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过程黑箱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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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日讯】(亚洲时报 林绮慧香港撰文) 中国中央政府月前首次通过一份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公约,但整个适用于香港的过程,至今仍是黑箱作业。事件经过一个多月,香港政府仍未能交代其与中央政府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进行沟通的情况。

中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0月27日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定于12月14日生效。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同日表示,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已同意该公约适用于当地。

亚洲时报在线10月28日向香港政府查询,包括香港政府是由哪个部间和官员与中央政府就加作《公约》进行接触,以及香港政府有否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适用于香港的事件,通知立法会或进行有关讨论。距离查询一个月,直至11月30日亚洲时报在线仍未获香港政府回复。

就《公约》将在香港实施,立法会议员何俊仁向特区政府提出质询,香港政务司司长许仕仁11月30日以书面回复,特区政府原则上同意《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政府会与中央政府紧密联系,在确定公约适港的时间和安排后,将尽快向公众发布消息。”

特区政府说“在确定公约适港的时间和安排后,将尽快向公众发布消息”,看来似乎确实日期仍未定,但根据人大常委会10月27日通过《公约》的决定,生效日期是12月14日,并没有说明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日期会有特别安排,可见《公约》在香港生效日期应理解为同在12月14日,但直至11月30 日,香港政府仍未有向公众发布《公约》将在香港实施的消息。

许仕仁并指,《公约》大部分条文即可透过现有法例及行政措施予以实施。如有需要会咨询立法会,透过适当的立法程序全面落实公约。

《基本法》第13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根据资料,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前,自1997年及1999年香港和澳门先后回归以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另外通过批准了三份新的联合国公约时,都未曾有适用于香港和澳门,反而在2003年通过《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时,特别注明有关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2003年10月31日经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中国政府在同年12月签署,《公约》于2005年10月27日获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12月14日生效。

《公约》共71条,确立预防、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履约监督五大机制,规定约国就腐败犯罪的查处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移交刑事诉讼以及执行合作等,并对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

据亚洲时报在线了解,反腐败是香港各党各派均赞同的议题,今次就《公约》实施提供质询的民主党也没有反对《公约》适用于香港之意。既然是大家赞同的议题,为何香港特区政府要搞得神神秘秘,更令人费解。(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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