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宗教事务条例生效 人治仍重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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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二十五日电)根据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六月份的大陆工作简报指出,中国当局声称制订“宗教事务条例”可维护人民宗教信仰自由,但实际上却仍为“人治”重于“法治”,并把宗教自由与信仰自由区隔成不同概念,限制重重,与民主国家的宗教自由标准迥异。

中国国务院在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颁布“宗教事务条例”,并在二○○五年三月一日正式生效,是中国第一个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内容包括设立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的相关规范,并首次提及中国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宗教交流规定。

这份由陆委会文教处主稿的研究报告指出,“宗教事务条例”颁行之初,中国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强调是“宗教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但其实是强化政府对宗教的控制管理,远甚于维护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文教处认为,这项条例是“人治”重于“法治”。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正常”的法律定义模糊不清,且各种宗教活动各有所依据的教义和仪轨,很难判定是否“正常”,因此,“正常与否”的认定权,还是掌握在政府管理部门。

另外,条例第三、四条强调,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要“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等规定,依旧把中国党政“最高指导原则”,适用在与政权并无直接相关的宗教事务方面。

研究报告也指出,在民主国家,宗教自由是个完整的概念,包括思想、价值依归、教义宣传等,但中国却是将人民的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区隔成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中国,人民可以信仰宗教却不能自由传教、可以传教但不能在非宗教的场所传教、可以在宗教场所传教但不能在非宗教活动时间传教。

文教处认为,虽然中国禁止共产党员参加宗教,却无法阻止部分党政官员对宗教萌生好感,且由于经济需求,部分地方政府也开始将某些宗教活动结合当地的旅游、招商,谋取经济利益,形成“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景象。例如东南沿海地区在原非名山古刹的地点兴建寺庙,以吸引游客和东南亚的资金。

研究报告表示,该条例最后的“附则”中,特别提及中国地区与港澳、台湾地区进行宗教交往,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这项规定笼统空泛,究竟涵盖哪些法令规章、实际执行情况及影响层面,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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