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人状告全国人大“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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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5日讯】(大纪元记者赵子法)诉 前 语 “张振新”

宪法约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民是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

全国人大受全国人民委托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力机关依法行政、执法。全国人大受全国人民监督,对全国人民负责,为全国人民服务。由于全国人大立法缺位,不制约公权;为滥用公权提供了安全空间,使公权这个社会公器在持有者手里严重扭曲,不但不保护守法人权力,反而伤害守法人。公权持有者权力无限,违法合理,犯法免责。在疯狂滥用公权的时代,弱势群体无辜受伤害、利益遭侵犯、权力被剥夺,成了餐桌上的羔羊,任人宰割。竟没有讨公道的地方。

法,是代理者与被代理人订立的文字条约。由于全国人大立法缺位,不依宪法行使监督权,使一些部门职能错位,上访部门只登记,不解决问题;公安部门一车车把上访人员拉去盘问、扣留;法官判案不看案由,不依法条,看领导脸色行事,听领导口气裁决。在这个怪圈里,一错判受害人只能上诉、没完没了的申诉。从一件小事打成多个官司,从一般民事到向公、检、法讨公道,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从一头乌发到满头银丝。从小康之家到倾家荡产,沿街乞讨。讨公道落得冤上加冤者成千上万,以扰乱社会秩序,被讯问、监视、限制人身自由是上访人的家常便饭。

法不限制滥用公权者,少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只规定百姓应尽的义务,承担的责任,百姓只享有被制裁权,被动接受。甚至村官也敢说:“法就是我,我就是法”。现在很多地方性法规明显超越宪法,违反宪法,但无人追究责任。

法生效后,应各自履行职责,由于人大违约,不履责,不支持弱势群体维权,剥夺了弱势群体维权的权力,把弱势群体挤出了法律框架。上访部门只有精神安慰,互相推诿,不解决问题,使受害人成了无娘的孩子,弄张纸写上受害事实,站在有关部门外的大街马路上就叫上访。人们常问,国法有没有权威?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中国人维权为什么这么难?路为什么这么远?执法部门把违法说成执法成了流行病,他们将国法变成套在弱势群体脖子上的绳子,随心所欲拽绳子。公权与宪法脱节,逃脱了宪法制约公权的民主评价制度。当代理人违背被代理人意愿,转向为自身谋利益,对被代理人没有公正、公开、公平。在无数次侵权后,在屡次维权失败后,人们深思后才发现,是代理者将公权私化了,公权本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器,变成利益集团守利工具后而成了准星移位,尺规失衡的私器,法成了任意拉伸的皮筋尺,这样的代理者为被代理者设计的条款牺牲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反而利用公权大肆敛收钱财,侵吞公共资源成了半公开的事。只要步入权力宫殿,只有功没有过。

宪法第五条法定了以法治国,依宪立法,依宪执法是公权人的责任。代理人,应建立科学的立法,不可躲开宪法赋予的公权责任,从源头维护公民与国家的法定利益,使根本大法与公权运作完美吻合,用高质量的立法,杜绝滥用公权给被代理人的痛苦,清除给社会造成的灾难。由于全国人大立法缺制,违约不履职责,不监督公权行政,不保护弱势群体,滋生了滥用公权现象,出现了犯法不受追究免负刑事责任现象;有人利用公权强占农民耕地剥夺农民生存的基本条件。强拆城市居民住房,使无数人露宿街头。抢劫公共资源使大批人下岗失业。造成这一切的原因不能不说是人大立法失公正,不履监督职责所造成的。

为在我国早日肃清人治制度,尽快步入法制社会,依据宪法33条,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大违约致使权益受害公民:
李兰、李晓娜、张振新、马捷民、关增礼、杨靖等118人
签名

【起诉状】

原告:杨靖;男;194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北省江陵县人;无职业;住址:北京市本城区新成胡同9号;联系电话:66160902。
关增礼: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籍贯:北京;无职业;住址:东城区交北三条37号;联系电话:84014172。
马捷民:男;1946年3月11日出生;回族;籍贯:北京;已退休;住址:北京市本城区葡萄园四号楼三单元102号;联系电话:81953021。
李晓娜:女;1951年9月2日出生;回族;籍贯:山西省;退休;住址:北京市通县北苑杨庄8号楼603室。
李兰:女;194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籍贯:北京;北京市普仁医院退休医师;住址: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二里8号楼2单元502室。
张振新: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籍贯:北京市人;无职业;北京市西城区天庆胡同32号。

