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湾观点】 从“白米炸弹客”案谈抵抗权如何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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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6日讯】台北地方法院审理“白米炸弹客”案,19日依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判处杨儒门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科罚金10万元;合议庭虽认同杨儒门关怀农民及儿童的动机,但反对暴力手段,也认为杨儒门符合自首要件,酌予减轻刑度。不过,许多声援杨儒门的人还是认为判刑太重,非常不满。

2001年退伍的杨儒门,有感于台湾加入世贸组织(WTO)后,政府开放稻米进口,导致米价下跌,影响农民生计,因此,一年内,在各地放置“爆裂物”,造成社会恐慌,不过,总计17个“爆裂物”中,只有3个具有杀伤力,代表杨儒门并非恶意伤人,一时间,成为农民们心中的英雄。

本案被视为一种抵抗权的行使,所以,普遍受到同情。但是法官过分拘泥现行法,而声援者过分引申抵抗权,都使本案失去焦点。

抵抗权的发动,在人类历史中,曾以各式各样的型态出现过。如果以抵抗的强弱作为标准,那么,所谓的抵抗或者不服从,大概可以分成三个类型。第一是程度较弱的不服从,第二是消极的反抗,第三种是积极的抵抗。或者我们也可以分述为被动的、防御的和攻击的抵抗权三种。这几种抵抗权,与个人当时所受到压迫的强弱相对应。

任何体制下,抵抗权的发动,都被视为扰乱秩序,因此总是受到为政者的警戒、制裁、甚至取缔,特别是积极的、攻击性的抵抗。就算宪法保障抵抗权,但在实际的裁判上,往往被否决为“违法性阻却”(也就是,正当化事由)。为了要在法庭上得到“违法性阻却”的判决,或至少在道德正当性上,获得社会广泛的认可,抵抗权的发动,须遵守特定的条件。因为抵抗权在本质上,是一个只有在异常例外的情形下,才会受到承认,也因为容易受到野心政客的利用,所以必须赋予它严格的发动条件。德国宪法就有此规定。

那么,合法的抵抗权,什么时候才能够发动呢?它的基本要件,最重要的就是“当现行法秩序已经无法提供任何救济手段”,在这样的异常事态下,个人为了保护宪法不受不法侵害的权利,毫无选择地,只好发动抵抗权。

西德宪法法庭在1956年做出解散德国共产党(KPD)的判决中,曾明确规定抵抗权的行使时机,就是在“当法律秩序所准备的一切救济手段,不再有效,而行使抵抗权是维持、甚至是重建法律秩序的最后方法时”,必须在此状态下,才能发动,而受到抵抗的所谓不法,也必须是非常、非常明确。

抵抗权的要件有两个重要原则,第一是慎重,第二是比例原则。抵抗权的发动,首先,一定要有理性的慎重与自制,也就是说,在试过所有合理手段后,基于慎重的考虑,进行抵抗。第二,抵抗手段的强硬,也必须要和统治者的压迫、镇压,或者是不法,有一个比例性的考量。除非,深信抵抗权是源自“自然法”,而不受现实的国家制定法(实定法)所限制。否则,真正发动抵抗权的人,必须要非常了解法律与道德义务之冲突与其结果的悲剧性。因此,发动抵抗权的人,要自觉将被课予非常严格的刑责。

即便是具有伦理性的抵抗权,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免除其刑责。换句话说,当你在行使抵抗权时,根本就不该期待实定法上的保护。这是杨儒门的选择,接下来,就要看政府和国民如何选择了! 

  (本文由中央广播电台《台湾观点》节目提供,节目首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17时55分,网址为:http://www.rti.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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