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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习退费 台消基会:可主张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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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四日电)补习班退费问题层出不穷,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董事长李凤翱今天指出,现行各县市订定的补习班管理办法,属行政措施,对消费者没有强制约束力,消费者遇到业者将课程变更等问题,仍可以法律主张相关权利。

李凤翱上午在“‘退费名堂多’|解析补习班退费规定的黑洞”记者会中指出,依据民法“私法自治”原则,消费者一旦向补习班缴交补习费,消费者与补习班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告成立,消费者与补习班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据双方的契约规定内容。

消基会指出,大部分消费者与补习班订定的书面契约条款,多由补习班业者单方面拟定,契约内容对消费者而言,未必符合公平原则。依据消费者保护法,定型化契约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消费者可主张契约无效,要求退费。

不过,李凤翱表示,知道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为数不多,且在有争议时透过打官司,消耗的时间与金钱成本,也让消费者望之却步。

李凤翱说,消费者与补习班发生退费争议时,有赖主管机关藉由行政监督的力量,藉由事先订定的补习班管理办法或公布定型化契约范本的方式,提供消费者在与补习班业者间发生争议时,作为当事人之间“私了”的参考依据。

李凤翱认为,中央与各县市政府订定的退费等相关规范,应该适用于可归责消费者事由的退费标准,而非无论是消费者或业者的错,都用同一套退费标准。

李凤翱提醒,消费者遇到补习班退费争议时,不应该掉入只能遵照各县市订定的补习班管理办法规则的迷思,如果遇到业者将课程内容变更、并班、变更教师、时间、上课地点、场所不安全等问题,仍可主张法律上的权利,包括:定型化契约显失公平,主张契约无效,或以民法主张债务不履行,请求退费或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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