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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手机砸到头 乘客获判赔十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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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行李砸到旅客台湾判赔首例,男子王有雄搭乘某航空公司班机时,一支手机自上方行李柜掉落击中他的头部,经王某诉请赔偿后,台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他虽仅有头部轻微外伤及晕眩情形,但身心已受痛苦,遂引用消费者保护法中无过失主义精神,认为旅客在飞航中受伤,航空公司不论是否有过失均应赔偿,故判航空公司应赔偿王某精神慰抚金十五万元,这也是国内航空公司因行李砸到旅客而判赔的首例。

法界人士指出,在无过失主义精神下,除了航空公司外,火车、巴士等交通运输业者及餐饮行业,都有可能因此付出意外赔偿,若有顾客在店内或交通工具上发生跌倒、被物体砸中等意外,除非是顾客自身疏失所致,否则即得负起赔偿之责。

航空公司原本不服判决,已上诉至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院已于本周一开庭审理,但次日即放弃上诉,航空公司表示,此事已获圆满解决,官司已确定落幕,将会继续提供顾客最好的服务。

判决书指出,王有雄于九十一年3月13日,搭乘某航空公司班机,自马来西亚经吉隆坡返回台湾,但飞机在起飞不久,他头顶上的行李置物柜掉下一支手机,王有雄主张,他被手机砸中头部,并出现脑震荡、头部外伤、晕眩等情况,故要求看护、医疗费及就医交通费廿五万元。此外,王有雄也认为,航空公司在此事件中,对他未尽妥适照料及保护顾客之责,以致他的身心遭受极大痛苦,王有雄认为依据消保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确保提供服务没有安全上的顾虑,但他却在班机中遭手机砸头,故另外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廿四万元的精神慰抚金。

航空公司则主张,王某在机上被物品击中后,由空服人员在飞行途中予以照料,且在航空公司于飞机降落中正机场时,直接由停机坪将他送往桃园敏盛医院救治,已善尽保护及照料之责,且这是王某与其他乘客的纠纷,不应由航空公司赔偿。

台北地方法院简易庭审理认为,航空业者在机上提供置物柜供旅客放置行李,属于航空公司提供的“服务”之一,依消保法第七条规定,业者应确保置物空间安全,若有物品自柜内掉下击伤旅客,在无过失主义原则下,航空公司虽已善尽告知之责,以广播请旅客注意行李滑落之危险,但仍应负赔偿之责。法官审酌王某并无法证明自己仍须要看护、就诊等支出,仅判准他可获十五万元的精神损失,廿五万元的医疗等费用则予驳回。

服务至上 航空公司不上诉了〔记者刘力仁台北报导〕该航空公司方面表示,这起乘客搭机被从行李柜掉落手机砸到的事件,当年了解整起意外发生过程,认为错并不在该公司,去年11月法院初审,法院判赔十五万元,不仅对方上诉,公司方面也不满此判决而提起上诉。后来由于对方表达出善意,愿意放弃上诉,航空公司站在服务至上的立场,决定赔偿对方精神赔偿及医疗费用共十五万元;该航空公司强调,此事件为一起特殊个案,不会成为日后处理类似事件通例,希望全案就此落幕。

无过失主义 保障消费者(记者刘志原特稿)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七条中“无过失主义”精神,民众在消费时,只要不是因自身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提供服务的业者,即须负起赔偿之责,这对消费者来说,可以获得更高的保障,但业者恐将“赔不完”,业者“自保之道”,就是为顾客投保意外险,除了可给顾客更周延的保护外,也可避免出事时须付出钜额赔偿金。

消费者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确保商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否则若因此造成消费者损失,即应负赔偿之责,但若企业能证明无过失着,只能减轻赔偿责任,但仍应赔偿,此即无过失主义。所谓服务,举凡航空交通运输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餐饮业提供食品及场地供民众消费及其他产业提供产品供民众消费、使用,均属消保法规范的范围内。

如民众喝咖啡烫伤、被服务生洒汤烫伤、遭店内物品砸伤、在店内滑倒受伤与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内受伤或损害,业者均应负起无过失的赔偿之责,若顾客本身有疏失,业者只能减轻责任,不能完全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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