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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通过最低税负制 海外所得纳入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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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九日电)台湾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即最低税负制,个人海外所得纳入课征范围,但授权行政院最迟于民国九十九年实施;个人课税所得额门槛为新台币六百万元,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企业课税所得额门槛为两百万元,税率为百分之十到十二。

财政部长林全日前说,若明年开始实施最低税负制,第一年将可增加约一百一十余亿元税收。

立法院院会下午通过备受各界瞩目的最低税负制,在企业部分,课税所得额门槛为两百万元,税率为百分之十到十二,但授权行政院视经济环境订定。

在个人部分,课税所得额门槛为六百万元,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林全说,将有一万五千人到一万六千人适用最低税负制。

法案也规定,未计入综合所得总额的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香港、澳门所得及原本就包括在内的中国大陆所得,一律纳入课征范围,个人须主动申报,即将个人海外所得纳入最低税负课征范围,但海外所得可有一百万元扣除额,且于民国九十八年开始施行,行政院得视经济发展情况,于必要时从九十九年开始施行。

为避免重复课税,法案规定个人海外所得,若已依所得来源地法律规定缴纳所得税部分可扣抵,但须提出所得来源地税务机关发给的纳税凭证,并取得所在地中华民国或其他经认许机构的签证。

此外,经济部于初审时极力争取已受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保障得免税的信赖保护原则,立法院院会也照案通过,即已受促产条例保障的厂商,最长仍可有十二年不适用最低税负制。

院会也通过附带决议,经济部应于一年内修改促产条例,并检讨有关“五年免税”及“投资抵减”的重复免税现象,尽速提出改进方案,政府并须视实际运作状况,每两年检讨一次最低税负制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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