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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21法案备忘录的问答(3)

【大纪元6月12日讯】编者按:美国移民局在5月12日公布了一份AC-21法案的备忘录﹐针对受此影响的I-140移民申请案、I-485和H-1B申请的问题加以解释。大纪元翻译了其中的问答部分,幷将陆续刊登出来,以飨读者。

III. 在§104(C)“一次性保护”条款下延长H-1B六年期限申请的问答

问题一:根据AC21法案§104(C)条款,外籍劳工必须是已获核淮I-140的受益人,才能满足H-1B超过六年期限再延期的条件?

回答:是的。为了与以前USCIS关于这方面的指南保持一致,外籍劳工为了满足§104(C)条款下的H-1B六年期限到期后延期的资格,I-140申请被核淮是必需的。

问题二:若外籍劳工具备§104(C)条款之下延长H-1B六年期限的资格,一次延期可以长达三年吗?

回答:是的,只要其它所有有关H-1B法令及规定的要求都满足了(例如,申请必须要求三年,包括劳工情况申请劳(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的期限也要涵盖在内)。

问题三:若外籍劳工具备§104(C)条款之下延长H-1B六年期限的资格,可以延期一次以上吗?

回答:是的,USCIS知道在某些情况下,因为不同国家签证的限制,外籍劳工可能需要三年以上时间才能调整身份,因此,尽管有“一次保护”的指示,合格的外籍劳工可能会获淮一次以上的延长期限。

IV. 在H-1B可携带(portability)条款之下的H-1B申请问答

问题一:在AC21 (INA § 214(n)) 的§105条款之下,即使I-94或上次核淮的申请到期了,只要H-1B临时劳工仍在“首席检察官核准的停留期间”,就可以从一个雇主“移转”至另外一个吗?

回答:是的。在某些情况下,H-1B外籍劳工仍能够转至另一个H-1B雇主,即使其I-94或上一个核淮的申请已到期。然而,为了要移转,外籍劳工必须符合INA§214(n)的所有条件,包括外籍劳工在“首席检察官核准的停留期间”新申请所需的要求。USCIS早先已决定并发布了指南解释“首席检察官核准的停留期间”。举一个例子:外籍劳工在H-1B身份期间,雇主A及时地为其提出了延期申请。外籍劳工的H-1B身份在延期申请未决期间到期了,这时,外籍劳工就处在“首席检察官核准的停留期间”。然后雇主B为外籍劳工申请新的H-1B,外籍劳工想要转至雇主B。根据INA§214(n),外籍劳工允许转移,因为其处在“首席检察官核准的停留期间”。换句话说,在INA§214(n)之下的转移毋需外籍劳工目前持有H-1B身份,只要该劳工正在“首席检察官核准的停留期间”。

问题二:外籍劳工在前一个H-1B申请仍未决时(就是形成一个H-1B申请的“桥”),可以提出连续的可携带H-1B申请吗?

回答:是的。但是,为了获得批准,每个可携带的H-1B申请必须分别符合H-1B工作分类及延期的要求。

问题三:如果连续的可携带H-1B申请可以被受理,若外籍劳工的非移民签证到期,这时,可携带H-1B申请未决,幷且“桥”上的申请(也就是上一个H-1B申请)被拒,结果会如何?

回答:如上所述,为了获得批准,每个H-1B申请必须分别符合H-1B工作分类及延期的要求。在外籍劳工非移民签证到期而H-1B申请未决的情况下,在一连串延期/改变身份的申请中,任何一项申请被拒就切断了连接被核淮身份到期后申请的“桥”,因此会导致相连的延期/改变身份的申请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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