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法有关温泉区开发之立法有明显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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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6日讯】太鲁阁国家公园文山温泉落石造成一死多伤,肇因为温泉区上方紧邻之岩壁乃易剥落黑色片岩。但如此危险的地质,为何会有温泉区之设置,实在是令人不解?这想必又是一起官僚杀人之事件,可是背后最可怕之凶手,恐怕就是前年七月所通过之温泉法!

温泉法当初立法之目的,乃为保育及永续利用温泉,提供辅助复健养生之场所,并促进国民健康与发展观光事业,以增进公共福祉,其立法之用意甚佳。惟通篇立法似乎只对温泉水权的取得、开发之限制及经营之管理,订出整体之规范与罚则。但对于温泉区开发之许可机关、设置区域之限制,以及经济部在办理温泉区划设时,涉及土地建筑、环保、水土保持等其他业务时,为何是由交通部观光局来会同各中央主管事业机关?它们之间该如何协调、业务该如何区分,而且责任又该如何归属,这些在温泉法都缺乏明确的规范。

就拿这次事件来说,温泉区竟设置于易剥落黑色片岩之岩壁下方,依温泉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温泉之开发须附土地同意使用证明及水利、地质或矿业技师签证之使用计划书,并向直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可是同条第四项又规定国家公园等各该管机关亦得办理温泉取供事业,换言之易有球员兼裁判的嫌疑。尤其这次事件就发生在太鲁阁国家公园内,或许乃当初只顾及增加游客收益,却未考虑到温泉区设置于危险地质之下,而便宜行事之结果。此外,虽本法第六条第一项消极的规定温泉露头及其一定范围内不得为开发行为,但未明确的例示何种地质区域内不得开发温泉,竟是由直辖县(市)主管机关依经济部所定之原则划定之,而在经济部未订出划定原则前,直辖县(市)主管机关势必流于自由心证,并基于观光获益之考量,许可过多温泉区之开发。特别是国家公园、森林游乐区等吸引观光人口之地区,更是当地直辖县(市)政府之摇钱树,主管机关绝不会刻意为难,所以在国家公园内黑色片岩之岩壁下,竟然也可以设置温泉区!这根本是让本法第七条第一项废止或限制温泉之规定形同具文。

另一方面,本法第二条第一项虽明确规范温泉事务之中央主管机关是经济部,可是同条第二项经济部在办理温泉区划设时,涉及土地建筑、环保、水土保持等其他业务时,为何是由交通部观光局来会同各中央主管事业机关?依法理而论,本法第六条第二项划定温泉原则之中央主管机关为经济部,故应由经济部会同各中央主管事业机关,处理有关温泉区划设时,涉及土地建筑、环保、水土保持等其他业务。如此事权才可以合一,否则多头马车的结果,责任又该如何归属呢?就像这次太鲁阁国家公园文山温泉落石造成一死多伤之意外,死伤者若要请求国家赔偿时,到底是要向经济部还是交通部观光局呢?况且在处理有关温泉区划设
,涉及土地建筑、环保、水土保持等其他业务时,交通部观光局在会同各中央主管事业机关,其协调及会商机制为何?业务之区分为何?又主要之指挥与督导为何?而这次温泉区肇生落石之意外,不外乎是水土保持之问题,中央主管事业机关乃农委会,依本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农委会应会同办理水土保持之评估,以供温泉区划设之参考,但此次肇生落石之意外,显见是当时水土保持之评估不实,故导致温泉区设置于危险地质之下,当然若能于本法第二条第二项增设各中央主管业务机关协调机构之设立细则,并明定各中央主管业务机关只是居协助地位,主要之指挥与督导应为经济部,才能管理并监督各项事务之完成。

这次太鲁阁国家公园文山温泉落石造成死伤之意外,除再次突显官僚杀人之事实外,更是反映温泉法有关温泉区开发之立法有明显漏洞,特别是在温泉开发许可之机关、设置区域之限制,及由交通部观光局非由经济部会同各中央主管事业机关之矛盾,甚至于机关间的协调、业务的区分与责任的归属,这都是悠关所有热爱温泉游客之权利,因此本文建议立法者应尽快透过修法之方式,填补以上之法律漏洞。而惟有在守法之官员及制定齐全的温泉法,彼此相互配合下,才可振兴温泉观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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