被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职务: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帮国;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19号。

诉讼请求:

一、判被告设定科学,刚性的符合被代理人意愿和社科规则的修宪、立法采信标准和透明立法的法定程式并公示于众,设定并公示立法代理人承担宪法诚信的法律责任和违约的法定赔偿义务标准及落实义务的法定诉求程式,以高质量的立法防范和制约因立法缺位,不到位、错位、越位而偏离宪法意志的立法侵权现象。

二、判被告依宪建立被代理人提名直选决定人大代表资格的选举制度,建立由被代理人民主评价决定的代表资格终止制度。并以法定方式公布所有人大代表的名单,联系方式及与被代理人平等的法定沟通时间,法定的沟通程式、法定的文字答复格式,建立人大代表法定的依宪履责标准及法定的承担违约赔偿义务标准以及未履行标准的诉求程式。

三、判被告以法定程式把所有公权都纳入民主评价监督的宪政轨道,用立法排除干扰媒体履责的枉宪行为,并拓宽宪政宣传的舆论监督渠道,确保“宪法”第二十七条法定的民主监督权力实施到位。

四、判被告践约“宪法”第五条的约定,界定并公示所有代理国家和人民依宪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参政议政的专家、学者违宪、破坏宪法诚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法定可操作的公务违宪问责的民主评价监督程式,以及承担违宪侵权赔偿义务的标准,建立谁违宪,谁被告,谁赔偿的法定民主诉求程式。

五、建立争议案件和冤、假、错案的法定公示制度和法定民主评价监督制度、高额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详细科学的执法程式和违反执法程式的法定高额赔偿制度及民主诉求程式,用科学制度实施刚性执法程式。

六、判被告以宪法第五条为准星,建立、健全确保宪法实施的法定保障程式,建立公务员收入与经过公众评价认定的依宪公务质量挂钩的法定分配制度。并以违宪必究的定性追究立法,终止程度追究对原告人权、物权安全权的公权侵害。

七、判别被告立法规范高科技产品的服务方向及法定的违规追究程式,防范和制约用高科技手段暗箱伤害无辜的不法行为。

八、判被告履行宪法第二十七条程式立法缺位元违约,侵犯了被代理人的民主权利安全权和生存质量安全全权。

九、判别被告支付违约侵权剥夺了被代理人合法权益安全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因赔偿标准立法缺位,故无法定数额)并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依据《宪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提出上诉求并申明下述理由。

依据上述法条内容,对照实践运作,我们陈述如下事实:全国人大与人民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全国人大与人民之间由宪法及相关法律约定,法律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违约必须承担责任。但当我们依约尽了依宪守法和纳税的义务时,与义务对等的法定权益却并没有在被告法定的履约设计行动中受到保护。其中尤为突出的有以下几点:
1、对宪法规定的职责尽责不到位,以失职放任、纵容个别地方政府违法行政,随意侵犯公民权益;
2、对司法机关不尽宪法规定的监督职责,对司法机关制造的冤、假、错案,未履行及时依宪纠偏的法定职责;
3、对执法机关随意拘捕、限制公民法定权力的违宪行为不加制止,对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尽保障职责;
4、对各级政府中的腐败行为、侵吞公民合法财产、变卖侵吞公有资产、对各级政府中的公务员失职、渎职侵权行为,监督不力、查处不力。制约公权违宪的立法迟迟不出台,客观上为假公济私的特权法外获利,提供了安全的枉宪违法空间。

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第62条第(三)款规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十一)款规定:“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行使“立法”及“监督”各级权力机关依法行政的两项职能。而多年来“全国人大”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反而给地方各级政府利用法律的缺失,制造大量的侵犯人权、侵吞公民合法财产案件提供了可乘之机;各级党政机关个别公务人员利用“人大代表”因履责程式立法缺位元造成的不作为,打着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旗号随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使得农民失去土地、公民赖以生存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工人失业后生活保障机制的立法不全,致使“依法治国”成为一句空话;司法机关背离法规,唯领导意图是举已成惯例,宪法所确定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规则已成一纸空文;无数权益被侵害的公民的诉讼权利被非法剥夺、地方各级政府擅自确立的“地方性规章”变成了法院判决的依据,宪法和国家法律的尊严受到严重玷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可是,当人民行使自己的这项权利时,却受到了打击报复与迫害,所有这些情况的发生都与“全国人大”机构和成员的尽责不到位有直接的关系。

