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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行政院明讨论公投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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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嘉慧台北四日电)为补救现行公民投票法的缺失,行政院会明天将讨论“公投法”修正草案,大幅降低公投提案及成案的连署门槛;配合公投入宪,增订修宪公民复决的相关程序,外界瞩目的修宪公民创制权并未列入。

行政院发言人陈其迈表示,由于修宪程序属于宪法保留事项,必须明订于宪法之中,因此公投法修正没有列入修宪创制部分。

行政院“公投法”修正草案重点,包括一、将公投事项明确化,并配合公投入宪, 增列领土变更案、宪法修正案由人民复决相关程序规定。

二、公投事务统一由选举委员会主管,全国性公投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主管;地方性公投由直辖市及县市选委会主管。

三、删除现行有关公投审议委员会组织及职权的规定。

四、将立法院提案交付公投之规定,修正为行政机关经立法机关同意后提出。

五、明确规定总统交付公投案排除一般公投案的程序规定。

六、大幅降低全国性公民投票提案人数门槛,由现行总统、副总统选举选举人总数千分之五(约八万人)以上,降为万分之五(约八千人)以上。降低全国性公民投票成案连署门槛,由现行总统、副总统选举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五(约八十万人)以上,降为百分之二(约三十余万人)以上。

修正草案删除投票人数须达有投票权人二分之一以上之“投票率门槛”规定,并将通过门槛修正为仅须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数达投票权人总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即为通过。但领土变更案与宪法修正案,同意票须达投票权人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始为通过。

七、删除三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重行提出公投之限制。

八、增订在投票所干扰或鼓吹公投的处理规定,并增列逃票日从事公投宣传活动的处罚规定。

九、增列司法救济程序:明定选举委员会驳回公民投票提案、认定公民投票连署不成立或于法定期间内不为决定者,提案人之领衔人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必经过诉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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