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宪民:现代三民主义

华宪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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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2日讯】别说是实现共产主义了,更别说是实现民主政治了,就是二十世纪初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义”,中国今天完全实现了没有?我们可以肯定地告诉国人:“没有!”。

因此,站在新旧世纪交替之际,中共一位高层领导曾十分动情地说:上个世纪,最值得他怀念的一位伟人是孙中山先生。对此,我们的理解是:他并不是仅仅在怀念孙中山先生其人,而是在怀念孙中山先生的思想理论——“三民主义”。中华民族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浴血革命,结果连二十世纪初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义”都没能实现,言下之意,可以想见这位中共高层领导何等地痛心疾首。那么,现实究竟如何呢?中国离实现“三民主义”还有多远?我们可以这样说:中国实现“三民主义”,还微乎其微!

民族主义方面,中国还存在着新疆、西藏、内蒙、台湾等独立问题的缠绕,大汉族主义思想阴魂不散,还笼罩着中国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国土,没有让所有民族都实现高度自治与平等。民权主义方面,中国还处在专制的高度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下,一党独大,一党专权,排斥其它政治派别,国民没有充分的民主、自由、平等的政治权利。民生主义方面,中国还有数以千万计或者更多的国民生活还停留在或正在下降到温饱线以下,他们急需要消除贫困、减轻赋税、重新就业。因此,“三民主义”至今仍未完全过时,并且还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中国有必要继续不断地将“三民主义”进行到底。

然而,“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在二十世纪初社会历史背景条件下提出的,打上了深刻的时代烙印,有很强的历史局限性。中国未来的民主政治必须高举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伟大旗帜,沿着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道路继续不断地前进;但又不能停留在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上,它是二十世纪初的产物,已经不能满足未来中国国民对民主政治的需求了。孙中山先生开创了中国民主的先河,但后人没有加以继承,以致形成中国民主的断裂层;而今我们将断裂的中国民主连接起来,在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的基础上加以继承和发展,这种继承和发展就是我们今天应倡导的“现代三民主义”。

“现代三民主义”,通俗地说就是“三还主义”,即:还财于民、还政于民、还权于民。它源于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但又高于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它重新审视了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并对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批判地加以继承,发展地加以创立,将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的民族、民权、民生主义发展成为更具民主特征的民财、民政、民权主义,并赋予了它以新的生命和精神,使之更符合中国国情,更符合时代要求,更符合全体国民的利益和愿望;而且必将使之与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一样真正成为中国民主政治进程中的里程碑。

一、民财主义

所谓民财,就是指全体国民共同创造的、属于全体国民的财富。上升到主义,民财主义就是还财主义,将由全体国民创造的、本属于全体国民的财富归还给全体国民。历史上一切重大政治变革可以说都离不开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都是努力寻求社会财富一次次从不合理分配到相对合理分配的过程,财富占有的多寡不仅具有经济意义,而且具有政治意义。专制政治实际上就是要削减全体国民的财富,聚敛国家和政治集团的财富,造成国富民穷,全体国民依赖于国家,民以国为生,这样,只能孳生和强化中央集权专制;而民主政治则在很大程度上削减国家财富,增加全体国民的财富,造成国穷民富,政府依赖于全体国民,国以民为生,这样,就会产生并促进民主政治。因此,建立民主政治必须首先解决社会财富合理分配问题,任何政治家和政治集团都不可轻视这个问题,现代三民主义更是如此,更应如此。

(一)、还财于民迫在眉睫

中国的国民从来都没有属于自己的剩余财富,他们从来都在为温饱而苦苦挣扎,与历代统治者奢侈、豪华的生活形成鲜明的对照,就是在当代也是如此。奢侈与豪华似乎是党政官员特有的生活方式,他们住在漂亮的住宅里,用国有的轿车接送子女上学,银行里的存款绝大部分属于官吏们及其亲属,贪污腐败成了政府最显着的特征。其次是非法财富拥有者,他们盗取国家财富,中饱私囊,非法暴发成为新贵一族,过着奢侈糜烂的生活。正因如此,现代三民主义的力量就将来源于国民对政府腐败、弊政和非法聚敛财富的痛恨,这正是民财主义还财于民,实现社会财富合理分配原因之所在。

