天阿珠是抗辩“我们当初没确定哪一天还钱,只说尽量,是阿花没有叫我还呀,不是我不还”,这时候阿花马上拿出那封存证信函为证,那么阿花曾经在什么时候要阿珠还钱的事时就清清楚楚了,阿珠纵使仍争执不休,也没有用,因为在这个时候存证信函的效力可是很强的。

行文至此,突然发现有些离题,偏向诉讼的举证责任,如何回应存证信函也还没好好解释,而且为什么阿花v.s.阿珠的诉讼最后会变成那样,这些问题请容我下回再行分解。(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