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雄:王振民的几个问题

盛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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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0日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振民教授于4月26 ﹑27日的成报 (又是成报﹗难道成报取代了文汇﹑大公的地位﹖) 发表文章“关于“人大释法”的几个问题”﹐洋洋洒洒﹐大谈释法的“理据”﹐可惜思路纠缠不清﹐文字臃肿﹐以法论法的少﹐文学性联想的多﹔好像“人的生命在于运动、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法律的文字是死的,但是生活之树是常青的。”这种文字﹐不着边际﹐无聊。

王振民教授在其文学创作之余﹐不忘给香港人上课﹐教育港人“什么是法治(rule of law)”。法治者﹐就是法律之治,它要求奉法律为至高无上的权威云云﹔但鬼拍后尾枕﹐他亦说漏了嘴﹐竟然高论“依法治国是祖国新的治国方略”。在“口头上”依法治国才不过十几廿年﹐却要教育有百年法治根基的香港什么是法治。牙牙学语的抢着做语言学家﹐可笑之极﹗而且﹐正是宁让人知﹑莫让人见﹗这个也不懂﹐试问江泽民的三个代表颜面何存﹖共产党如何再代表中国的先进文化﹖小狐﹐对不起﹐应该是小胡﹐的保先运动还要搞下去吗﹖

文章最后以爱因思斯坦的一句“世上没有什么比立了法却不能执行更能使政府和法律名誉扫地的了”结尾﹐并感慨地说﹕“《基本法》捍卫了我们的人权和自由,反过来,《基本法》也需要我们的呵护,珍惜和关爱。只有人人成为“护法”,法治之树才会常青,人权自由才会永存。”言下之意﹐是香港人不懂法治的精神﹐没有好好维护《基本法》了﹗同一时间﹐又令盛雄再次想起了在没有起诉之下被扣押秦城监狱一年的北大小姑娘刘荻﹑依法上访却遭截访的农民﹑工人﹐还有让香港主流报章羞愧的敢言的南方都市报﹑还有蒋彦永医生﹐太多太多了﹔有法不依的确是一个政府最大的耻辱﹗

闲话休提﹐言归正传﹗王振民的文章除了统战的话语﹐主要想论证四点﹕一﹐释法不是破坏法治﹔二﹐人大常委会是合适/合法的释法机构﹔三﹐行政长官有权提请释法﹔四﹐人大常委会释法没有破坏特区的司法独立和侵犯香港的自治权。王振民没有那么系统地铺陈他的论点﹐支持同一论点的意见一个放在这里﹐一个放在那里﹐其文散乱随意﹐这四个论点是盛雄辑摘其要﹐花了一些功夫得出来的。当然﹐盛雄尊重王振民教授的“原文”﹐不会胡乱曲解﹐原文没有的东西﹐盛雄不会说有。但是如果王振民“词不达意”﹐其“原文”并非其“原意”﹐则另当别论﹐因为若有“误解”﹐那是王教授自己的责任﹐不是人家的责任﹗

下文陈列王文的四个意见及其论据﹐每个论据之下则是盛雄的批注。

(一) 释法不是破坏法治。

1. “对于法律条款的含义,见仁见智,人们有不同的理解是正常的。因此,在运用、实施法律的时候,对含义不够清楚的条款或者由于新情况的出现,由有关机关对法律进行解释就是不可避免的。这不是破坏法治。”

批注:

(a) 如果某法律条款写得不好或用词不当﹐有不同的理解当然无可厚非﹐正常之事﹔但是﹐并非每条条款都必然有歧义﹑含混的情况出现。搞法律的人﹐切忌说话笼统﹐温淆视听﹗

(b) 再者﹐法律条款可以是在没有深思熟虑之下写出来﹐因此与其它条文不协调﹐而且不一定是实质上的不协调﹐只是施行该条款的结果是安排欠佳而矣﹔若然如是﹐那不一定是相关条款含义不清﹐而恰恰是该条款写得清晰明白﹐致使无可避免地出然不协调的效果。今日之事﹐正是这样的一个案例﹗