其一、一切财富都是全体国民创造的。当今中国的主要财富要么集中属于国有,要么分散属于个别先富起来的一小部分人;而这些财富却都是全体国民创造的,属于全体国民所有。关于国民财富分布情况,《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年4月19日有一个调查,占中国人口总数的百分之十的贫困人口只占有存款总额的百分之三,且有下降的趋势;而百分之十的最高收入者却占有存款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且有上升趋势;而且这种差距还在按每年百分之十的速度在扩大。截止今日,国民贫富差距已达到何种程度,可想而知。这些国有的和先富起来的一小部分人的财富,绝大多数都是通过非公平合理的方式占有社会资源和国民劳动剩余价值形成的,倘若在初始产权形成过程中,能够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那么,财富也就不会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形成高度集中。财富这种高度集中分布的现象是极其不合理的,解决国民心态失衡的最好办法就是将其打破,然后再重新合理分配。

其二、国民怨声载道。现在国民怨声最高的是腐败,腐败的根源在于现行政治体制存在着严重缺陷,缺乏真正监督的专制政体致使现实产生权力经济,权等于钱,实行权钱交易,以致形成相互致富的丑陋现象。据中国人民大学一项调查显示,当问到“您认为在目前社会上的一些富人中,有多少是通过正当手段致富的”时,回答“不太多”的占百分之四十八点五,回答“几乎没有”的占百分之十点七,回答“不知道”的占百分之二十点八,仅有百分之五点零三的人回答“很多”。这还是1995年的调查,如果现在再进行一次调查的话,可能比这个调查要可怕得多。由此可见,多数人对分配不公的抱怨主要是对不正当致富方式的不满,而不是平均主义时代那种简单地对贫富分层的不满。

其三、国民的最低幸福标准。对于中国的国民来说,相当一部分人你告诉他民主,他会不以为然,没有热情参与民主事业;但你要是告诉他发财之道,他或许会怦然心动,随你而来。在这点上与西方人产生较大的反差,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言:“欧洲当时战争所用的标题是争自由,因为他们极明白这个名词,所以人民便为自由去奋斗,为自由去牺牲,大家便很崇拜自由。—— 中国人听到说发财就很欢迎的原故,因为中国现在到了民穷财尽的时代,人民所受的痛苦是贫穷;因为发财是救穷独一无二的方法,所以大家听到了这个名词便很欢迎。——人民正是受贫穷的痛苦时候,忽然有人对他们说发财把他们的痛苦可以解除,他们自然要跟从,自然拚命去奋斗。”因此,还财于民的力量在于唤醒民众,去为争取实现民主政治权利而努力奋斗。

(二)、铲除国产与浮财

还财主义不是什么财都要还,而是要还那些剥夺、聚敛国民劳动剩余价值的国有资产和非法致富的浮财;对于那些完全靠勤劳致富的财产,还财主义不仅不去铲除,相反还财主义还要加以保护。界定合法与非法财产的标准,民财主义将准备交给全体国民立法、依法自己去掌握,这种标准必须符合全体国民或特定区域绝大多数国民的认可与确定,即:凡是绝大多数国民认为一项财产是非法所得,民财主义就应该坚决加以没收,还给全体国民;凡是绝大多数国民认为一项财产是合法所得,民财主义就应该坚决加以保护,使之不受外来侵犯。至于国产,不论是国有的,集体所有的,只要不属于确定的国民个体,民财主义就坚决彻底地加以没收,还给全体国民。

其一、国产。在中国目前的现状下,国产也就是党产,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党国不分。当今世界乃至整个世界历史,除前苏联共产党外,没有哪个政党能像中国共产党这样拥有如此巨大的财富,仅在深圳和上海两地证券市场上市的国有企业就有一千多家,至于全国没能上市的国有企业更是数不胜数。中国共产党这种直接涉足经济领域,巧取豪夺,性喜金钱,必然会走到金钱政治的地步,用金钱来玩政治,用政治来搞金钱,实行权钱交易,而且“党库通国库”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并为国际社会所诟病。

其实,党国乃是全体国民的服务机器,党国的成员是全体国民的公仆,何须财产之有?正如一个家庭聘请一位服务人员一样,如果家庭财产属于服务人员,而不属于家庭主人;那么,服务人员就不可能去为家庭主人很好地服务,家庭主人也就无法支配服务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只有财产属于家庭主人,服务人员服务一天,家庭主人付给他一天报酬;服务人员为了报酬,才能尽责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党国何尝不是如此?党国及其成员就是家庭服务人员,全体国民是家庭主人,现在党国及其成员和全体国民的位置颠倒了,错位的党国及其成员拥有了国家财产权,而全体国民却没有国家财产权;这样,党国及其成员哪里还会心甘情愿地去为全体国民尽责尽职地履行自己的服务职能呢?因此,民财主义就是要将颠倒过去的财产权重新颠倒过来,让全体国民恢复自己的财产权,聘请党国及其成员为全体国民服务,并视其服务质量高低给予相应报酬,服务质量高,全体国民继续聘请党国及其成员;服务质量低,全体国民完全可以另请高明。

