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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明细可替代房租收据作为列举扣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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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日电)台湾为了五月报税,不少纳税义务人开始收集租屋收据作为列举扣除证明,然而,往往出现房东不愿出具收据的情形,财政部表示,有这类情形,可用汇款证明等作为替代。

台湾财政部北市国税局指出,依财政部函释规定,纳税义务人依所得税法规定,申报房屋租金支出列举扣除额时,应检附几项证明文件,包含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的证明文件、租赁契约及付款证明影本,如出租人签收的收据、自动柜员机转账交易明细表或汇款证明等等。

还有租屋供自住的证明文件,如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中,实际居住承租地址的其中一人,于课税年度在这个地址办理的户籍登记证明,或检具纳税义务人载明承租的房屋,于课税年度内是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切结书等,作为申报租金支出列举扣除。

  国税局表示,如果出租人不愿出具签收的收据证明,承租人还是可用自动柜员机转账交易明细,或汇款证明等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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