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暴富的神话

——江西鹰潭医药公司改制到底肥了谁?

大纪元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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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1日讯】 — 观察员在江西采访期间,了解到原鹰潭医药公司下属企业贵溪制药厂副厂长张曙明等吃回扣款问题已被贵溪市公安局立案查证属实。早在2002年,贵溪市公安局曾给举报人作出书面答复:“林法太、张曙明确有偷税和吃回扣款问题,由于当时上级领导指示精神,此案未能办结”,在2002年8月12日贵溪市公安局向鹰潭市公安局调查情况汇报材料上,关于回扣款情况是这样汇报的,“96年6月份开始,厂部推销血康给浙江省医药科技公司的业务,由张曙明亲自操作,截止到99年4月份,由张曙明和浙江省医药科技公司提出的回扣款共计672.8万元,据张曙明自称这些款被浙江医药科技公司拿走了。”在该情况汇报上还说明了办案中止情况是后来根据上级有关领导关于“确保企业生产、销售正常运转,维护大局利益的指示精神”。据了解,由于此案中止,贵溪制药厂相关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而该案举报人被该厂领导作出开除工职处理。

据知情人讲,1996年6月至1999年4月,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西省鹰潭市医药公司)总经理兼贵溪制药厂厂长吴朝阳,和该厂副厂长张曙明、药品销售员林发太在浙江杭州的银行开设货款结算账号,并预留了吴朝阳和对方经办人员的取款私人印章,672.8万元是以现金的形式全部由张曙明、林发太提出。 观察员就巨额回扣款查处等问题于6月14日来到贵溪市公安局采访,由于负责人不在未能成行,6月15日观察员电话采访了贵溪市公安局局长,答复说“该案正在办理之中,对于一些具体的数字我不可能向新闻单位透露”。 该案从1999年就已经初步查证属实,到现在历时多年,仍没有处理结果。而后来贵溪制药厂上级单位鹰潭医药公司在改制过程中侵害公司职工合法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严重,此时的鹰潭医药公司改制风波已闹的沸沸扬扬,观察员采访发现,鹰潭医药公司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贵溪制药厂的回扣款问题更严重更复杂,其改制过程可谓迷雾重重。

(一)吴忠良在公司职代会上投下了反对票,导致了失去工作的命运,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他的带领下发出了《告原鹰潭医药公司职工书》

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原鹰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吴忠良,2003年,根据该公司文件“鹰药办字〔2003〕057号”文件精神,被聘任为上清药品配送站负责人以及该配送站质量负责人,文件载明聘用期限为一年。然而,这个文件执行了不到一年,吴忠民不仅被撤销了职务,还失去了工作的权利,并陷入了系列的官司之中。这一切,都源起于2004年度的公司职代会。

吴忠良向观察员反映:在这次职代会上,作为18个职工代表之一的他对鹰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忠堂操纵职代会提出了质疑、对职工代表的有效性提出了异议,但是,没有被职代会所采纳。无奈之下,吴忠良投下了这次职代会上唯一的一张反对票。

经观察员调查了解,这次职代会,是关系到企业发展以及每一个职工命运、前途等问题的会议,在这次职代会上,要求职工代表讨论通过的仅有一个议题:《原江西省鹰潭市医药公司职工安置方案(草案)》。参与讨论的18个代表,在此之前十年内没有进行调整更换过。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据此,吴忠良对职工代表的身份提出异议,但最后还是通过了所谓的《原江西省鹰潭市医药公司职工安置方案(草案)》。 也是到了这个时候,该单位大部分员工才了解到企业已经于2002年12月份开始进行了改制。而企业的这一重大决策竟然没有通过公司职代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2年6月3日发出的《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明确要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都要实行厂务公开。”《通知》中“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部分第一条就规定了厂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主要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同时,在通知中还明确了“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2002年底开始改制的原江西省鹰潭市医药公司的领导们显然“忽视”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了解真相的员工在吴忠民等人的带领下,发出了《告原鹰潭医药公司职工书》,提出了包括职代会合法性、企业改革改制的暗箱操作、欠交养老保险、无视职工权益等四点质疑,呼吁“不同意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员工签名”。在这份呼吁书上,共计有44名员工签了名。然而,公司对职工的呼吁置之不理,同时积极做这些职工的分化瓦解工作。到观察员前往调查了解时止,仍然在坚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员工已经为数不多。

(二)所谓的改制是把资产放在一个公司,把职工放在另一个公司,通过“一女两嫁”,甩掉了包袱(职工),侵吞了国有资产。

据职工反映,早在2002年12月原江西省鹰潭市医药公司整体改制为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西省鹰潭市医药公司的一切资产、债务、人员都由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承继,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是吴朝阳。据了解这次改制是在职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然而到了2004年8月,原江西省鹰潭市医药公司又要整体改制为鹰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鹰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将成为李忠堂的私人公司。为什么两年前已经改制完的企业,在两年后还是原来的企业又要进行一次改制呢?这不是典型的“一女两嫁”吗?这里面隐藏着什么秘密?观察员展开了详细调查。

观察员调查发现,鹰潭市医药公司在2002年12月份的第一次改制,是由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承继了鹰潭市医药公司的全部资产,但实际上公司职工没有被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接纳,也就是说这次改制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只要了鹰潭市医药公司的资产,没有安置其职工。