(c) 问题不在有关机关对法律进行解释能否避免 (因为有关机关可以是香港终审法院)﹐而在于﹕由署理行政长官向国务院提交报告 (即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再由国务院下令人大常委会释法这个程序如何附合《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

(d) 正由于由署理行政长官向国务院提交报告 (即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再由国务院下令人大常委会释法这个程序并不附合《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此所以为破坏法治﹗

2. “通过人大释法,把《基本法》有关条款的含义,把有关立法原意准确地告知社会各界,这有利于《基本法》的贯彻实施。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人大释法不是破坏香港的法治,恰恰是在捍卫法治。难道人大常委会捍卫《基本法》的权威,使《基本法》得到全面准确实施,不是捍卫法治,维护法治的表现吗?”

批注:
(a) 《基本法》内有没有一条条款订明所有《基本法》条文的解释以所谓“立法原意”为准 (留意﹕是“立法原意”﹐不是“立法精神”﹗)﹖没有﹗

(b) 立法的基本目的就是要白纸黑字﹐将所谓的“立法原意”写下来。如果写下来的不是“立法原意”﹐那写下来的是什么﹖是文学吗﹖如果写下来的不是“立法原意”﹐那是《基本法》的草委草胞﹔而需要的是修法﹐不是释法﹗

(c) 但最终的问题是王振民教授所谈的“这个意义”跟《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有什么关系﹖完全没有关系﹗阁下不是以《基本法》为本地讨论《基本法》﹐阁下是天南地北地胡扯﹐偏离议题﹗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有需要的时候解释《基本法》,正是两种法律制度进行“君子式”磨合的重要机制,是好事情,是正面的。”

批注:
(a) 对不起﹗王振民教授的文学造诣太高深﹐盛雄望尘莫及。什么““君子式”磨合”﹐还以为成报为了解决近期的经济困境﹐开始刊载内地的色情文学哟。

(b) 老话一句﹐不是虚无飘渺的有没有需要的问题﹐而是今次人大常委会从提请释法到释法是否附合《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答案是“否”﹐此所以为破坏法治﹗

(二) 人大常委会是合法的释法机构﹕

1. “至于由哪一个机构解释法律,各国各地的规定是不同的。香港社会十分熟悉普通法的法律解释制度,即由法院解释法律,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其他不同的法律解释制度,例如欧洲大陆国家和祖国内地的。”

批注:
(a) 笼统一句“各国各地的规定是不同的”便可以解释了人大常委会﹐作为一个政治/行政机关﹐拥有对《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吗﹖当然不可以。情理在哪里﹖人大常委都懂法律吗﹖都念过法律吗﹖支援他们的人大法工委是什么人﹖什么学术背境﹖他们都比最高法院的法官懂法律吗﹖这些问题是否都需要解答一下才可以判断人大常委会是否适当的释法机关﹖

(b) 但王振民又偏离了议题的核心﹗由哪一个机关解释法律是个重大议题﹐关乎香港也关乎内地的法治状况﹔但关于第三次人大常委会释法﹐议题的核心是程序上是否附合《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

2. “正是基于香港和内地实行不同的法律解释制度,《基本法》第158条才一方面重述宪法的规定,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基本法》的法定解释机关,另一方面授权香港法院可以解释《基本法》。因此,《基本法》第158条完美地把“一国”和“两制”结合起来,最佳地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精神。”

批注:
(a) 这一点了无新意。盛雄在“人大的第三次释法(2)﹕一国两制的内容”(大纪元﹕4月16日) 已经分析过。难道王振民教授偷阅了反报﹐剽窃了刁民的意见﹖

(b) 但“人大的第三次释法(2)”的分析旨在指出在“一国两制”的精神下﹐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是有所规限的﹐不是无穷大的。正如王振民教授自己声称﹐宪法是最高的无上权威﹗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所有人﹐包括人大常委﹐以至胡锦涛﹐都在宪法之下﹗请阁下记住﹗

