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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警察当街开枪 击中一孕妇

【大纪元4月14日讯】 2005年4月5日20时30分,在黑龙江省巴彦县发生了一起枪击事件。一名怀有7个月身孕的孕妇马玉静被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一名警察开枪击中腰椎,至今还躺在医院里。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4月5日,黑龙江省巴彦县洼兴镇居民李树森和媳妇马玉静、司机孟繁民以及两个朋友一行5人,驾车来到巴彦县城修理新买的二手夏利车。

晚上8时20分左右,当车行至巴彦县南二道街水塔附近时,突然被一辆轿车堵住了去路。这时从车上下来一个剃小平头的人,冲李树森他们走过来。李树森他们以为遇上了要抢车的人,本能的反应想开车赶快跑。

车上的人还没弄明白怎么回事,就听见有几声枪响,而此时,坐在后排中间位置上李树森的已经怀有7个月身孕的妻子马玉静随即发出了一声惨叫。

马玉静随后被送往医院,经检查马玉静第一腰椎处有一直径为0.8釐米的圆创口,椎板骨折,神经受到压迫。

李树森和车内其他几个人被带到了巴彦县刑警队,凌晨3时左右才被放出来,夏利车也被扣下。

几个人回忆,自始至终,对方没有向他们出示任何证件,他们也不清楚自己究竟犯了什么罪,招致如此遭遇。

巴彦县公安局纪检委出具的“4·5”涉枪事件初查报告称,夏利车向前冲了一下要跑,刑侦大队队员孟宪文先向天鸣了三枪,在夏利车一过之间,孟宪文被带了一个趔趄,倒在地上,在摔倒时又无意响了一枪,第四枪属于走火。

巴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张雪冬称,这是一个意外事件。

究竟在什么情况下警察才可以开枪,一时间成为人们谈论的焦点话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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