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杀人者是我们的诉讼制度

高智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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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7日讯】河北青年聂树斌﹐10年前被我们这个社会的执法机关处死时只有21岁﹐他的名字也已被这个社会忘却了10年﹐当然他的亲人是不在这忘却者之列。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中﹐倒是规定了错案申诉制度﹐但那种错案审诉制度﹐对冤狱公民的价值犹重度耳聋者的耳朵之效用无异。下这个结论﹐并不完全是因为我们正面对着已被无辜处死的聂树斌冤案。这种对错案的申诉制度﹐多年来的运作实践实际上已形成了两个绝对﹐即﹕决不会自觉纠错是一个从有这种诉讼制度以来即持之以恒的绝对规律﹔另一个绝对是﹐有这种诉讼制度以来﹐任何一个被最终纠正了的冤案﹐无不以真正的犯罪者偶然被抓获后﹐全社会施以强大的道义压力为外部条件。纵使伤天理灭人性的冤案已完全昭然在光天化日之下﹐纠正起来照旧犹登天之难﹐无不表现为﹐须当地政法委“领导同志”亲自协调﹐并最终定调后方可有被纠正的可能。云南省的警察杜培武被冤“杀妻”被判死刑案﹑辽宁大石桥市新婚青年被冤“杀妻”判处死刑案(十四年后真凶被抓)﹐聂树斌“强奸杀人”被判死刑案无不如是。

关于聂树斌案﹐近来有几家报纸作了些报导﹐多停留在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的批判﹑指责上﹐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当然应当受到遣责。3月16日﹐《北京法制晚报》刘彦华文中的一段话颇具代表性﹕“真凶被抓﹐招供了杀人的事实以后﹐我们却发现原来参与审理案件者是如此的阴暗﹑卑鄙﹑是如此的缺乏人性。无故者已经被正法﹐错误延续了10年﹐那些把无辜者送上断头台的警方﹑公诉机关﹑主审法院的法官﹑说不定已经因为办案神速﹐命案必破而立了功﹑荣升了。这样的事实摆在我们面前﹐相关部门拿什么告慰被错杀的冤魂”。多年以来﹐我们的党组织及党的领导干部﹐在对人民进行敌情教育时常常提到“血的事实教育人”的口号。正是这一柱柱血的事实正在教育人民﹐人们﹐至少是刘彦华在这血的事实面前受到了教育﹐作者是发现了“那些把无辜者送上断头台的警方﹑公诉机关﹑主审法院的法官”是“如此的阴暗﹑卑鄙﹑是如此缺人性”。作为常年参与刑事辩护的执业律师﹐每天﹐在每个具体程序中去亲历﹑去面对他们的阴暗﹑卑鄙及缺乏人性早就成了我们面对的常态。但这种区别倒也没有实质性意义﹐或迟或早地发现了这种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早已既存的“阴暗﹑卑鄙”和“缺乏人性”现状﹐都一样无助于这种恶劣存在的实质性改变。

