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疼惜台湾 干净选举(五)

台湾法务部反贿选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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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9日讯】 注意事项

◎对于选民表示给予金钱或其他好处,而要求他投票支持某人,纵使选民尚未同意或并未接受贿赂,也构成买票罪。

◎担任候选人的椿脚受托向选民发放“走路工”或分送财物买票,桩脚本身虽不是候选人,仍成立共犯,要与候选人同负买票罪责,自己这一票也出卖的话,另外又犯卖票罪。两罪分别处罚,量刑极重。

◎对于有投票权人,行求、期约或交付左列财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涉有贿选罪嫌:

一、提供“走路工”、“茶水费”、“误餐费”或其他名目之现金、票据、礼券、提货单或其他有价证券(一)。

二、提供具有经济价值之日常用品,如电锅、热水瓶、收音机等。

三、提供免费或自付额与成本显不相当之国内外观光游览活动。

四、提供免费或自付额与成本显不相当之餐饮,或流水席(办桌)

五、提供往返居所地与投票地之交通工具。

六、增加薪资或工作奖金。

七、假借捐助名义,提供庙宇、同乡会或其他机构、团体等活动经费。

八、假借核拨经费名义,提供县市、乡镇或村里等地方政府建设经费。

九、假借摸彩或有奖征答名义,提供奖品。

十、招待至舞厅、酒廊、歌厅或其他娱乐场所消费。

十一、收购身份证。

十二、免除债务。

十三、代缴税款或各种违规法款。

十四、贩卖餐券,并期约于候选人当选后兑换餐券面额数倍之金钱(六)。

十五、聚众赌博,并期约于候选人当选后赢得数倍赌金(六)。

十六、赠送乐透、大乐透、刮刮乐等公益彩卷。

十七、提供或介绍工作机会或良好职位。

十八、行求、期约或交付其他类型贿赂或不正利益。

备注:上开例举系参照司法院解释、历年各级法院判决、检察署法律问题座谈结论、学者见解、最高法院检察署研究报告及由法务部于八十九年六月八日邀集司法院、最高法院检察署、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及法务部检察司、法规委员会等单位研商结论。至于具体个案是否构成贿选,仍应由承办检察官依法认定之。

◎贿选行为的态样很多,包括提供贿选资金、决定贿选方式、抄录选举人名册、乃至行求、期约、交付贿赂等均包括在内。各阶段的行为,并非必须由候选人亲自为之,其他人也有可能参与,或提供资金、或提供账户洗钱、或抄录选举人名册、或发放贿赂等,这些参与贿选的人,依程度的不同,得成立买票罪的共犯或帮助犯,或成立其他犯罪。因些,千万不要碍于人情,轻易答应帮人贿选。

◎触犯买票罪经法院判刑确定者,终身不得登记为各种公职候选人,因此有意参选的人千万不要为自己或他人买票以免断送政治前途。

◎对团体机构买票罪

‘立法委员候选人吕先生知道在他的选区内的某县同乡众多,如果能够得到选区内这个同乡会理事长的支持,就可以得到不少的选标,于是捐出新台币五十万元给这个同乡会作为冬令救济基金,不过实际上是透过这个同乡会通知所有会员支持吕先生竞选立法委员,投票时,要投吕先生的票。’

在这个故事里,吕先生犯了“对团体机构买票罪”。

什么是对团体机构买票罪

所谓对团体机构的买票罪,是指对于该选举区内的团体或机构,假借捐助名义,捐助财物或不正利益而要该团体或机构的成员投票或不投标给某特定候选人或不去投票,其行为方式与对选民买票罪相同,不过买票的对象是机构团体。

买票的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之罚金;预备犯本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预备或用以行求期约或交付之贿赂,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具体案例

‘甲是县议员候选人,以捐助香油钱为名,于选前以新台币各十五万元分别“寄付”于选区内五家庙宇,请这五家庙宇的管理委员会发动信徒支持他竞选,投他一票’

前面的例子中,甲虽然以香油钱名义捐款给庙宇,但真正的目的是要庙宇发动信徒投票给他,因此犯了“对团体机构的买票罪”。

‘甲是县长选举候选人,知道该县内某职业工会会员众多,而且最近要召开会员大会,于是准备以捐赠五十万元摸彩品名义,要求该工会负责人及干部发动会员投票给他,正装车要运送摸彩品时被查获。’

前面的例子,某甲捐赠给工会的摸彩品尚未运给工会,也未向工会负责人提出发动会员投票给他的要求,买票行为还在预备阶段,因此应按对团体机构买票罪的预备犯处罚。(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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