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莫少平律师﹕中国司法问题(上)

中国司法不独立 共产党领导公检法司 法制进步需要政治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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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辛菲采访报导) 北京著名民主人士赵昕先生自2月3日起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被刑事拘留﹐现改为监视居住﹐北京的著名刑事诉讼律师莫少平先生已被邀请为赵昕辩护。

莫少平律师是最早从事中国私人律师事务的律师之一﹐1995年建立了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莫律师因敢于为异见人士出庭辩护而被誉为中国法律界的“良知”,他曾为多个大陆异议人士担任过辩护律师﹐包括刘念春、刘晓波、方觉、中国民主党发起人徐文立、江棋生、“新青年学会”﹑辽阳市工运领袖姚福信﹑杨建利﹑被指控伪证的北京律师张建中﹑地下基督教“华南教会”龚盛亮等。

大纪元记者辛菲3月16日采访了莫少平律师。莫律师介绍了赵昕的案情,他表示对赵昕案持乐观态度﹐从目前已知的事实无法对赵昕定罪。

莫律师指出﹐上海市司法局对郭国汀律师的行政处罚毫无道理﹐根本站不住脚。他认为律师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庭上的发言和观点都应该是免责的﹐都不能作为处罚的事由。

莫律师指出﹐当前在中国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职业环境很艰难﹐官方去年公布的数字﹐现在的律师为刑事案件出庭辩护律还不到百分之三十。原因主要是从事刑事辩护的风险非常大﹐“律师伪证罪”导致恶劣后果﹐对律师界打击很大﹐受强烈争议 ﹔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的报酬﹑收益比较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成就感也是非常低的﹐这个主要是源于中国还不是一个司法独立的国家。

莫律师指出﹐中国司法不独立﹐法律本身就是这样设计的﹐法官并不能做决定﹐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立了一个“ 政法委”的机构﹐实际上是共产党领导公检法司﹐进行司法活动。

莫律师指出﹐法律明文规定﹕不管被告人﹑涉嫌犯罪人员是犯了什么罪﹐都应该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很多律师不去做这个事情﹐那很多人的权利就得不到更好的维护﹐所以既然法律上没有禁止律师为这些人提供法律帮助﹐他就觉得总得有律师去做这个事情。大家都不做﹐就更没有办法为这些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那也没法促使中国的法制改进。

莫律师指出﹐高智晟律师为法轮功上书全国人大﹐反映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行为﹐是法律赋予高律师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的正常的权利﹐任何机关或者个人都没有权力去剥夺他这种权利﹐如果高律师因为这个事情受到某些机关的处理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那这些机关在违法。

莫律师表示﹐不管涉嫌犯什么罪的﹐本身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合法的维护。所以﹐不管是法轮功﹐还是政治良心犯﹐无论涉嫌什么罪﹐都应该有权获得律师的辩护。他表示如果有法轮功学员需要他辩护﹐他可以为法轮功学员辩护。

莫律师指出﹐中国的劳动教养的条例﹐是和现在的立法法矛盾的﹐本身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应该被取消。法学界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抨击和批判是由来以久了。而且从中国的现行法律来说﹐如果是劳动教养﹐就应该有“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劳动教养人拿到这个决定书后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教养。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出示“劳动教养决定书”﹐或者没有告知被劳教人员如果不服劳动教养﹐可以在多少天之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没有告知被劳教人员有权请律师﹐那公安机关就是违法的。

莫律师最后指出﹐司法不公导致很多社会矛盾激化。一个国家的法制可能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需要很多人付出相当大的代价。法制的进步需要政治体制的改革﹐如果不进行彻底的政治体制改革﹐那很多矛盾是解决不了的。并且﹐中国现在的政治改革实际上对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种瓶颈。如果政治体制不进行彻底的改革的话﹐对中国的经济更深层次的﹑更远的发展都会产生影响﹐甚至最后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障碍。

以下是大纪元记者辛菲对莫少平律师的采访实录﹕

(一) 莫律师对赵昕案持乐观态度

记者﹕莫律师﹐您好。我是大纪元记者辛菲。我刚采访过赵昕先生的太太﹐她提到已经邀请您为赵昕先生做辩护﹐不知您是否方便介绍一下这个案子的现状和可能的发展呢﹖

莫律师﹕好的。北京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抓了赵昕﹐具体的措施是刑事拘留。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所谓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最长不能超过37天﹐实际上拘留期是30天﹐另外的7天是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

赵昕的刑事拘留到期后﹐公安机关按照程序向检察院提起逮捕的申请﹐承办的警官告诉我们﹐检察院没有批准对赵昕的逮捕﹐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只能变更强制措施﹐不能再继续羁押他了。

