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宗教活动课税以是否涉及销售为判断标准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10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二日电)针对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活动那些需课税、那些不需要,财政部表示,以活动是否涉及销售货物劳务,是否订有收费标准为依据,如提供信众住厢,由信众随喜布施不属销售货物劳务,但若订有一定收费标准的住厢,则属销售货物劳务,需课税。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业税法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法课征营业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机关、团体、组织,若有销售货物或劳务行为,即符合营业人规定,还是应依法课税。

至于宗教团体办理的宗教活动收入,那些属销售货物或劳务?国税局说明,若宗教团体举办法会、进主、研习营、退休会及为信众提供诵经、弥撒、婚礼、丧礼等服务,由信众随喜布施油香钱,或供应香烛、金纸、祭品、斋饭及借住厢(客)房的收入,由信众随喜布施,不属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纳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的收入,由存放人随喜布施,也不属销售劳务货物。

不过,若宗教团体进行贩卖宗教文物、香烛、金纸、祭品等商业行为;或供应斋饭及借住厢(客)房的收入,订有一定收费标准;提供纳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收入,也订有一定收费标准;财产出租的租金收入,或者与宗教团体创设目的无关的各项收入及其他营利收入,则属于销售货物劳务范围需课税。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