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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拟放宽金控法利害关系人交易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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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二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为兼顾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条规定,避免金融机构与利害关系人,从事非常规交易意旨及金融集团风险管理实务执行需要,金管会将修正金控法第45条有关利害关系人非常规交易的相关规定。

金管会表示,修正重点包括放宽七种交易类型以“概括授权”方式办理,如价格或费率经主管机关或金融同业间组织核准、核备及备查,或已有定型化、一致性收费标准交易或租赁契约,换算为年租金总额或押租金约当利息,总额单笔未超过新台币500万元交易等7种交易。

另外,修正重点包括有2种交易类型,可不受金控法第45条第1项有关应经董事会重度决议及第4项有关交易限额规定限制,包括政府是金控公司负责人或大股东,及企业因政府是金控公司负责人或大股东,而属于金控法第45条第1项第2款所列对象者。

不受金控法45条第1项经董事会重度决议的交易限额的还包括兼营信托业务银行子公司,对信托财产不具有运用决定权者;但金控公司或其子公司,以信托方式指示受托人,与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条所列对象,办理授信以外交易,仍应受同条文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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