其二、浮财。在中国共产党执政期间,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积累财富的竞争中,社会成员之间的竞争资本其实主要是权力,权钱交易轻而易举地使权力市场化;因而权钱交易者也就最容易在瓜分计划经济体制遗产的过程中获得财富,这些财富统称浮财,这些人包括:

第一类是人事与社会资源的管理者,他们谋取利益的手段就是直接收受贿赂和贪污挪用公款。第二类人是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他们侵吞国有资产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企业亏损,工人发不上工资,而他们却都成为或明或暗的当代富翁。第三类人是善于攀附权势,将权力变换为金钱的中介者,他们和人事与社会资源管理者是种共生共荣的关系,其中既有退休官员和现任官员的亲属;也有很多来自社会中下层的人。第四类人是那些驻海外及港澳地区的中资机构人员,这些人由于“天高皇帝远”,在国外的活动更是肆无忌惮,滥用职权建“家族式”或“小山头式”的公司,擅用公款经营超范围的业务,利用自己在中资机构中的职务,损害国家利益,收受贿赂或索取回扣。第五类人是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脱颖而出的经营者、供销人员,以及那些民营企业家、包工头、部分私营企业主,他们利用机遇,打政策的“擦边球”,积累发展起来了私人资本。这些人积累起来的浮财,将无一例外成为民财主义还财于民的对象。

(三)、平均地权与平均股权

至于国产与浮财,既然已经知道其不合理性;那么,民财主义应该如何还财于民,使其趋于合理呢?其方式方法就是平均地权与平均股权。平均地权,是将土地所有权平均分配给全体国民;平均股权,是将土地之外的国产与浮财以股份的形势平均分配给全体国民。其具体平分的方式方法如下:

其一、平均地权。地权分城镇地权与农村地权,城镇地权按已取得城镇户籍居民进行平均分配,打破过去土地所有形式,实行城镇居民等值所有,并且城镇居民对于所有土地有合法的自由支配和使用权,任何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或侵占,若国家发展规划需要占用土地,国家也应给予调配等值的地权。农村地权按已取得农业户籍居民进行平均分配,现在农村正在实行的土地承包只实行了农村土地使用权,民财主义要在此基础上深入平均农村土地所有权,让农业户籍居民真正拥有土地,并且农业户籍居民对于所有土地有合法的自由支配和使用权,任何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或侵占,若国家发展规划需要占用土地,国家也应给予调配等值的地权。

其二、平均股权。除土地财产之外,其余的国产与浮财划分成等同于全体国民数量的股份平均分配给全体国民,平均分得股权的全体国民可以相互自由结合组织经济活动,也可以利用平均分得的股权在本地或异地自由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以及其它各行各业。这样,平均地权与平均股权后不论是城镇土地,还是农村土地,都可以作为资本自由地流动;不论是城镇户籍居民,还是农业户籍居民,都可以成为资本所有者和生产劳动者,彻底摆脱传统的劳动关系和土地的束缚。

二、民政主义

所谓民政,就是全体国民的政治,全体国民有权充分参与管理国家,决定一切有关全社会的政策。上升到主义,民政主义就是还政主义,将本该属于全体国民,但被专制制度剥夺去的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以及决定一切有关全社会政策的权利归还给全体国民。过去和现在,中国的国民从来就没有充分享有过民主、自由和平等的政治权利,即使是在孙中山时代,也因为战争的原因而没能充分及时地实行民主政治;社会主义中国,毛泽东和他的继承者们,也曾经以民主呼唤过国民,但这种的民主呼唤只仅仅停留在呼唤的层面,没有真正走进现实,他们建立起来的政权,仍然没有脱离专制体制循环往复的怪圈。

(一)、政治是调整国与民关系的首要问题

国家最大的问题是政治问题,政治问题是第一性的问题,它的解决与否决定和带动着第二性等其它方面问题的解决,诸如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问题。如果政治民主,第二性等其它方面问题就迎刃而解;如果政治专制,第二性等其它方面问题就难以解决,甚至是无法解决。中国当前的现状是政治腐败、经济停滞、文化落后;因此,迫切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政治问题,政治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实现民主政治,在于还政于民。