变更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有两种﹐一种就是“取保候审”﹐最长的期限可以12个月﹐另外一种就是监视居住﹐最长的期限是6个月﹐当然还有第三种情况﹐如果没有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这个案子确实不能成立﹐它可以做出彻案的处理﹐等于是彻底放人﹐把这个案子了结了。

现在他们对赵昕采取的是一个变更强制措施﹐并没有把案件撤掉﹐这个案子还没有彻底了结﹐不过是变更了强制措施﹐不能对赵昕进行羁押了。

记者﹕听他太太说﹐现在跟赵昕还联系不上﹐不知道他人在哪里。

莫律师﹕从法律角度来讲﹐公安机关在这一点上确实是违法的﹐没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则进行。

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公安部的规定﹐监视居住﹕第一﹐监视居住的场所应该是首先考虑他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有没有合法的固定住处﹐如果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有合法的固定住处﹐那么监视居住的场所首先是放在合法的固定的住处。如果没有合法的固定的住处﹐那么办案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可以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一个固定的居所。

赵昕在北京有合法的固定的住处﹐但是他反而没有﹐起码到现在为止﹐没有让他在家里面进行监视居住﹐而是不知道被放在什么地方了。

为此﹐我们昨天也向具体的办案机关﹐也就是北京市公安局预审支队﹐提交了一份律师意见﹐明确指出他们的这种作法是不对的。

从另一个角度讲﹐按照法律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是可以和他原来共同生活的人一起居住的﹐或者他可以随时见到他以前共同生活的人﹐而且也可以随时见律师﹐这是不需要经过任何机关或者个人批准的。

在这一点上﹐现在具体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也没有安排他的妻子和律师会见已经被告知是监视居住的赵昕﹐这一点也是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做。这一点我们也向他们指出来了。就是说﹐赵昕如果是被监视居住﹐他的妻子应该随时可以见他﹐我们作为他聘请的律师﹐也是随时可以见他﹐这种会见是不需要经过任何机关和个人审批的。

记者﹕您下一步对这个案子有什么打算吗﹖

莫律师﹕现在我们给公安机关递交了一个信函﹐他们应该给我们回函﹐我们希望最好的结局﹐对赵昕监视居住的场所能够放在他家里﹐如果退一步讲﹐他们如果觉得案情需要﹐非得让赵昕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进行监视居住﹐也应该尽快安排赵昕和他的妻子以及作为律师的我见面。

记者﹕您对这个案子的成功抱有希望吗﹖

莫律师﹕我在赵昕被刑事拘留期间会见过赵昕﹐在会见赵昕的时候﹐从赵昕那里了解的他所谓涉嫌的犯罪事实﹐了解到的公安机关认为可能构成赵昕的犯罪的事实﹐我认为公安机关定不了赵昕的罪了。而且﹐如果很明显地构成了犯罪﹐那我相信在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候﹐检查机关原则上也不会拒绝。现在确实检查机关没有批准逮捕赵昕的申请。

记者﹕所以您觉得情况还是比较乐观的。

莫律师﹕是的。如果限于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所了解到的事实﹐或者说我向赵昕所了解到的事实﹐如果没有其它的事实﹐没有其它的公安机关的指控的话﹐现有的事实是构不成给赵昕定罪的。

记者﹕您刚才提到公安机关所了解到的事实﹐或者说您向赵昕所了解的事实﹐您能说得更详细一些吗﹖大概是哪些事实或者说是指控﹖

莫律师﹕因为现在案件还没有公开﹐所以涉嫌的事实﹐还不便于说得过多。

(二) 上海市司法局对待郭国汀律师没有道理

记者﹕最近郭国汀律师的事情﹐不知您听说没有﹖海内外都比较关注这件事。

莫律师﹕对。说得更准确一点的话﹐他不是被吊销律师职业证一年﹐而是停业一年﹐我这里有上海市司法局对他的书面决定﹐对他停止律师职业一年。这是属于行政处罚。对这个决定呢﹐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至于处罚郭国汀律师的理由呢﹐需要具体去论证。比如说﹐他认定郭国汀律师发表了什么什么东西﹐这个东西是不是违反了律师的职业操守﹐或者违反了做律师的基本准则﹐是需要具体看到郭国汀律师写的东西以及看看怎么得出结论的﹐应该由更多的权威人士去分析。

另一方面﹐涉及到郭国汀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这个﹐我个人觉得﹐如果对一个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把一个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作为处罚的事由﹐这个是讲不通的﹐我是不敢恭维的。因为作为律师来讲﹐他对他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庭上的发言和观点﹐无论是对还是不对﹐成立还是不成立﹐能不能被法庭采纳﹐从一个基本的规则来讲﹐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都应该是免责的﹐都不能作为处罚的事由。上海市司法局这样的论点毫无道理﹐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三) 中国律师界现状 刑事诉讼律师艰难

