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要闻

铝窗留指纹 他险入冤狱

【大纪元3月2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台北市一户张姓民宅遭窃,警方在铝窗采获一枚指纹,经比对和铝窗工人苏某相符,一审法院遂判苏某一年徒刑,但是苏某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审理认为,苏某曾受雇到张姓民宅装设铝窗,指纹可能是施工时所留,遂改判苏某无罪确定,苏某表示,这是迟来的正义。

苏某表示,自己莫名其妙被逮,当时他心想是警方弄错了,只要到法院去说明就没事了,故未请律师,但竟遭重判一年徒刑,苏某说,当时他慌了,才在老板的协助下,赶紧请律师,苏某说,在这两年多的诉讼期间,工作并不顺遂,目前靠打零工度日,在获判无罪确定后,苏某表示,希望工作顺利一点。

本案发生于九十一年十月廿四日,张姓男子家中遭窃走现金两万五千元,警方于张家浴室气窗的内侧取得一枚指纹,经比对,发现与苏某相符,遂将他逮捕到案,检察官也予起诉。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期间,苏某向法官表示,自己曾于九十年四月间至张某家中装设铝门窗,张家所有的铝门窗都是由他施工,铝窗上一定会有他的指纹,而屋主也想起确有此事。

但一审法官认为,苏某施工至案发已逾一年半,指纹是否能保存这么久,实有疑义,故认定指纹是苏某行窃所留,遂依加重窃盗罪判他徒刑一年。

苏某上诉之后,高院承审法官周占春直觉有异,认为本案的证据只有一枚指纹,并无任何赃物,刚好周占春法官那时看到日剧“司法研修八人组”,剧中人物曾经提到指纹可以保存五年,周占春为求慎重,即函请刑事局查询,获得的回答是,国外曾经有指纹保存卅年的例子。

周占春法官认为,这枚指纹极可能是被告在张家施工时留下,此外,除了指纹之外,别无其他证据,且这枚指纹位于浴室气窗内侧,并非一般人所可经常接触的地方,在证据不足之下,遂撤销有罪判决,改判苏某无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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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探办案 也要靠指纹引路

记者赖仁中特稿

有人认为,现在罪犯懂得戴手套犯案,仰赖指纹破案日渐困难,这话对一半、也错一半。对的是,确实有些人戴手套犯罪;错的是,指纹仍是许多案件的“破案之钥”。

以窃案来看,办案高手侦查时,会去找犯罪人百密一疏的破绽处,举例,一件闯空门窃案,想在一般地方采到可疑指纹,似不容易;但细心的警方人员,曾在抽屉背面采到小偷指纹,也有人在马桶盖背面采到破案指纹等。

因为干练刑警会观察,不好开的抽屉硬是被拉开,再根据抽屉把的造型研判,怀疑小偷一度脱下手套去拉抽屉把,后来重新抹去指纹时,粗心未抹除抽屉背面,让警方“宾果”。

马桶盖的指纹,则是尿急小偷“借厕所”时,因“习惯问题”要脱手套“方便”,上完后再戴回,却也不慎在短暂空档留下犯罪证据。

此外,固然少有惯窃不戴手套犯罪的,但犯案前后走在路上,就未必一直戴着手套,这会让人起疑,故多半犯行过程中才戴;于是,去年间发生在淡水渔人码头一带、众多车辆财物遭窃案,警方最后就是靠着某车后窗附近采到的指纹破案。

指纹用途,不止破小窃案而已,例如八十三年发生台北市国小吴姓女老师遭性侵杀害,现场采到的可疑指纹当时无用,但是八年之后,一名性侵害外籍女子的黄姓嫌犯住处,因与吴老师命案地点有地缘关系,警方赶紧把当年指纹与黄嫌指纹比对,一举竟功。

同样的,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后三天,住在东星大楼附近的张姓警官夫妇租处,遭一伙青少年闯入强盗,张警官还被砍杀成重伤,差点殒命;案件一悬四年,直到本案陈姓主谋成年后服役,这才有了他的役男指纹档案,再和现场所留指纹比对吻合而破案。

放炸弹的高度治安事件,指纹也有用处,反台独炸弹犯高宝中当初留在爆裂物胶带上的指纹,虽一时未比对出结果,但后来成为案件重要且具体的证据。

抢劫、绑架案等,都曾出现小指纹破大案事迹,比如一年多前,高雄海军左营军区的土银遭抢三百多万元,歹徒把装枪的牛皮纸袋遗落现场,警方循着袋上指纹追查,逮获涉案人齐姓兄弟。

诸多案例显示,指纹在若干刑事案件中,对协助侦查仍具一定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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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凭指纹 难认定是贼

记者刘志原特稿

指纹常是刑案破案的重要关键,虽然指纹可保存长达卅年,但目前的科技,尚无法辨识指纹的新旧程度,故单凭指纹,恐难将被告定罪,必须配合其他相关佐证,才能证据确凿,苏姓铝窗工人被控窃盗案即是一例。

刑事案件侦查时,常凭指纹以取得线索,通常是透过指纹来了解何人曾经出现案发现场、谁曾经碰触过证物,再藉由其他蛛丝马迹或证物、证人等,来将被告定罪。

日前,台北县新店警方破获一起窃盗案,所凭借的也是一枚指纹,吴姓“音响大盗”行窃前,会先以一小段胶带贴在被害人大门上做记号,再趁被害人外出时下手行窃。

但是他却栽在胶带上,警方在胶带上采得一枚指纹,凭着这一枚指纹,警方循线将吴某逮捕。由于吴某落网时,警方已经在吴某家中起出赃物,故日前台湾高等法院已依窃盗罪判他徒刑两年十个月确定。

但苏姓铝窗工人被控窃盗案中,仅有一枚指纹,除此之外,别无其他佐证,至于这枚指纹,仅能证明被告曾出现在案发现场,而无法进一步认定他就是行窃者,高院法官在勘察现场后,判决苏某无罪确定,而案发距今已久远,重要迹证已失,案件难以再破,恐只能让小偷继续逍遥法外。

有人担心,如此一来,万一有不肖工人施工完毕后,重返施工的寓所犯罪,就算他留下指纹而被采到,岂非无法绳之以法?

这也不一定,还要看他留下指纹的位置,是否能合理解释。例如,铝窗工人的指纹不留在铝窗,却留在卧室衣橱的暗柜,就明显不合理;再者,屋主在施工后通常会来个大扫除,若能证明已对现场做过彻底的擦拭、冲洗、清扫,则当事人就须解释,其指纹怎会出现在清洁的物体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