3. “《基本法》,这是“一国两制”的内在要求,同样道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当然也是“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由香港法院解释《基本法》,这是实施“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重要方法,同样道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也是贯彻实施“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重要方法。”

批注:
(a) 又“内在要求”﹑又“应有之义”﹑又“实施”﹑又“贯彻实施”﹑又“重要方法”﹐如果严格地以现代法律文字为准绳﹐王振民教授的这篇文章是完全不及格的﹗党中央的“与时俱进”口号大概白叫了。

(b) 虽然不太了解这三个句子的确切意义﹐大意是香港法院有权解释《基本法》﹐人大常委会也有权解释《基本法》吧。但要小心﹕有权解释并不表示可以不依《基本法》的规定程序进行释法﹗这是法治社会里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譬如警部有权力搜集受嫌人未经证实的 (alleged) 罪证﹐政府的检控官认为证据充足便会提出起诉﹐但若然法庭发觉警部没有依从法定程序搜集罪证﹐即使受嫌人已被判罪﹐也无论受嫌人是否确然犯法﹐法庭也要推翻整个判决。这就是法治与程序的紧密关系﹐目的当然是要限制执法者的权力﹐并保护执法的对象﹗

4. “此外,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有权主动解释《基本法》,并不一定以法院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认为只有特区法院提请,人大才可以释法的观点是不准确的。”

批注:
(a) 人大常委会如何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有权主动解释《基本法》﹖论据﹕零﹗何以见得认为只有特区法院提请,人大才可以释法的观点是不准确的﹖论据﹕零﹗为什么支持人大常委会释法的“中央份子”﹐从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到香港科技大学经济学教授郑国汉﹐到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振民教授等﹐涉及无关痛痒的地方则长篇大论﹐每当要踏入正题﹐却总是一句“我对你错”便收笔﹖

(b) 《基本法》第158条说什么﹖事关香港的前途﹐香港人要熟读﹐不要道听途说﹐要掌握自己的命运﹗让我不厌其烦﹐再抄录一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一百五十八条

1.0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3.0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

3.1 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3.2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

3.3 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4.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第158条的详细分析﹐读者可参看盛雄的“人大的第三次释法(3)﹕《基本法》的第158条”(大纪元﹕4月18日)。这里长话短说。

(c) 1.0说《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会。那是不是因为有权﹐所以同时有主动权﹖不﹗我们从两方面去论证这个“不”﹕

(甲) 从法治与程序的关系去论证这个“不”﹐见刚才(二)之3(b)﹔

(乙) 从第158条本身去论证这个“不”﹐可看3.1。3.1写得清清楚楚﹐若有需要人大常委会释法﹐“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不单只第158条没有规定人大常委会有“主动”释法权﹐对释法的启动程序更白纸黑字﹐写明责任在香港终审法院﹗就算整部基本法也没有一字暗示因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会﹐所以人大常委会便有主动释法权﹗

5. “全国人大常委会既是内地法定的,最权威的法律解释机关,也是“我们香港”的最权威的《基本法》的解释机关,而不是“人家的”、外来的法律解释机关。”

批注:
(a) 这句外行人的话﹐竟然出自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之口﹐清华还有没有面目见人﹖什么“人家的”﹑“我们的”﹐完全不切题 (irrelevant)! 问题是人大常委会的释法行为是否附合法定程序﹗程序﹗程序﹗程序﹗

(b) 如果我没有记错﹐前北大法学院的萧蔚云教授去见马因列毛邓之前﹐为了否定当时民间要求公投普选﹐曾经语出惊人﹐说什么“香港人只是“居民”﹐不是“公民”﹔我们现在还叫他们“居民”﹐还不能叫“香港公民””的话。如果香港人还未算是公民﹐那无论人大常委会有多权威也还是“外来的”吧﹖王振民教授突然亲热地来一句“我们香港”﹐那不是要让不是公民的香港人受宠若惊嘛﹗