其一、政治的主体是全体国民。中外古今无论什么政治,它的主体都离不开全体国民,只不过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下,政治的主动权掌握在不同的人群手中而已。在原始社会,政治的主动权掌握在部落首领手中,政治为部落首领服务,并成为他们谋取私利的工具,损害了部落全体成员的利益;在奴隶社会,政治的主动权掌握在奴隶主手中,政治为奴隶主阶层服务,并成为他们谋取私利的工具,损害了奴隶阶层的利益;在封建社会,政治的主动权掌握在封建皇帝和地主阶级手中,政治为封建皇帝和地主阶级服务,并成为他们谋取私利的工具,损害了封建农民阶级的利益;在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专制集权社会,政治的主动权掌握在统治集团手中,政治为统治集团服务,并成为他们谋取私利的工具,损害了全体国民的利益。只有在民主社会,政治的主动权才掌握在全体国民手中,政治不分阶级,不分阶层,为全体国民服务,并成为全体国民谋取共同利益的工具,不损害任何国民的利益;因为在民主社会中,民主政体实行的是国民自治,在这种政治制度下,全体国民参与决定一切有关全社会的政策。

其二、民主政体最可能产生正确明智的政策。在所有的政体中,民主政体最可能产生从长远时间来说是正确明智的政策。这是因为民主政体一切有关全社会的决策都来源于全体国民,都是全体国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因此,所产生的政策也就最接近正确和明智。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所说:“多人出力的筵席胜过一人筹办的。同样,许多人对思考过程做出贡献,各有其正确之处和考虑周到之点,如果把一切都汇集在一起,人民就会成为一个人一样,一个有许多脚、许多手和许多感官的人,还可能有多种多样的性格与智力。”这并不是说全体国民不会出现错误;而是全体国民的参与,最大限度地强化了决策的正确和明智性。专制政体即使存在仁慈的、明智的君主,问题是政策完全由一个人、几个人或一个集团决定,而不是由社会全体国民参与决定,因此,所产生的政策也就最接近错误,它最大限度地强化了决策的错误性。故最终判断政策的正确与错误,要依据全体国民的利益。只有社会全体国民知道最适合自己的政策,正如对一栋房屋的鉴定一样,除建筑师之外,房屋的使用者或者说房主,会比其他人做出更正确的鉴定。

(二)、政权与治权分离

在专制政体下,政府没有监督与制约,是万能的政府,它包办一切,代替一切,扼杀了全体国民的聪明智慧,排斥全体国民参与决策。这种政治体制是十分危险的,如果政府是优良的政府,所产生的政策有可能是正确的,对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及全体国民的利益就可能有益;如果政府是愚劣的政府,所产生的政策就会是错误的,对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及全体国民的利益就会有害。因此,我们不能冒此极大风险,将国家和全体国民的命运系在少数人或专制集团的手中;因为找一个伟人不易,找一群绝顶聪明智慧与无限仁慈的人必然更难。民政主义最好的办法,不是要去寻求一个一时一地的优良政府,而是要建立一个能够产生优良政府的政治体制,这种政治体制就是现代三民主义要为此努力奋斗的民主政治体制。在民主政体里,民主的政治权利划分成政权与治权,政权属于全体国民,治权属于政府。只有将政权与治权分开,分别属于全体国民与政府;才能避免政府的错误,才能不至于导致国家和全体国民出现危险。

其一、政权。这是全体国民的政治权利,概括起来国民有四权,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选举权指的是全体国民有通过投票等方式选举产生各级政府和议会及其成员的权利,国民一人一票,充分自由地表达每个国民的意愿和趋向,外界不得加以任何强求和附加任何条件;罢免权指的是全体国民有通过不信任案投票罢免各级政府和议会及其成员的权利,国民一人一票,充分自由地表达每个国民的意愿和趋向,外界不得加以任何强求和附加任何条件;创制权指的是全体国民有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选择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利,选择颁布什么国家法律制度,不选择颁布什么国家法律制度,国民一人一票,充分自由地表达每个国民的意愿和趋向,外界不得加以任何强求和附加任何条件;复决权指的是全体国民有通过议案投票表决的方式终止或修改某项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利。一项国家法律制度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或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或违背社会发展规律,损害大多数国民的利益,全体国民有权通过议案投票表决的方式对该项国家法律制度加以终止或修改,国民一人一票,充分自由地表达每个国民的意愿和趋向,外界不得加以任何强求和附加任何条件。