记者﹕我此前也采访过几位律师﹐他们都觉得在国内﹐为弱势群体辩护的律师很艰难﹐不知您是否有同感﹖

莫律师﹕总体上﹐如果界定得更清楚的话﹐分为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目前在中国的职业环境﹐我是有同感的﹐确实还不如在老的刑法﹑刑诉法那个时候律师的职业环境好。

当然这不只是我个人的观点﹐很多律师也都有同感。

一个官方公布的基本数字﹐说中国的刑事案件﹐有百分之七十多是没有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这是一个很可怕的数据﹐而且还是官方公布的。

记者﹕是什么时候公布的呢﹖

莫律师﹕是去年的《法制日报》。这个数字很可怕﹐也就是说﹐现在的律师为刑事案件出庭辩护律还不到百分之三十。

记者﹕您觉得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

莫律师﹕简单地讲﹐第一﹐涉及到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风险非常大﹐从新的刑法﹑刑诉法颁布以来﹐刑法的第306条﹐俗称“律师伪证罪”﹐因为这个罪名被抓的律师﹐虽然不是准确数字﹐但是也有两﹑三百人了﹐有的说更多。

记者﹕您是指自新的刑法﹑性诉法颁布以来吗﹖是哪一年颁布的呢﹖

莫律师﹕是的﹐因为老的刑法没有律师伪证罪﹐是97年颁布的。以“律师伪证罪”为由抓律师﹐也就是说律师的风险非常大。律师有的时候都保护不了自己﹐怎么能替当事人进行辩护呢﹖

第二﹐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的报酬﹑收益相对来说﹐比较低﹐不象从事民商式案件的那些律师收入高。

第三﹐坦率地讲﹐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成就感也是非常低的。这个主要是源于中国还不是一个司法独立的国家。很多刑事案件﹐特别是一些比较敏感的案件﹐实际上根本不是由法官﹐甚至于法院本身决定的。

记者﹕现在在国内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大概有多少呢﹐或者在律师界的比例大致多少呢﹖

莫律师﹕这个我现在还不是很清楚。因为中国律师业﹐起步比较晚﹐所以律师所从事的专业不是划分得那么细﹐也就是说﹐一个律师不是只从事一方面的案子﹐比如“婚姻家庭”﹑“银行金融”﹑“刑事法律”等等﹐没有划分地那么细﹐也就是说﹐很多律师往往是几类案子都做﹐但是现在的趋势﹐很多很多的律师是不愿意从事刑事辩护这种业务的﹐有的律师事先就公开讲﹐我不做刑事案子。

以前不是这样的﹐特别是79年刑法﹑刑诉法刚刚颁布的时候﹐那个时候﹐很多律师﹐或者很多后来出名的律师﹐都是从事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业务。

而现在﹐很多律师﹐甚至于比较有名的律师﹐都是明确地表态﹐不去做刑事案子。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结论确实是﹕现在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环境不如以前﹐这是大家公认的。

(四)中国司法不独立 共产党凌驾于法律之上

记者﹕您能具体谈一谈司法不独立的问题吗﹖

莫律师﹕是的。当然﹐你要分析一下﹐中国的法律制度的设计本身也没有把中国设计成一个司法独立的国家。我是有根据的。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面﹐有关司法审判方面﹐它的规定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要注意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是法官独立审判。按照法律的规定﹐法院有所谓的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可以对所谓的重大疑难案子有最终审判权﹐而具体在法庭上开庭审理的法官可能最终没有对案子的审判权﹐也就是形成了“审而不判”﹐法官在法庭上审理案子﹐但是没权判。“判而不审”﹐就是能够有决定权﹐对案子做最终决定的审判委员长的成员﹐他们并没有在法庭上审理案件﹐他们只是听法官的汇报。

这个本身就不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的一个设计。

同时﹐还有一个﹐按照行政区域﹐还设置了一个“政法委员长”的这么一个机构﹐各个地方都有﹐比如“北京市政法委员长”﹑“辽宁省政法委员长”﹐到区里﹐还有比如“北京市东城区政法委员长”﹐到中央还有“中央政法委员长”。

往往这些政法委员长的书记都是那个辖区的党委副书记﹐最起码是常委。而往往那个地方的法官﹑检察官是公安局局长﹐他们反而倒是政委委员长的副书记。当然有的时候﹐公安厅的厅长也兼任政法委书记。

记者﹕政法委是个什么概念呢﹖

政法委﹐实际上代表共产党﹐是一个领导公检法司﹐进行所谓的司法活动的机构﹐它的权力相当大。这个机构本身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从宪法的角度﹐只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并没有说不受党派的干预。所以从一个真正了解中国法律的角度﹐就会知道中国的法律规定本身就是司法不独立的。

