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要闻

民选首长退职金 蓝绿互批谢、马条款

【大纪元11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十日电)立法院法制、内政委员会今天审查“民选地方首长薪给退职抚恤条例”草案,蓝绿立委互批此法是“谢长廷条款”、“马英九条款”,双方争执不下,有立委建议干脆修正地方制度法,废除民选首长支领退职金,会中没有共识。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长张俊彦列席时表示,依据“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条条文规定,直辖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的退职金必须以法律定之,行政院为此提出这项草案,专法规范。

他也说,直辖市长过去适用政务人员退职规定,但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政务人员退职改为离职储金制,台北市、高雄市长退职金也须重新规范,也就是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今,直辖市长退职金的领取出现空窗期。

不过,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刘盛良(不分区)质疑此法是“谢长廷条款”,只为解决谢长廷从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到九十四年元月底在高雄市长任内的退职金支领问题。

台湾团结联盟立委黄适卓(台北市)反批,若立法三读通过这项法案,台北市长马英九与台中市长胡志强过去任政务人员的资历可领退休金,地方首长任期届满后可领退职金,还可以回过头领政务人员退休金,等于领两倍退休金,这是“马英九条款”、“胡志强条款”。

民进党籍立委郭俊铭(台中县)表示,不要让谢长廷成为罪人,他反对立法,现在时机敏感,会被说成自肥。

民进党籍立委赵永清(台北县)也认为,若立法通过,直辖市长两任届满可以领到新台币二百一十七万元退职金,县市长两届任满也可领到一百八十六万元。民选地方首长收受的政治献金又很多,他保守估计直辖市长、县市长选举时就可拿到上亿元,乡镇市长也有上千万,根本之道,应修正地制法,废除民选地方首长领退职金的规定。

由于蓝绿立委各有说法,争执不下,会中没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