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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符合一定条件 特别股可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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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六日电)基于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并为协助证券投信基金结构债券流动性风险,使证券化市场更多元化,扩大市场规模,提供投资者更多样报酬与风险型态证券化商品,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核定符合一定条件具负债性质的特别股可成为证券化的标的。

金管会表示,鉴于近来台湾证券化市场蓬勃发展,新型态的有价证券如受益凭证等成长迅速,截至目前整体证券化商品核准(或申报生效)案件合计37件,金额已达新台币2698亿多元,其中金融资产证券化约为2223亿元,不动产证券化商品约为475亿元,其型态资产类型及交易架构,不断推陈出新,如住宅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汽车贷款、一般公司应收账款、企业贷款、债券资产等均已纳为证券化的标的,所发行的公募或私募型态受益证券,已成为投资者重要投资管道。

金管会指出,财务会计准则第36号公报也已从实质判断特别股属性,且现行监理实务与相关资讯揭露已将部分具债权性质的特别股认定为债权,因此依据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第4条第1项第2款第5目授权规定,核定符合一定条件具负债性质的特别股可证券化。

特别股可证券化的条件包括特别股其发行期间不得超过10 年,且应具定额或定率股息、强制赎回、累积、不具转换普通股条件。特别股股东在普通股股东会不得享有表决权及选举权,且不得参加普通股关于盈余为现金及拨充资本分派及资本公积为拨充资本分派。

另外,发行公司对于前已发行公司债、特别股或其他债务,未曾发生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事实,且发行前三年度或开业不及三年的开业年度课税后平均净利,达预定发行特别股应负担股息总额的300%者。对此,金管会发言人林忠正补充,这就是要求公司盈余要超过股息的3倍。

金管会也表示,由于特别股现金流量不一定,所以在发行证券有一定信评要求,如属公开招募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者,其特别股发行人长期债务信用评等须达约当Standard & Poor corporation(标准普尔)评定A+级或中华信用评等公司评定twA+级以上;如属私募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者,则不在此限,但其私募特定人对象范围与转让限制等,仍应依现行法令规定办理,如发行机构发行的特别股采私募者,未来证券化时,需注意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8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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