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消息

签约前 不须先付订

【大纪元4月1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美芬╱专题报导)消费者向建商买房子,如果已经签约临时要求退户不想买,这时得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才可以解约?高雄市消保官颜福瑞表示,依据台湾“消保法”的精神,业者在未与消费者签约之前,不应该向消费者要求先付订金,而且也不能要求消费者下订,才能将合约书带走审阅,但是如果双方条件谈妥已经签约,而且消费者也已事先审阅合约的内容无误,此时付订则视为契约成立,若消费者一方想退户违约,需没收这部分的订金。

不过,颜福瑞提醒购屋消费者,1户房屋的总价动辄好几百万元,签约时不要太冲动,免得事后后悔不想买,还要损失订金。

高雄市代销经纪公会理事长陈世雷则表示,一般来说客户在签约时所缴纳的金额,目前多半在房价总金额的1成左右,由于这段时间个案在销售上,有广告媒体及人事管销的成本支出,即使建商接受客户的退户,依法可以没收订金。而且预售客户当初若还有变更设计的要求,建商可以要求客户给予“回复金”,改为原来图面上的设计或建材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