所以从中国的整个法律设计上﹐确实也没有把中国设计成一个司法独立的制度。当然我是从法律角度来分析。

笼统地讲﹐中国不是司法独立的国家﹐要深入下去的话﹐通过了解中国的宪法和有关规定﹐它本身确实从制度设计上就没有设计成一个司法独立的制度。

这样就比较容易理解了。当然是不是要改进﹐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我认为﹐一个法制国家﹐应该必须确立一个司法独立的原则和制度﹐才有利于国家的真正的民主﹑自由和公正。

记者﹕您刚才阐述了政法委的概念﹐是不是说共产党最终决定呢﹖凌驾于法律之上。

莫律师﹕可以这么说。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上﹐确实有这么个机构—政法委﹐它是对法院的审判或者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确实能够产生相当大的影响﹐甚至某种意义上讲﹐起着相当决定性的作用。审判的法官不能自己决定﹐特别是一些敏感的案子。

刚才我也说了﹐宪法的规定﹐叫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所以如果觉得法官有问题﹐都可以换﹐这种情况﹐还是可以叫“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外是人民法院﹐而不是法官。

(五)为良心犯做辩护的原因和意义

记者﹕您以前为徐伟﹑姚福信﹑杜导斌等很多良心犯做过辩护律师﹐是吗﹖

莫律师﹕对﹐有不少类似这样的﹐都是我出面办的。

记者﹕您刚才提到在中国﹐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职业环境艰难﹐您为什么选择或者说敢于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尤其是一些敏感的案件﹖

莫律师﹕应该说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吧。一个是﹐虽然中国不是司法独立的国家﹐或者说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一个法制国家﹐但毕竟它有法律规定﹕不管被告人﹑涉嫌犯罪人员是犯了什么罪﹐都应该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这个是法律规定得非常清楚的。很多律师不去做这个事情﹐那很多人的权利就得不到更好的维护﹐所以既然法律上没有禁止律师为这些人提供法律帮助﹐我就觉得总得有律师去做这个事情。大家都不做﹐就更没有办法为这些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那也没法促使中国的法制改进。

第二点﹐我始终坚信﹐有很多事情是“千秋功罪﹐后人自有评说”﹐也就是说﹐不是一时一刻就能对一件事情做出公正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评价﹐有很多事情可能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和历史的检验﹐才能最终确定谁是谁非﹐所以我总是举例﹐曼德拉当时也是被认为触犯南非的法律﹐也被判了刑﹐坐了20多年的牢﹐金大钟﹐当时也是被认为触犯了韩国的法律﹐最后甚至被判死刑了﹐但历史最终的结论是﹐这些人当时所做的事都是对的。

有些东西﹐还有待于历史去做一个真正的公正的评价。

我辩护的这些人﹐尽管现在被指控为一些罪名﹐但我坚信﹐历史最终会做出一个正确评价。

记者﹕您觉得您为这些人辩护﹐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或者影响呢﹖即使现在不一定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结论﹐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您觉得您所从事的事业是否具有更深远的意义﹖

莫律师﹕它的意义在于﹐通过这种具体的实务性的操作﹐总会对国家的法制进程﹐虽然起的作用不是多么巨大﹐但在潜移默化地对中国的法制进程起到一种积极的作用。

比如说﹐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个基本权利的问题。我所做的杜导斌的这个案子﹐最后他被判缓刑出来了。司法机关在指控杜导斌的时候﹐实际上是从杜导斌在网络上发表的300多篇文章﹐100多万字的这些中间挑出了26篇文章﹐认为有问题﹐而26篇文章中﹐其中又抽出7句话﹐认为这7句话构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7句话总共125个字。我记得﹐杜导斌在你们大纪元上也发表过不少文章。

我完全不同意当地司法机关的指控﹐以及法院的判决﹐法院还是认定他有罪﹐当然可能最后是有些折衷﹐确实等于把他放出来了﹐但毕竟还是认为它26篇文章中的125个字构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这个案件本身也引起大家的一个关注﹐引起大家思考什么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它和公民的言论自由基本权利应该怎么去界定﹖怎么划分清楚﹐引起大家的关注和讨论。

所以现在就在呼吁﹕要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进行严格的界定﹐到底什么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甚至有的人说应该取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因为这个罪名﹐很容易造成﹐当你不同意某个人的观点时﹐最后导致你通过一种法律手段来追究责任。

所以我觉得不管怎么说﹐涉及到这些罪﹐引起大家的关注和讨论﹐或者最起码地﹐让许多人通过这些个案了解到中国的一些法律规定﹐我觉得这些对推进中国的法制都是有益的。(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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