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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损失 十五天内检具文件向相关单位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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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朝福高雄十九日电)海棠台风肆虐,不少民众遭受损失,台湾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今天提醒受灾民众,应在灾害发生后十五天内,检具相关损失清单与证明文件向相关单位报备害损失。

“海棠”台风带来强风大雨,造成民众损失,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如果因这次风灾遭受财物损失,可于灾害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检具相关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以亲自、邮寄、电话、传真和线上申办作业等方式,向户籍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报备灾害损失。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说,受灾民众如果因特殊情形不能如期办理时,得于期限内申请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并以一次为限。

受灾民众接获国税局所核发的灾害损失证明书后,务必妥善保存,以便于办理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采用列举扣除申报时,可检附这项损失证明书供国税局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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