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警员控告法轮功修炼者案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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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3日讯】(希望之声电台记者欣慧报导)1月19日,新加坡初级法庭再次审理了中央警署的警员控告法轮功修炼者的案件。这一事件是在发生了15个月之后才被警方起诉的。由于首次开庭时警方的证词和报案记录在人数,性别,穿着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出入,法庭不得不再次开庭。在本次庭辩中,辩方律师表示,用来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证据依然不可信,所以警方的诉状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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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2003年2月23日,7名法轮功修炼者在新加坡滨海艺术中心附近的公路桥下炼功和分发资料,中央警署的3位警员将部分展板和资料没收,并将7人抄牌。事发后,警方表示不会控告这7名法轮功修炼者,2004年4月29日,事发15个月之后,两名当事人黄柴华和程吕金突然被新加坡中央警署控上法庭,以无准证集会,以及持有和分发未经审查的有关法轮功的光碟的罪名提起起诉。黄女士和程女士都是有年幼孩子的家庭妇女,对于时隔一年多而被起诉,都感到很惊讶。

程吕金女士说:事发时警方表示不会控告我们,但是2004年4月29日,也就是大约15个月后突然收到警方寄给我的信,说要起诉我们。我当时很惊讶。

证人Seng Cheng Joo在法庭上表示,事发当天,因不确定法轮功活动在新加坡是否合法,才打电话报警。她承认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并没有给她带来骚扰。而当律师问她是否知道1996年新加坡法轮佛学会成立时,证人承认知道有这个组织。

警方另一证人,到场办案的中央警署警官Eugene Wee Jun Teck认为法轮功学员的行为造成了骚扰,理由是“他们挡住了我的路,造成不方便。”当辩方律师问道:那么每天在街上、地铁或商店等场所,有人挡了你的路,你就定他们犯法了吗?Eugene回答说:“要看情况而定。”他说:他们打坐、摆展板及发资料,就构成了犯罪。

由于在一审过程中,控方证人的证词和报案记录都有出入,同时不能证明所提交的证物就是事发当天的证物,因此本次开庭时,控方律师多请了3位证人,他们分别是参与记录和保存证据的警方人员。由于证物在保存期间没有封包,没有明确的记录、甚至没有当值警员的签名,因此这些证人也无法证明呈堂的证物就是事发当天所没收的证物。

辩方律师当庭表示,根据刑事法,这些被用来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证据不可信时,这些证据就不能用来做为支持控状的证据,换句话说,这个无准证集会的诉状就不成立了。

据分析人士透露,2004年4月29日,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正在北京访问,此时提出诉讼绝非偶然。在此之后,李光耀及现任总理李显龙又分别在6月、10月、11月频繁访问中国。

(据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天下纵横节目录音整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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