据调查,2002年3月,原江西省鹰潭市医药公司更名为“江西天狮中药集团公司鹰潭医药公司”,2002年11月12日又将“江西天狮中药集团公司鹰潭医药公司”变更为“江西省鹰潭市医药公司”,2003年1月28日又将“江西省鹰潭市医药公司”变更为“鹰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其中天施康入股81%,经理李忠堂个人入股19%)。 原江西省鹰潭医药公司已被撤销,根据有关规定应与职工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是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现在的鹰潭医药有限公司。但鹰潭医药有限公司公然要求职工签署《解聘合同》,并下发《通知》威胁、恐吓职工,“不签《解聘合同》者下岗、待岗或成为临时工”,想逼职工“就范”,想尽早使这种违法行径成为事实上的“合法化”。 显然,江西省鹰潭市医药公司管理层为侵占国有资产,对该公司实施了两次改制。观察员于6月15日来到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原鹰潭市医药公司),想就鹰潭市医药公司两次改制问题采访公司有关领导,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李建明告诉观察员说,2002年12月,当时改制形式上是把鹰潭市医药公司全部资产全部放在一块,重新组建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当时由于时间问题人员没有安置,后来又把原鹰潭市医药公司职工安置到鹰潭医药有限公司中。观察员提出要采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朝阳时,该办公室主任以吴总不在为由,拒绝了观察员的采访要求。

(三)鹰潭市医药公司的全部资产都在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吴朝阳他们仅从天施康中药公司拿出一小部分资产重新注册了鹰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由这个公司来安置鹰潭市医药公司的职工,但此时的鹰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为李忠堂的私人公司。 在成立江西天狮中药集团有限公司之前,鹰潭市区医药的经营都是以江西省鹰潭市医药公司名义经营的,成立江西天狮中药集团有限公司之后,原江西省鹰潭市医药公司本级更名为江西天狮中药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医药公司,之后又重新更名为江西省鹰潭市医药公司,成立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原江西省鹰潭市医药公司本级应更名为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医药公司,但它没这样做,而是于2003年1月28日重新注册了一个新公司——鹰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鹰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其中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62万元,占81%,李忠堂出资38万元现金,占19%,鹰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由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吴朝阳兼任经理,李忠堂任副经理,主持工作。 据了解原江西省鹰潭市医药公司应为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拿出了原江西省鹰潭市医药公司资产中的一小部分和李忠堂合资入股,从这个意义上讲,鹰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全部继承江西省鹰潭市医药公司的全部资产,企业性质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以后,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朝阳一直在鹰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上和法人代表的变更上作文章,2004年7月27日,吴朝阳等人引入广东人入股(其成为最大股东),完成了由国有控股向非国有控股的转化,鹰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正式变更为李忠堂。

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过职代会和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前提下,将鹰潭市医药公司又改制为鹰潭医药有限公司一个私人公司,其改制后的公司股东情况不向职工公布,只知道一个“广东人”是改制后的鹰潭医药公司的大股东,奇怪的是职工从未见过这个“广东人”在鹰潭医药公司上过一天班、露过一次面。

根据《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的文件规定,“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2004年鹰潭市医药公司通过的《安置方案》是无效的决议。2004年5月31日的国资改组[2004]403号的文件上明确规定了“企业重组、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包括职工安置方案审议通过情况)的情况”,由此看出,企业改制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不能替代企业改制方案。鹰潭市医药公司的改制自始至终都没有公开企业改制方案,更没有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四)职工的安置是与一个私人公司签定协议;经省医药公司批准,职工应当得到正常晋级的工资,不发给职工;应足额交纳的职工养老保险金不足额交纳,公司领导却一夜暴富 在2002年的企业改制中,只是把鹰潭市医药公司的全部资产放到了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并没有得到重新安置,2004年,为安置鹰潭市医药公司的职工,由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牵头成立了鹰潭市医药有限公司,用来安置鹰潭市医药公司的职工。据观察员调查,职工要想继续工作,就必须与鹰潭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而不是与鹰潭市医药公司全部资产的承继者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同时职工还必须与鹰潭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一份关于职工与鹰潭市医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另据公司知情人讲,2002年12月鹰潭市医药公司在改制时,核销掉应收的不良资产1800多万元,但这1800多万已核销掉的应收款却成为鹰潭市医药有限公司的小金库,到目前这1800多万元核销款到底又收回了多少,流向哪里?无人得知。

据职工反映:2004年11月,我们了解到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原江西省鹰潭市医药公司均没有按照我们实际工资为基数,足额缴纳我们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且欠缴的比例和数额较大,欠缴职工养老保险金长达十年之久,欠缴职工养老保险金在1000万元以上。我们多次向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领导管理层反映,要求尽快补齐欠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但都遭到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领导管理层拒绝。 职工还反映:1999年至2002年工资发放情况,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不提供明细表,我们去代发工资的银行查询本人工资发放情况,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串通银行不让我们去查询, 1999年至2001年经省医药公司批准,职工应当得到正常晋级的工资,但吴朝阳不发给职工,侵犯了职工权益,而其却一直在拿高额工资及奖金,得到的股份还要分红。

观察员从《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情况一览表》看到,吴朝阳,投资金额是234.39万元,持股数量是180.3万股;舒昌柏,投资金额是144.61万元,持股数量是111.2384615万股。据职工反映,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情况从未向职工公开公布过,也不知道吴朝阳等人的股份是否通过职代会审议,更不知道这些股份是如何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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