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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重购自用住宅优惠 已缴所得税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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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三日电)房地产市场回温,不少民众在换屋时,想使用重购自用住宅优惠,财政部表示,若符合相关条件,个人出售自用住宅两年内后又另买住屋,原本缴纳的财产交易所得税可退还。

台湾财政部北市国税局指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用住宅,财产交易所得所缴纳的综合所得税额,从完成移转登记日起两年内,如果重购自用住宅,房屋的价款超过原来出售价款,可以在重购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转登记的年度,从应纳综合所得税额中扣抵或退还。

不过,原财产交易所得已从财产交易损失中扣除部分,国税局表示,就不可以再扣抵。如果是先购买再出售的话,也可以适用,但要在出售的年度扣抵。 

国税局指出,所得税法所称“重购自用住宅的房屋”是指所有权人或其配偶、受扶养直系亲属在房屋地址办妥户籍登记,且在出售前一年内没有出租或供营业用等情事。而且,若以本人名义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另以配偶名义重购的话,也可以适用扣抵的规定。

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因重购自用住宅申报扣抵,或退还已纳综合所得税额时,要检附向地政机关办理移转登记的契约书影本、房屋所有权状或建物登记誊本、户口名簿影本,向申请扣抵或退税年度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

如果是以委托建造的方式取得自用住宅房屋,则要检附委建契约书和使用执照影本,并以建物总登记日所属年度,作为重购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转登记的年度,申请退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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