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常识】强制执行─合法的讨债手段

台湾执业律师 陈怡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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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为大家介绍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当我们不幸遇到一个,好说歹说就是不还钱的人,这时要强迫他还钱,把属于别人的财产拿来,非透过一国家许可、合法的程序不可,这个程序就是‘强制执行程序’。

举个最常见的例子来说,小明向小华借了一百万元,约定三个月后一次还清,也写了借据〈小华如果是用现金付一百万元借款,别忘了要让小明签收喔,免得小明日后说没有拿到钱,这非常重要!〉。三个月到了,小明却不肯还钱,这时小华要如何让小明还钱呢?

首先,小华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明还他一百万元,这时需向法院缴纳裁判费,法院才会受理,就像是缴过路费一样,裁判费的数额是以请求金额按照一定之比例计算(十万元以下系百分之一,超过十万元到一百万元,系百分之一‧一),小华向小明请求一百万元,就必须缴纳一万零九百元的裁判费,当然,这个费用如果胜诉是可以命被告负担的。

缴完裁判费后,就会进入真正的诉讼程序,法官就会开始审理小明是不是真的有欠小华一百万元这个事实,此时小华一定要提出借据作为证据,假设小明没有争执,那么法官就会判小华胜诉,小明应该还小华一百万元,包括小华支付的诉讼费用都要由小明负担。

之后法院就会将判决分别寄给小明及小华,如果小明对判决结果不服气的话,他会提起上诉,这时就会进入第二次审理程序,如果小明没有提起上诉,那么过了相当时间后(最正常情况下是小明收到判决二十天后),判决就会‘确定’了,法院会再寄发“判决确定证明书”给小华。

那这时候小明总该乖乖还钱了吧?别高兴得太早,小明是不会这么容易屈服的,他还是不还!这时就必须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了。在这之前,为免徒劳无功,建议你先确定一下小明是不是有财产,如果小明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也没有任何薪资收入,根本要不到钱,就建议你别白费工夫了,就当作从来没有过这一百万元吧(为避免这种情形,法律设计了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假扣押”,日后笔者会陆续介绍)。

如果调查的结果发现小明有一栋房子,那么就要赶快向执行处(也法院内的单位之一,各地方法院都有设置)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小明的房子来偿还一百万元借款,这时也必须先缴纳一笔执行费用,也是按你请求的金额课征,但这次的比例是千分之八,好,过路费缴了,应该可以执行了吧?“等一下,“执行名义”呢?”执行处说。别急,快点拿出你那张胜诉判决和判决确定证明书,执行名义就是你可以向小明要一百万元的原因,并且经法院认可的,胜诉判决是最为人熟悉的形式,但其实还有许多简便的类型,像本票裁定、拍卖抵押物裁定…等,都是强制执行法规定的执行名义。

执行名义就像是一把钥匙,如果没有,强制执行程序是无法开启的。有了执行名义后,执行处就会开始进行强制执行程序,不同的标的物有不同的方式,以小华这次声请的标的“房子”来说,执行处会要地政事务所作查封登记,查封登记后小明就不能再把房子过户给别人了。

之后就会开始拍卖房子,假设以一百五十万元卖出,那么小华就可以拿回一百万元加上一开始缴的执行费(在只有小华一位债权人的情况下,如果有一位以上的债权人就另当别论啰),剩下的,就还给小明,这就是完整的合法讨债手段。

以上为大家介绍的是最常见、最顺利的讨债过程,其中任一阶段都有许多复杂的变型,但无论如何,取得“执行名义”,和“强制执行程序”,是两大必经的阶段。要跟人要钱,真的不是那么简单的。@(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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