这种邪灵般附着于执法者身上的“阴暗﹑卑鄙”及“缺乏人性”的现状是中国普通公民的恐怖﹐是中国社会最沉重的悲哀之一。这种沉重的悲哀及恐怖是极具生命力的﹐从《南方周未》3月24日有涉该案的报导中﹐有关当年涉聂树斌案的经办人在被采访时的言论中﹐你能清晰地看到﹐维持这种生命力的无尽能量。聂树斌的辩护律师归责于“那个年代刑迅逼供比较猖獗”﹐“10年前律师的地位和作用相当有限﹐审判机关不能十分重视律师的意见”。这位我的同行老前辈﹐对当时猖獗的刑迅逼供及律师作用虚无的认识是到位的﹐但他的话﹐似乎让人觉得那些只是当年的恶劣存在。殊不知﹐十年后的今天﹐对被执法者怀疑有罪公民的刑迅逼供势头的猖獗程度未有丝毫的敛减﹐刑讯逼供致无辜者死亡案件的发生频率﹐让10年前的执法者叹服﹐对法轮功者的逼供致死案尤众。正在写此文时﹐石家庄一位21岁青年的亲人来电向我控诉﹐这个青年因法轮功身份被裕华区公安局抓走﹐第二天即死亡。这几年﹐各地上诉审法院竞荒蛮至在每年的年初﹐就用内部文件的形式来决定对上诉案件的改判指标﹐东北一些省高级法院规定﹐对上诉案件的改判率不得超过2%。各地决定的比例虽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绝对的统一﹐即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为了维护判决的稳定。又是压倒一切价值的稳定故﹐这是何等的无知及无耻的价值选择﹐但这却是这个社会审判机关自觉的选择。这两年﹐公开迫害律师案件的发生频率及数量较10年前比可谓突飞猛进。10年前聂案的主审法官新近说﹕“我现在不能说这个案件错了﹐也不能说对啦。按领导说的算﹐领导怎么说﹐我就怎么定”。这段看似平常的话﹐却能从骨子里面反映出﹐在目前这种司法体制下﹐法官的作用及自觉价值的准确定位。即使对昭然在光天化日下的错案﹐那怕是涉及关天的人命案。这位于10年前参与杀死一个无辜公民的法官﹐10年后的他﹐对应否纠错﹐如何纠错﹐他想到的依然不是事实及法律的价值﹐不是法官的天然责任﹐而是满脑子的“领导说的算”价值。不从事这个行业的人﹐不知道“领导说的算”价值对我们司法现状的毒化有多恶劣。而经过“领导同志”长久以来的身体力行﹐“领导说的算”及重大案件由领导来决定﹐早已成为每个法官的完全的思想。前阶段某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来访时对我说﹕“我们那里的政法委书记办公桌上堆放的案卷比我们法官的都要多﹐我们每个具体法官的案件还有刑事案﹑民事案或行政案的分属之别﹐但政法委书记整天是绷着脸批阅着不同类别的案件﹐他的结论意见就是判决价值的界限”。我曾代理过的北京可控硅企业一亿多资产被瑞普电子集团劫夺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判决公然选择了黑白颠倒。法官面对我委托人愤怒且绝望的质问﹐无奈坦言﹐他们审了几个月的案件﹐起草好的判决书拿到某付院长那里签字时﹐领导突然自己拿出一份这个案件的判决书﹐让他们签字﹐他们在被逼签字时连这份“判决书”的内容都不知道是什么﹗这样的例证枚不胜举。最明显﹑最公开且范围最为广泛的例证有如律师刑事辩护过程中﹐对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感受。最典型的一次是99年﹐我赴乌鲁木齐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狱警无端阻挠﹐我赶快捧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及六部一委关于不得刁难律师会见的专门文件﹐众狱警轻蔑至大笑﹐其中一位说﹕“甭跟我们讲什么法不法的﹐我们这只是领导说的算(连一个字都不差)﹐没有领导的签字谁也不行”。我费尽周章找到了正被要求签字者围着忙得不可开交的领导签完字后﹐又到了那帮狱警爷该下班的时间﹐而领导签字后的手续效力仅限当日﹐第二天的会见照样还得签字。法律标准的价值被弃如敝屣﹐这种违反基本法律价值﹐既给律师陡增了无尽烦懮﹐又无谓增大“领导同志”自己的劳动量的存在﹐却被每个类似环节中的领导同志若绿头苍蝇逐臭般地痴恋。这些浮在技术层面上的恶劣存在的背后﹐即是我们的必然产生这种恶劣存在的“人民司法制度”。这种制度下﹐法官及以法官为主体的任何程序运作中﹐操作者只需要有一面﹐即忠于党的事业﹐实则是要具有了忠于领导的品质即可。

当年将聂树斌送上断头台的角色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角色就是官控媒体﹐聂案当中的这个具体角色是﹕《石家庄日报》。1994年10月26日﹐该报以《青纱帐迷案》为题对聂案进行了“详尽报导”﹐报导的主要内容是﹐“凶残犯罪分子”(还在公安侦察阶段﹐这家报纸就与警方一道定了“罪”)聂树斌的“凶残犯罪经过”。另一个主要内容即是﹐对制造这起旷世冤案的公安机关的歌功颂德。“干警们巧妙运用攻心战术和证据﹐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突审”﹐是所有类似冤案的玄机所在)﹐这个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当年的作者当中必有一位是公安干警﹐这也是一个铁的规律。这几年﹐至少是我所参与的案件中﹐凡是靠酷刑使“凶残的犯罪分子”交待“罪行”的案件﹐尤其是公安办案人员在案件证据方面极度心虚的案件中﹐用报纸大肆宣扬“犯罪分子”的“罪恶”﹑大肆宣扬公安干警“神奇功勣”已成了铁定规律。在中国﹐权力﹑媒体﹐是两条互为豢养者的恶犬﹐几十年来无不如此。

这种制度一天不作实质改变﹐聂树斌们的悲剧即不会减少﹐亦即﹐对中国公民人身的恐怖即不会减少﹐和谐社会的构建即犹如痴者梦语。时间的推移并不会带来这种沉重的必然改变﹐聂树斌案10年前的主审法官﹐在10年后讲的那段话﹐应该让任何有人的认识者了然。而每一个对中国社会文明建设有真正责任者的努力﹐才是改变之的必要条件。

2005年3月25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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