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广场

盛雄:人大的第三次释法(2)﹕ 一国两制的内容

【大纪元4月16日讯】诠释《基本法》的任何一条条文之前,要明白一国两制是最高的指导原则。

如果要找写法时的所谓“原意”,只有一国两制才是比较明晰的原意,因为白纸黑字,不是年迈色衰的当事人的怀旧情绪。假设两个当事人对某条文的“原意”有不同以至相反的意见,那怎么办﹖找第三个当事人,让他/她决定条文的“原意”﹖姑且不论他/她的意见会是怎样,这个第三者的意见凭什么可以比前两人可信﹖中共接二连三地要澄清所谓的“原意”,是路人皆见的欺诈伎俩,意在释法以附合共产党政权的利益﹔虽然是路人皆见,但中共胜在脸皮超厚,还有共产党在港的喽啰妄顾香港法制,拼命往共产党脸上贴金,终至发生今日的情况,让中共肆无忌惮,不断破坏香港法治、一次又一次地破坏基本法。

共产党找当事人谈《基本法》的所谓“原意”同时又暴露了共产党对法律观念的无知。我们为什么要把法律或宪法条文写下来﹖就是因为我们需要一部客观的法典,白纸黑字,以此为准,而不是根据人的记忆或利益背境而随便解释,甚至曲解律例。去了见马恩列毛的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萧蔚云,曾经多番语出惊人,竟然提出法律条文不以条文的文字为依归而应根据条文背后的意思为准的法律观点,愚昧无知的程度可真吓唬人﹗总的来说,一旦成为法典,有关的法律即高于所有人,包括写法的人或立法的人。任何的诠释必须以该法为准则。假如发觉有条文写得含糊不清或者隐含歧义,当然要从相关的条文理路甚至整个文本理路去研究,以便作出适当的诠释﹕即不要与其他条文相矛盾,亦没有违反一些大原则。什么大原则呢﹖譬如立法的精神。

立法当然有立法的精神,诠释法律条文当然不应违背原来立法的精神,如果后人认为原来的立法精神仍然可取的话。但这是遵从原来的立法精神,不是某人回忆当时的立法“原意”﹗比方,美国原来的立宪精神是自由、民主、平等,因此所有对宪法的诠释必须附合自由、民主、平等的理念。一个国家的立宪精神,通常都会同时写在该部宪法上。美国的宪法同样有标明其立宪精神。香港的《基本法》亦无例外,也清楚标明立法的精神﹕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一国两制”是什么意思﹖“一国两制”是简称,《基本法》序言写的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一个国家”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就是两种制度。“一国两制”完全不是什么深奥的概念,只不过是邓小平为了大陆的经济利益而保存了香港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又恐防香港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被破坏,也只好把共产党的“人民民主专政”留在大陆五十年,让香港继续享有英国殖民地时期的比较自由,但并不民主的生活。这就是一国两制的内容。

最近几年,香港人追求民主的诉求日多,因政制发展和人大释法而与中共屡起争执。为了迎合共产党政权,共产党的奴婢刻意曲解“一国两制”的意思,提出了“国家、国家,没有国,哪有家”和“一国大于两制”的谬论。这种口号式的“逻辑”,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将国家 (亦即统治集团﹗) 放在一个高于一切的位置上,要个人和制度为它服务﹗

于是一方面有共产党的奴婢鼓吹“没有国,哪有家”的思维取向,另一方面,有民主派人士反驳﹕没有家,哪有国,指出国家是由个体组成的,在公众间做成一个假像,仿佛是个“观点与角度”的问题,因为民主派的反驳有点抽象。本来是可以客观地解决的议题,变了一个好像是可以有不同看法的事情,让卑恭屈膝的奴婢多了一些空间去误导公众。一个例子就可以把事情说清楚。假设日本当年侵华成功,中国人亡了国,那些中国人的家庭还存在不存在呢﹖事实上,中国人曾经亡过好几次国,如果没有国就没有家的说法是对的话,所有的中国家庭都不可能存在,所以也不可能有后裔,也不可能有大家,包括马力、曾育成、董建华之流。但显然没有国就没有家的说法是不对的,因为我们,包括声称“没有国,哪有家”的爱国分子,存在。再反过来说,日本侵华期间,死了很多中国人,破坏和灭亡了很多中国家庭。那些人和那些家庭都不再存在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却“巍然矗立”于今日的国际之间,那是否否定了“没有家,哪有国”的观点呢﹖当然不是,因为对死去的人来说,什么也没有了,包括国家。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仍然是由个体 (和由个体组成的家庭) 组成的。如果把大陆的个体都消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便只是个空的概念。

一国大于两制的说法则更属无稽。在共产党的指挥棒下,众家奴的意思是说,诠释《基本法》,要先维护一国,再谈两制。但香港已经“回归中国”、香港在联合国无席位、外交方面有中共代表、中共在港亦有驻军、特区首长由中共“握手”钦点、香港人的护照也有“中国香港”字样,这还不够体现一国的概念﹖再下去,大概只有一国一制。可一国一制跟一国两制有什么关系﹖

最大的问题是众奴婢所谓的“一国大于两制”是多大﹖如果他们能够提供一个清晰的界定,大家当然可以把它放在台面上去讨论“一国大于两制”的“大”有多大。但众婢仆从来没有界定过这个“大于两制”的范围,只是有需要时才拿出来做共产党干预香港事务和政制改革的论据,可见小人手段之卑劣﹗

一国两制就是一国两制。“一国”和“两制”是相对的两个概念,同时是两个平行共进的原则。一国不能大过两制,两制不能大过一国。如果一国大过两制,那就可能是一国一制﹔如果两制大过一国,那就是往两个国家的方向发展。在一国两制下高度自治的中心内容来自《基本法》第一章,第一、二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一条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原则,同时体现了“一国两制”中一国的部分﹔第二条表述在一国两制之下香港高度自治的内容,同时体现了“一国两制”中两制的部分。因为是一国,所以高度自治的权力来源必须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依中共的宪法,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若以现实情况来说,最高权力机构当然不在人大身上。但我们在讨论 (香港和中共的) 宪法,就法论法,先将共产党放在一旁。这里要留意四点﹕

1. 《基本法》在香港是最终的宪法权力,任何未经合法程式而否定《基本法》在香港的最终宪法权力,即属违宪、违(基本)法。

2. 已授出的权力不可以随便收回或修改其范围,否则就是违(基本)法。在这个法制之下,香港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3. 人大虽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授权机构,但并不表示,人大因此便可以为所欲为,妄顾《基本法》以至随便诠释条文﹔否则就是违(基本)法。

4. 人大虽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授权机构,但凡是有关《基本法》及香港事务,在《基本法》没有被废的情况下,必须以《基本法》为准则,人大无权超越《基本法》﹔否则就是违(基本)法。

论理如下﹕其实2-4统属第一点。如果人大可以超越《基本法》、随便诠释条文及随便收回授予香港高度自治的权力,《基本法》在香港便没有最终的宪法权力,因为实际上一切以人大的意志为依归,《基本法》要保障的所谓“高度自治”便烟消云散,此所以为违(基本)法﹗

在本系列的第三部分,我们仔细地读一读与释法相关的条文。

(不要忘记法律界于本月19日星期二举行反释法大游行。做一个公民应该做的事,不要让强权任意妄为﹗)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