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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局:银行保险应订定共同行销契约

【大纪元8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一日电)台湾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今天公布“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办理银行保险业务应注意事项”,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办理银行保险,双方应订合作推广或共同行销契约书,该注意事项预定11月1日起实施。

银行保险业务应注意事项重点还包括,银行应设立或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因行员招揽行为所引起保户申诉案件;银行并设立或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督导本项业务规划与执行及招揽保险业务行员管理。

有关从事银行保险业务的行员资格,应依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相关规定,取得保险业务员登录资格;招揽投资型保单者,应通过投资型保险业务员资格测验,并办妥保险业务员登录。但已取得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资格者,不在此限。

另外,依前述应注意事项订定的合作推广或共同行销契约书,由寿险公会、产险公会、保险代理人公会、保险经纪人公会及银行公会订定范本,并报主管机关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