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投书

中共党员求助:湖北武穴,为何正不压邪?!

--天下奇冤 公道何在?为保国资八十万 遭陷蒙冤何处伸?

【大纪元2月1日讯】我是湖北省武穴市一名中共党员,在1999年12月至2002年2月任武穴市体改委主任期间,因死心塌地地保护国有资财80万元,招人报复陷害。2002年2月4日,阴错阳差地冤遭党政纪“严惩”(留察一年、撤销职务)。令人不解的是,武穴市纪委一直拿不出什么,以纪、以理说服我或服众的理由。按党政纪有关规定,我从2002年上年开始,先后向武穴市纪委、黄冈市纪委(2003年7月1日)及湖北省委、纪委,提出了申诉控告,至今未能讨回公道。根据《党内监督条例》有关精神,我于2004年5月25日,又以书面形式向武穴市委提出了申诉控告,仍如石沉大海。迫不得已特发这封公开信求助,以伸张正义,讨回公道。

我的冤案简要经过是:

1999年上年,原武穴市副科级干部吴某(以下简称吴某),通过时任武穴市体改委副主任胡某(以下简称胡某)签批,在市体改委房改办借去房改资金29.1万元,吴某以自己私营某公司的名义,在武穴办事处大桥村,花28万元,征地5.6亩。

1999年11月29日,即在我到任武穴市体改委主任之前的第12天,胡某未经市体改委房改办领导集体研究,擅自以市房改办名义与吴某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上述吴某所征的5.6亩土地,转让给市体改委建第三期安居工程,转让价格按107.98万元认定(合同的开头有“经市政府领导批准的字句”),并在土地局旋即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我接任体改委主任不久,吴某、胡某、戚某(在我接任体改委主任之前,胡某自定的体改委第三期安居工程建筑商),曾多次到我办公室,要求我“追认” 吴、胡所签《土地转让合同》有效,按合同结付给吴某70多万元土地转让欠款。并要我同意由戚某承建第三期安居工程。吴某和胡某为了给我“壮胆”或解除我的顾虑,还交给我一份已由原武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某签批,可动用220万元房改资金在吴某所征的上述5.6亩土地上建体改委第三期安居工程的批准文件。

2000年初的一天晚上,戚某送1万元到我家,求我成全他们的上述“美事”,并说事成后还将对我重谢(不少于10万元)。我为了保护八十万元房改资金免遭损失,一直拒绝他们的要求。在2000年5月底之前,我找机会,终于以“私了”的方式,自觉将当时无法拒收的戚某所送的1万元如数退转。当时我主张:对第三期安居工程遗留问题的处理,实行公开招投标,承建者带资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包括地价在内)。另补订合同,使吴某已借去的29.1万元房改资金尽快归位。若对方难以接受上述主张,建议通过诉诸法律,解决按《土地转让合同》付欠款问题。后因双方意见未统一而搁浅。

2000年6月,当我听说戚某等人假冒体改委第三期安居工程名义,擅自在那块5.6亩的地皮上开发建设,当即与体改委分管安居工程的领导刘某商量后,以体改委名义对戚某下了《停建通知书》。戚某等人采取时停时建、白天停晚上建等办法,与体改委和市直有关建设管理部门周旋。直至2001年6月上中旬,戚某违规所建的“半拉子”工程,被市政府检查组查封为“三无”工程(无招投标手续、无规划手续、无建设资质证书)。

2001年6月中旬的一天,戚某到我办公室,求我出面找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吴副市长为其说情(当时,戚某等人也怀疑是我借市政府检查组的力量,查封了他们的三无工程),并求我追认吴某与胡某原己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有效,后以体改委的名义承担其违规建设的责任,为戚某已被查封的“三无”工程“解围”。我当即指责了戚某擅自开发建设的违规行为,并一口拒绝了戚的请求。戚某在离开我办公室时,将一个装有7000元的纸袋,扔在我的办公桌上就跑。事后我多次通过电话要求戚拿走所送的“红包”,但他一直避而不见,我只好将其“红包”暂时存放在办公室里。我当时决意像退第一次“红包”那样,找机会把“红包”退转了事。当时之所以未将“红包”当即交公,是因为我从未利用职权帮戚解决任何问题,我也不可能追认吴某与胡某原己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有效,或出面找吴副市长为戚说情来弥补戚某送我“红包”的损失。加之听说戚某的配偶出车祸身亡不久,他为建那“半拉子工程”已负债累累。当时,我善良地误认为,没有必要将“红包”交公,也不忍心让戚某白丢那7000元。万万没想到戚某受人利用、指使,边送那“红包”却边到纪检部门举报我(7月6日武穴市纪委对我实行“双规”),以此下作、卑鄙的手段,达到他们陷害报复我的目的。

当我要求市纪检部门,应把关于我的整个案情的前因后果,以及我个人的行为动机和保护了人民几十万元利益的事实结果,联系起来分析,以便正确认定案情的性质。而纪检部门的领导却解释说:你高某将戚某第一次所送的“红包”自觉退转,这是对的。但第二次戚某所送的“红包”,你未当即交公或未来得及退脱是事实,你在“两规”期间对关于7000元的情况向组织如实说明得不很主动(迟说了两天),有时对办案人员态度又不够好,是应该受处分的。正因为经过查证,你高某没有利用职权为戚某等人解决任何问题或谋取私利,在处理第三期安居工程遗留问题方面,你保护了国家人民利益几十万元也是事实。所以,纪委只认定你高某收受“红包”7000元,而没有认定你受贿性质(其实收受“红包”7000元和受贿7000元的处分可以是一样的)。

当我依据事实向武穴市纪委申辩:戚某强送我7000元“红包”还不到一个月时间,我就向上级党组织如实说明了情况,按鄂办发(2000)63号文件规定应不予追究纪律责任。我得到的却是如下令人费解的回答:省两办(2000)63 号文件上只写有,对因故无法拒收的“红包”必须在一个月之内登记、交公,逾期不交者,严格按本规定追究纪律责任。但那文件上并未写明,在一个月之内登记、交公或说明情况的就不追究纪律责任。

我自觉拒腐、反腐,成功地保护了80万元人民利益,本属纪委褒奖和保护的对象,现反当作腐败分子“严惩”,严重地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侮辱了我的人格,使我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在社会上,也对党组织形象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我严正控告武穴市纪委违背党纪有关规定,背离实事求是原则,对关于我所谓违纪一案性质的认定,不客观、不公正。个别纪委领导和少数办我案子的纪委干部,因与我有过节,他们因公事,报私怨,违纪办案,是造成我冤案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强烈要求,上级党组织为我主持公理,还我公道,尽快作出一个事实求是、以纪以理服人的结论。

平心而论,别人陷害报复我,我能理解;案子办错了,我也能体谅;但上级党组织,知错不纠,一拖几年,毫无公道可言,实在让人屈辱,令人发指!

我坚信:我自觉拒腐、反腐,义无反顾地保护国家和人民几十万元利益没有错。假若关于我的这宗明显冤案得不到昭雪(指申诉控告到党中央以后),这不仅是我个人从政生涯的不幸,更是中国执政党的悲哀!

注:付涉及此案的《土地转让合同》和陈副市长批示可用220万元房改资金付土地转让欠款的《批文》的复印件。

专此呼唤正义,求助伸冤。诚请赐教,不胜感谢!

湖北省武穴市原体改委主任高林生

联系电话:0713—3867983

电子邮箱:gls561017@126.com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不代表大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