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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通过师资培育法 放宽实习折抵规定

【大纪元12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九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师资培育法第二十一条条文,增列三条件,放宽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折抵教育实习相关规定。

师资培育法第二十一条增列,依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聘任者,符合下列各款规定,得免依规定修习教育实习课程,于参加教师资格检定通过后,由中央主管机关发给该类科教师证书。

三项规定为:一、最近七年内任教一学年以上或每年连续任教三个月以上累计满一年(年资以同一师资类科为限)。二、大学毕业,修毕同一师资类科师资职前教育课程之普通、专门及教育专业课程并取得证书。三、经服务学校出具具备教学实习、导师(级务)实习、行政实习及研习活动专业知能的证明文件。

教育部国教司预定民国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中小学代理及代课教师将以聘用合格教师为依据,师资培育法第二十一条也明订前项规定之适用,自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至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