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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附卡持卡人不必负担正卡人债务

【大纪元6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二十一日电)台湾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审查信用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规定发卡机构不得约定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债务负清偿责任,且持卡人负担利率与各项费用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这项规定预计最快七月发布实施。

消保会法制组组长黄宏全指出,根据法院相关判决,认为附卡持卡人基于非契约当事人等因素,无法知悉风险,不用负担正卡人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务清偿责任,因此在信用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与不得记载事项草案中,也将这项规定明文订定。

另外,草案也规定,发卡机构不得约定将循环信用利息、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手续费等费用,计入循环信用利息。

消保会表示,信用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与不得记载事项草案,预计最快七月公告施行,对消费者以信用卡从事消费行为时,将有实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