(三) 行政长官有权提请释法。

1. “有人认为,行政长官无权主动报告国务院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如果要释法,只能由特区终审法院根据《基本法》第158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根据《基本法》第43条规定,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这就是说,行政长官不仅仅是特区政府行政部门的首长,而且是整个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基本法》第43条还规定行政长官依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第48条规定行政长官行使的职权包括负责在特区执行《基本法》。”

批注:
(a)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这就是说,行政长官不仅仅是特区政府行政部门的首长,而且是整个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什么意思﹖因为行政长官是整个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了整个特别行政区﹐他/她就没有权力规范吗﹖他/她就可以代表警务署长执行职务吗﹖到法院代表法官判案吗﹖因为行政长官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所有事情都可以由他/她来代表吗﹖那算不算是共产党“三个代表”在香港的延伸﹖第43条的“代表”是这样的一个代表吗﹖简直胡说八道﹗那行政长官要不要代表香港屠户宰猪杀鸡﹖香港的牲畜全都来自内地﹐肯定涉及中央和香港的关系﹗

(b) “第48条规定行政长官行使的职权包括负责在特区执行《基本法》。”“执行”《基本法》是什么意思﹖“执行”就是代表香港终审法院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吗﹖“执行”当然是指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执行《基本法》﹗如果是违反《基本法》的规定的行为便不叫做“执行《基本法》”﹐因为那是委法﹑违宪的行为﹗违宪的行政长官更应该被弹劾﹗

(c) 这一段文字明显是胡说八道。将“代表”和“执行”的意义无限扩大﹐于是行政长官可以“代表”一切﹐包括终审法院﹐“执行”关于《基本法》的一切﹐包括违反《基本法》第158条﹐“执行”终审法院的释法提请权。一个法学院的副院长为了维护一个独裁政权的利益而堕落到这个地步﹐真可谓不知羞耻为何物﹗

2. “在特别行政区,贯彻实施《基本法》的主体从政府层面看主要有两个,一是行政长官,二是特区司法机关,二机关都负有贯彻实施《基本法》的宪制责任。但是,这二者实施《基本法》的责任大小和方式有所不同。行政长官是特区贯彻实施《基本法》的第一责任人,他或者她要对特区实施《基本法》的总体情况向中央和特区人民负责。就方式而言,司法机关实施法律是被动的,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必须有案件的发生并被诉诸法院。行政长官则必须主动实施《基本法》,要不断地推动《基本法》的落实,例如行政长官可以宣传推广《基本法》,法院则要在后边就发生的问题做出裁决。一个在前、一个在后。

既然这二者都是实施《基本法》的主体,都是该法律关系的直接当事人,尤其行政长官还要对特区实施《基本法》的总体情况向中央负全责,他或者她当然应该把实施《基本法》中遇到的问题如实向中央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批注:

(a) 王振民教授的文章写到这里已经不知所云﹐又“主体”﹑又“从政府层面看”﹑又“对特区实施《基本法》的总体情况向中央和特区人民负责﹑”又“不断地推动”﹑又“一个在前、一个在后”。大家要留意﹐第一﹐这些都不是法律文件的正当用语﹐什么主体客体﹖都是意义不明晰的语词﹔第二﹐什么是“从政府层面看”﹑“不断地推动”﹑“一个在前、一个在后”的概念﹐在《基本法》里都是没有的﹐都是偷运进《基本法》的模糊概念。王振民的意图只不过是要僭建一个“不断地推动”的模糊概念﹐以“论证”行政长官因为要“不断地推动《基本法》的落实”﹐所以只要他/她“觉得有需要”﹐便可以“代表”终审法院行使释法提请权。

