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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过 政党不得经营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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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贝林/台北报导〕台行政院院会昨重行通过“政党法草案”,规定政党不得经营或投资营利事业、购置办公用途以外的不动产,违者处五百万至二千五百万元罚锾,并得连续罚;政党经费来源限党费、政治献金、选举捐赠、政党补助金及上述相关孳息,政党每年并须提报财产及财务报表,政府并得公开,让政党财务透明化。

党产二年内须转让或信托

对于政党法施行前,政党已投资或经营的营利事业,应于该法施行后二年内,将其股份、出资额转让或信托,非专供办公使用的不动产,也应转让,否则同样处以五百万至二千五百万元罚锾,并得连续罚。

但该草案是民国九十一年所拟的版本,当时基于出版法已废止,同意政党得投资经营宣扬其理念之新闻纸、杂志及图书等出版事业;后来执政党坚持“党政军退出媒体”,还修正广电三法配合,却独漏平面媒体,这次基于届期不续审重行提送立法院审查,却未修正此一部分,似与当年坚持的理念不相符合。

政党法草案先前在立法院还有各党团及立委连署的各种版本,预料也将重提与行政院版并案审查。

政党补助金部分,比照目前的“选票补助款”,凡得票率超过五%的政党,均得获预算补助,现行选罢法及人民团体法等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草案也明订,政党不得招收未满十八岁之国民为党员,也不得在机关、法院、军队或学校设置党团组织,公教人员不得于工作时间、场所或运用公有资源,从事政党活动。

另政党若连续四年未依法推荐候选人参加县市级以上公职人员选举,或连续四年未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经主管机关限期召开仍不召开者,即视为解散。

依草案所处之罚锾,政党经限期缴纳届期仍不缴纳者,主管机关可直接由政党补助金扣除充抵,再不足额者,依行政执行法移送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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