其二、治权。这是政府、议会及其成员的政治权利,概括起来国家也有四权,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和监察权。立法权指的是全体国民赋予立法机关起草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利,立法机关只有起草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利,没有决定颁布实行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利,颁布实行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利掌握在全体国民手中;司法权指的是全体国民赋予司法机关审理、判决法律案件的权利,按照国家法律制度公平、公正地审理、判决法律案件是司法机关唯一的权利,除此之外,司法机关别无他权,同时司法机关接受监察机关和全体国民的监督;行政权指的是全体国民赋予政府为全体国民管理事务、搞好服务的权利,政府代表国家的形象尽责尽职地开展对内对外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等活动,接受监察机关和全体国民的监督;监察权指的是全体国民赋予监察机关监督立法、司法、行政和议会及其成员的权利,但监察机关只有监督和弹劾权,没有审理、判决权,监察机关接受全体国民的监督。这样,政权与治权的分离最大限度地压缩政府的权利,同时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全体国民的权利,改变了政府万能、国民无能的畸形现象。

(三)、政权与治权双轨运行

政权与治权分离以后,同时在《宪法》轨道上进行双轨运行,对于属于全体国民的政权,要完完全全地交给全体国民,让全体国民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去管理国事;对于属于政府的治权,也要完完全全地交给政府,让政府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治理国家事务,但政府的治权要接受国民的政权的制约和管理。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说:“人民有了大权,政府能不能够做工夫,要做什么样的工夫,都要随人民的志愿。就是政府有了大权,一经发动做工夫之后,可以发生很大的力量,人民随时要他停止,他便要停止。”同时,全体国民随时要政府开动,政府也便要开动。“人民有了这样大的权力,有了这样多的节制,便不怕政府到了万能没有力量来管理。”其实,政权与治权是互相关联的,其相互关系可以用示意图表示如下:

政权

选举权 罢免权 创制权 复决权

治权

立法权 司法权 行政权 监察权

其一、政权的运行。全体国民运用手中的政权,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四种权利,管理和节制着政府的治权,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和监察权四种权利,参与决定一切有关全社会的政策。全体国民要行使的这种管理节制职能和权利决不是一次性即可以完成的;而是政策在不断地制定和更新,全体国民也就要不断地加以参与,继续不断地做出一系列主要的或次要的决定。只有全体国民参与政策的决定,并且是普遍充分地参与而后做出的决策,这种决策才是民主的决策,这种决策的社会才是民主的社会,这种社会就是民政主义所追求的目标。

其二、治权的运行。政府的治权在全体国民的政权的管理和节制下,与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并称四种权利,且此四种权利分立,相互独立,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均衡政治格局。未来中国之所以实行四权分立,不实行西方式的三权分立,也不实行孙中山先生倡导的五权分立;是因为西方式的三权分立过于扩大了国会的权力,使国会缺乏与之权力相等的制约与监督,孙中山先生倡导的五权分立将考试权单独作为一种权利分立,是基于当时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较低的现实状况考虑的,历史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已经大大提高,高等学历的普及率程度已相当高。因此,民政主义实行四权分立是出于对中国现实状况考虑的,集东西方民主政治体制之优点而确立的。中国实行四权分立,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下,全体国民参与决定一切有关全社会的政策,让政府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全由全体国民决定;这样,政府的治权在全体国民的政权的管理和节制下,就只有治理国家事务和一心一意为全体国民服务的权利,舍此无他。

三、民权主义

所谓民权,就是国民的最基本权利,它包括国民的生存和死亡两大权利。上升到主义,民权主义就是还权主义,把本该属于全体国民的最基本权利还给全体国民,让全体国民完整地享有生存和死亡两大权利。过去、现在,中国的国民从来就没有完整地享有过生存和死亡两大权利,即使是孙中山先生倡导实行的民生主义,也只局限在“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方面而已,也只是实行了生存权利的一部分。因此,民权主义有必要比前人更加尊重人权,更加尊重人性,还权于民,并将誓死捍卫到底。

(一)、生存权是国民第一位的权利

生存决定一切,生存权是实现其它各种权利的保证。没有生存,其它任何权利都无所寄托,无所前进和发展。因此,古今中外所有政治家和政治集团,都无一例外地十分重视国民生存的问题,把它当作国民第一位的权利,特别是在贫穷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要实现民主政治,更应如此。国民的生存权概括起来包括两个方面,即:物质生存权与精神生存权,其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缺一,国民的生存权都不能称其为具有完整的生存权。