(b) 可惜我们是在讨论宪法﹐不是谈什么“不断地推动”或者“有没有需要”的模糊概念。《基本法》第158条白纸黑字﹐写明若有释法的需要﹐由香港终审法院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关于《基本法》的解释权限分配就只有第158条﹐里面连“行政长官”四个字也没有﹐那行政长官何来释法提请权﹖王振民分明在耍流氓﹗

(四) 人大常委会释法没有破坏特区的司法独立和侵犯香港的自治权。

1.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大只释法,不司法,不处理具体案件。根据中国宪法、人大常委会负责释法,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内地的司法终审。根据《基本法》,人大常委会只负责解释《基本法》,司法终审权由特区终审法院行使,人大常委会并不代替特区终审法院行使司法终审权。从这个角度来说,人大释法也没有破坏特区的司法独立和法治。”

批注:
(a) 又是强盗逻辑﹗人大一旦释法﹐释法之后﹐有关条款的新解释立刻便成为该条款的法定意义﹐亦即是说﹐有宪法上的约束力﹐而香港法院必须依据该条款新的法定意义来执行﹐否则即属违法﹗香港法院或者终审法院能够违反《基本法》吗﹖

(b) 荒谬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如过一个独裁政权只是告诉你批评政府是颠覆政府﹑阅读外国报章是叛国﹐为死罪﹐但批评政府﹑阅读外国报章是你的自由﹐你自己的行为﹐自己负责﹐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政权也没有破坏人权。请问王振民教授﹐你是不是这个意思﹖

2. “根据《基本法》第158条,尽管人大对《基本法》的所有条款都有解释权,但是,人大对《基本法》的前两次解释包括这次可能的再次解释,都是针对有关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或者涉及中央依法负责的事项的条款进行解释,并没有进入特区高度自治的领域,没有侵犯特区法定的高度自治,那种认为人大只要一释法,就侵犯了特区高度自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批注: 在没有清晰界定香港的所谓“高度自治”﹐即明确地界定其范围之前﹐“没有进入特区高度自治的领域”之类的声明都是没有意义的﹗毫无意义!

让我们再澄清第三次 (也包括第一﹑二次) 释法的争议﹐根据《基本法》第158条,尽管人大对《基本法》的所有条款都有解释权,但第158条并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权﹐也没有赋予行政长官或者署理行政长官 (通过向国务院提交报告) 提请释法的权力﹗

署理行政长官私自提请释法是违法﹗
行政长官私自提请释法是违法﹗
人大常委会接受来自香港终审法院以外的请求而进行释法是违法﹗
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是违法﹗

草此文时﹐人大常委会已经进行了第三次释法﹐是意料中事。港人不必气馁。通过这第三次释法﹐可以得见中共中央丑恶的面目﹐为了维系共产党的独裁政权﹐香港的民主发展是不会被容许的﹗香港人应该有个觉醒﹐不要再退缩﹐挺起胸膛﹐走出来﹐表达自己的意见﹗香港的泛民主派﹐大律司﹐更要彻底地反醒一下﹐不要再接受中共的分化。今日国民党跑到大陆与共产党拥抱﹐赤裸裸地出卖台湾人民就是个现成的例子。不要迂腐地做个不知所谓的“学者”﹑“君子”。你们若要为香港﹐以至大中华﹐做点实务﹐就要站稳立场﹐寸步不让﹐不要在中共的统战手段下做个扯线木偶。

没错﹐在香港人的不断抗议声中﹐中共一次又一次地蹂躏香港的小宪法﹐侮辱香港人的智慧。但不要感到无奈﹗无奈是奢侈的浪漫情感﹐是弱者自我陶醉的借口﹐香港人承受不起﹗不要坐享其成。不要做锅里的青蛙。流过血汗争取回来的才更显得可贵﹐人也更有骄傲的理由﹗

中国的民主事业不是朝夕之事﹐但只要大家 (香港﹑大陆﹑台湾﹑海外的中国人) 紧守岗位﹐联合起来﹐战斗到底﹐一个民主的新中国将不会是太遥远的事﹗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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