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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司拟规范商品礼券发行 保障消费者权益

【大纪元10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淑芳台北十二日电)消费者购买商品礼券,却因店家停歇业以致权益受损的案例屡见不鲜。经济部商业司已草拟规范,明定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需记载事项,不得限制使用期限,并应就发行礼券向银行申请履约保证;预定12月邀集产官学及消保团体共同研商,提报行政院审查通过后公告实施。

近年新糖主义面包店、佳姿健身中心等消费纠纷,让商品礼券、电子礼券等预约商业行为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受到瞩目。商业司草拟“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预定12月邀请产官学界及消保团体会商,若能获致共识,再提报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审查、实施。

商业司参酌日本“预付式证票规制法”,将要求发行商品礼券、电子礼券的单位(包括百货公司、量贩店、超市等各行业),必须就其发行礼券向银行申请约履约保证。礼券上也必须记载发行商家资料、礼券使用次数及项目、面额、使用项目、发售编号等,而且不得记载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