其一、物质生存权。物质生存权基本上类似于孙中山先生倡导实行的民生主义,但又超越孙中山先生倡导实行的民生主义,其内容更加宽泛。孙中山先生倡导实行的民生主义,即社会主义,包括衣、食、住、行;而民权主义倡导的物质生存权,在衣、食、住、行的基础上,增添了两条重要内容:学、医,学是享受义务教育学习的权利,医是享受公共医疗卫生的权利。

当今中国的物质生存状况日益下降,《中国日报》2001年4月初引述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长张左已的话说:过去五年的平均城市失业率是百分之三点一,这个数字在接下来五年会上升到将近百分之五。张左已说:“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当局未来的处境将更严重,任务也将更艰钜。”经济学家说,中国的失业率可能占城市劳动力的百分之十,即一千八百万人,比官方的数字来得高。尽管中国政府不公布农村的失业率,但许多经济学家说:农村有近二亿过剩劳动力,每年有大约一亿人从贫穷的农村涌到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求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农业和工业将面对激烈的竞争,导致失业问题更加恶化。此外,还有几千万没有脱贫的农业人口,生活在温饱线以下。由此看来,中国目前最保守的数字,也有二亿多人约占全国百分之十六的人口存在着极大的物质生存危机,物质生存权利受到严重地挑战,敲响了危急的警钟!

民权主义针对中国存在的物质生存权利危机,指出了两条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一条道路是在城市经济发展方面,运用民财主义平均的城市地权和全体国民平均分得的股权,进行全面私有化地整合重组,发展具有真正意义的股份制形式的现代企业,按照经济规律,放手发展城市经济;另一条道路是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运用民财主义平均的农村地权和全体国民平均分得的股权,进行全面私有化地整合重组,发展具有真正意义的股份制形式的现代农业,按照经济规律,放手发展农村经济。

其二、精神生存权。人不仅是物质的,而且是精神的。因此,人在满足物质生活需要的同时,还有权要求满足精神生活的需要。这就是人的精神生存权。这种精神生存权包括思想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及组党、信教自由等。这些权利是全体国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民主政体必然对其加以保护和推崇;只有专制政体才会对其加以限制和扼杀。保证全体国民充分享有精神生存权是民权主义必不可少的职责,民权主义就是要让全体国民能够充分通过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愿,能够充分通过政党、宗教表达自己的信仰和精神追求。建立起国家、社会团体和个人无权剥夺全体国民的信仰和精神追求,无权剥夺全体国民的思想、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民主政治体制。一切违背这种精神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是民权主义所不为的,都将是民权主义所不能允许和唾弃的。

(二)、死亡权是国民不可或缺的权利

生存是国民的权利,死亡同样是国民的权利,生命的全部意义包含着生存与死亡两大部分,其二者相互连接,缺一不可;缺一,就不能称其为具有完整的人生,这也是人类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因此,民权主义在保证全体国民生存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保证全体国民的死亡权利。

国民的死亡权指的是国民对自己个体生命完全按照自己意志进行自由处理的权力,在不违背宪法规定的宗旨条件下,全体国民有权决定自己生命的死亡,甚至有权决定自己生命死亡的方式方法以及死亡的时间与处所。在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发展历史长河中,死亡的权利从来就没有引起过哪个王朝的重视,也从来就没有赋予过中国国民,即使是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国民因为宗教信仰自焚也要受到政府的种种限制。国民不仅生存权,而且死亡权(除了自然死亡)一直都掌握在统治阶级的手中,统治者总是千方百计地利用种种借口,或宗教的,或政治的等等,控制国民的死亡权。如果国民连死亡的权利都没有,那么,国民还有什么权利可言呢?其实,死亡权是国民两大最基本权利之一,死亡只要是自愿的,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果国民连死亡的权利都得不到保证,都可以丧失,那么,国民还有什么权利能够得到保证,不可以丧失的呢?

民权主义将摒弃世俗观念与专制观念,尊重人权,尊重人性,还全体国民以死亡的权利,付给全体国民完整生命的全部意义,进而实现“民财、民政、民权”现代三民主义。总之,实现现代三民主义的过程就是还财、还政、还权的过程;就是要与专制统治开战,向专制统治讨还权利的过程。

现代三民主义将永载史册!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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