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泽西

董克文律师谈法律(82)惩罚性赔偿

【大纪元2月18日讯】读者可能经常看报或听新闻报导,美国一些陪审团在一些民事诉讼案判给原告一些天文数字的惩罚性赔偿,而且近年来这些判决一个比一个骇人听闻,可怜的是这些无知的陪审员一方面在享受宪法赋予的权力,但这些天文数字的判决的衍生后果,是这些无知的陪审员根本无从了解,究竟是谁在支付这些天文数字的惩罚性赔偿呢﹖最简单的例子是,保险公司被判要赔偿误医案件的天文数字的惩罚性赔偿,保险公司不做赔本生意,下一年的保费提高,医生也不做赔本生意,医疗费也需相应提高,最终的支付者就是你我消费者,包括那些无知的陪审员。

  立法和法院有明智的政客们都看出来了,这股漫天无际的惩罚性赔偿的风不停止,整个国民经济都将受损。相应的判例也就接踵而来,今天就介绍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判例。

  1981年,肯培尔(Campbell)夫妇在犹太州(Utah)驾车出事撞死了奥斯多(Ospital),也造成了斯诺何(slusher)终身残废,而肯培尔却大雅无伤。

  在随后的错误死亡和民事侵权中,肯培尔坚持无过错,肯培尔的保险公司State Farm 也决定争辩没有责任,并拒绝原告的$50,000 肯培尔保险赔偿上限的庭外和解的建议,State Farm保险公司告知肯培尔他们的财产是安全的,他们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他们不需要另外寻找律师的。结果在庭审后,陪审团出乎意料的判决肯培尔是百分之百的过错,应赔偿$185849,远远超过原告庭外和解的索偿。

  State Farm在输了官司只肯支付5万的保险上限,State Farm的律师告知肯培尔,要卖房子付赔偿了。肯培尔一急就与原告联合一起告State Farm保险公司恶意不接受和解而导致被告肯培尔要卖房子付赔偿。

  在1989年State Farm 最终支付了肯培尔的整个赔偿的钱,肯培尔则不罢休,继续诉讼。犹太州的高等法院的陪审团裁定State Farm 保险公司不庭外和解的决定是无理的,因为有一极大的可能性,赔偿额会超过保险额上限。

  在法院决定是否要判决State Farm 惩罚性赔偿时,State Farm争辩,其要把案子送去庭审是一项诚实的犯错(An Honest Mistake),故法庭不应判惩罚性赔偿。陪审团最终判260万美元实际损失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法庭把它改成1百万)和145百万美元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在一个保险公司要不要送一个告其的案子去庭审的生意决定上要赔145百万美元给投保者,是否有些太离谱了。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干涉,以便使全国法院判案时有些依据。

  实际损失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的目的是给予由被告的过失造成原告受损的实际赔偿。而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的目的是想给被告有威慑、止其不再重犯的效果和惩罚的目的。

  虽然州的法律可决定惩罚性赔偿,但联邦的宪法对惩罚性赔偿有限制。第十四修正案禁止强制性过多的任意整治民事侵权的肇事者。虽然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刑事案中的惩罚类似,但民事案中惩罚性赔偿的决定程序不能与刑事案中定罪的严格程序相比,本法庭已经注意到惩罚性赔偿已经造成任意剥夺财产的可能。

  由于陪审团给予很多选择的空间来决定数字。被告的财产净值也可作为证据给陪审团作决定时参考,这些因素都会促使陪审团利用他们的裁决来表示他们对大企业的不满,尤其是那些在当地没有投资的大企业更是受到不公偏见裁决。

  在一些先例中,本法庭已经指示法庭应从三方面把关惩罚性赔偿的裁决。第一是被告错误行为的应受指责的程度,第二是原告实际和可能受损与惩罚性赔偿的悬殊差别,第三是在相同案子中的民事罚款与陪审团的惩罚性赔偿的裁决。

  根据这三方面的考虑,本案中的$145百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是一个错误。在第一点上被告的行为与惩罚性赔偿是否合理,法庭应考虑的因素是原告受损是身体还是经济上受损。民事侵权的行为是由无知还是鲁莽,不管和危害他人健康和安全,侵权行为的目标在财务上是易受伤的,侵权行为是重复的,还是仅仅算一偶然一次。伤害是由故意和恶意,或欺骗造成,还是仅仅意外事故造成。原告应是假定实际损失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已经弥补他的受损,惩罚性赔偿是要看被告的行为应该加以惩罚以防再犯。

  本案中的被告保险公司虽然有不顾其受保人的利益而一定要把十分可能输的案子送去庭审一个较轻的惩罚性赔偿应足以满足惩戒的意图。原告在庭审时引进State Farm保险公司的全国其他州证据来证明State Farm的行为是执行一项全国性的政策。但是一个州不能用其他州的证据来惩罚在其他州可能是合法的行为。联邦法的基础是一个州只能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决定其法律。所以州法庭是错误判原告受损无关的惩罚性赔偿。

  在第二方面,本法庭不想定出一个与惩罚性赔偿可能受损的固定比例,在先前的先例中本法庭曾指出4比1是很接近不违宪法的界限,但是这不具有约束。在本案中145比1的比例的太悬殊,本案只是经济受损,没有身体受伤。

  在第三方面,本法庭比较了有关的犹太州的民事罚款是一万元,所以$145百万美元惩罚性赔偿是不公正的。

  在分析了三方面的惩罚性赔偿的因素后,联邦最高法院总结到本案$145百万美元惩罚性赔偿与实际受损是不合理和不成比例,是任意剥夺被告的财产,犹太州的判决被推翻,案子发回重审。

  原案请查﹕State Farm mutual Automobile Insurance Co.V1 campbell 538 U.S.408(4/7/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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