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银波:推动民间资讯公开

──开辟大陆资讯公开之路(3之2)

杨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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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8日讯】2001年4月1日,日本《资讯公开法》正式施行。这是一部在东亚地区有关“民间资讯公开”方面相当优秀的法律。所谓民间,即公民化、社会化、市场化乃至全球化。日本东京金融市场就是一个很好的典范:它明确规定出有利于市场的限制和规则,增加条例和规则的透明度,运用高效率的运输和通讯系统,提倡世界性的文化,鼓励国家和社会借鉴一切良好制度。“东京经验”提醒中国大陆的所有金融地区,我们需要的是一个真正有活力的、公正的社会和市场,对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有相当的包容力,因为金融市场的强弱、机能的高低,取决于世界高质量的金融机关能在多大程度上前来参与,而前来参与的各金融机关的作用又取决于它们能在多大程度上自由发挥其潜在能力。

我们大陆呢?在大陆未来的50年内,我们的现代化目标是城镇化、信息化和知识化。2000年~2010年,我们要基本完成工业化和城镇化,其主要途径是“移植”国际经验、港台经验和沿海经验。这就意味著作为大陆发达地区的先行者──沿海地区,要在这10年时间内基本完成资讯化和基本普及高等教育,使民主化取得进展,然后一直到2020年,使整个大陆实现全面资讯化和全面民主化。

是的,民主,也只有民主,才是民间资讯公开的真正捷径。有关“民主”,我国宪法第2条、第35条、第41条、第47条在人民的管理、评、建议、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都有提及,但是这些法规本身就有问题:这当中没有提到人民的知情权和政务公开化。假如公民不拥有资讯,也就无从发表确切的言论和正确从事社会活动。这便使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公民拥有个人自由大打折扣,宪法所述成为名副其实的空话,“民主”就成了无稽之谈。

与民主相配的是大量民间社团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民间阵营是民间信息的真正权威者。然而在大陆,与民间阵营针锋相对的,就有《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此法共有简简单单14条(仅1,095字),关于“非法民间组织”的说法令人啼笑皆非:“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我们要质问的是:谁批准?谁撤消登记?谁判定?凭什么判定?如此主观随意的、不透明的法律竟然堂而皇之地出台,实为民间资讯公开之头等大敌,致使“民主”形同死胎。

其实,即便是在享有“东方之珠”美誉的香港,其“民主”实质也远未达到。正如美国德拉华州立大学教授程映虹所说:“香港的政制基本上延袭了英国治理下的一套。它保障公民的自由,但是没有建立起民主机制。民间社会缺乏受法律保护的影响政治和立法的渠道。英国人对香港欠下了一笔债。”我们作个假设,如果这次港府果真强行通过23条,那么香港人民怎么办?是像1989年6月4日那样用鲜血来抗议吗?

看看美国吧。根据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统计,美国共有130个社区,分布在26个州,代表人口1,300万。这些民间社区可以通过市议会、市政会等地方立法机构抵制恶法。也就是说,美国的个人自由可以通过民主机制的制度安排,“和平”地得到保障。在这一点上,香港确实尚处于初始阶段,大陆则更不待言。

综上所述,大陆的民间资讯公开应借助于自发壮大民间组织和民间媒体,大力发展私有经济,大量开展民间维权活动,呼吁废除或修改《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坚决抵制那种“政社合一”、“农兵学商五位一体”的社会组织形式。同时,按循序渐进的原则,香港一步步争取美国人的自由(即法治下的真正自由),沿海一步步争取香港人的自由(即香港人过去在英国人治下的最好最高形式的自由),内陆一步步争取沿海人的自由。最后,我希望海内、外所有民主人士都团结起来,以平等姿态全力敦促大陆政府积极建立民主制度和权力制衡制度,彻底保障大陆公民的参政议政权利和个人自由。

--转载自《民主论坛》网站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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