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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市议会通过退职金自治条例 台内政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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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三十日电)内政部今天表示,嘉义市议会昨天通过的“嘉义市议会议员退职慰问金给与自治条例”,明显违反“地方制度法”及“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因此将函告无效。

报载嘉市议会昨天决议通过“嘉义市议会议员退职慰问金给与自治条例”,规定曾任职届满五届的市议员,退职后给予以其法令研究为基数二十个的慰问金,五届以上,每多服务一年增加一个基数,最高三十二个基数。

内政部说,上述议决事项明显抵触“地方制度法”及“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规定,嘉义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函报内政部备查时,当依规定予以函告无效。

内政部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地方民意代表得支领的费用为研究费等必要费用;开会期间并得酌支出席费、交通费及膳食费。同法第三项规定,第一项各费用支给项目及标准,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费用。

另外,“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第八条也规定,地方民意代表费用的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的补助项目及标准,依条例之规定;条例未规定者,不得编列预算支付。

内政部说,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自治条例与宪法、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或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抵触者,无效;同法条第四项规定,第一项发生抵触无效者,县市政府部分由中央各该主管关予以函告。

此外,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县市议会议决自治事项与宪法、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抵触者无效;同法条第四项规定,县市议会议决事项无效者,除总预算案应依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处理外,其议决事项由中央各该主管机关予以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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