在立法上:至今没有一部确保人民和国家利益兼顾的规范依宪获利秩序的立法草案出台,使得立法滞后于市场经济规则,把未纳入法制轨道的部分公权纵养成了可以随意枉宪获利的法外特权逐利层,由此产生的权力寻租,必然以牺牲宪法诚信为代价,因此形成的准星错位、尺规失衡的弊端必然完整的折射到社会活动的所有层面。大到曾影响九亿农民利益的三农问题,城市拆迁的违法违规,社会反响强烈的空壳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假冒伪劣的屡禁不止,影响民生的医药费虚高、假币、假文凭泛滥,淮河治污的失败,重大安全事故的频发,腐败官员的前赴后继,特权的特产——黑社会现象的屡见不鲜,及至学术腐败渗透到立法管理中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造成部分执法护法过程被开发成了人权贸易市场,宪法的诚信得不到保障,而为护宪功能设置的法定程式,竟也被法外逐利的熟人社会挤掉了部分法定功能,转而代之以各种方式的“摆平”,甚至利用国家机器为枉宪获利洗罪,使得本应服务于经济秩序的国家机器沦为法外逐利的工具,为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外获利提供安全的违法空间等,小到侵害和和影响公众知情权的记者履责被打事件的频发,上访公民被剥夺民主上访权,受害人长期被公权冷暴力侵害后,即得不到宪法保护也没有任何损害赔偿等等。这些社会现象带来的病态社会资讯的背后,无一例外的一致透视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带后,对社会造成了依宪获利秩序的纪委约束失控的不良后果。由于立法未能以分配去调节经济秩序的质量,令公务员的收入与依宪守法对称,与被代理人评价达标的公务质量对称,使得依宪与公务脱节,于是,利用公器获利成了潮流,而公务责任却在追逐利益的默契中被不受个人利益制约的私利挤到法定程式外,由此形成的各职能部门反向操作的现象比比皆是。并因此造成了公务双面人现象;即是枉宪违法获利者,又是法定执法人,自己给自己执法、纠错,因而产生了执法躲责现象,使得护宪功能无法运作。在唯利是图的默契下,坚持职能责任的人反倒成了法外阶层的众矢之的,履责艰辛,直至无法履责,不得不靠阶段性的运动推动法定职能,这样,无法履行的护宪责任层层下移,就沉重的全部落在了受害人头上,无职无权的受害人因痛不得不被迫承担起超负荷的护宪担子。如此,一个简单维权会像滚雪球一样,问题越来越多,权力越维护越少,维权如履薄冰,甚至以受害人被害息诉的毫无安全保障的宪法白条现象,使得逐利谋杀层出不穷。公务员和公民的依宪安全没有保障。上述事实,请法庭调查认定。由于立法未把科学执行违法必究的定性追究制定成法定、刚性的执法程式,使得模糊法与不法界线的程度追究立法为弹性执法、不法执法提供了越法依据,进而为特权法外侵害提供了枉宪安全,如此准星错位的结果是,为保护伞下的违法犯罪提供了安全的犯罪空间,形成依法报案不能排除非法侵害,一二十份判决书不能依法判定一个简单清楚的侵权案,十多年维不了一个简单权益,甚至命案冤屈都数年得不到法定的伸张,这以枉宪违法却逍遥法外无压力的护宪功能无法运作的现象,毁损了宪法的尊严,也为公权谋私开辟了巨大的枉宪获利空间,为此负出牺牲的,是国家公共资源的利益和受害人的二次被侵害。

从监督角度看:当宪法承诺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内容遭遇倡狂挑战和违宪践踏时,当我们被挤出法律框架,不得不站在街头维权时,我们的身边没有对“监督宪法的实施”负有法定责任的人大代表,有的只是警察的枉宪作为,对这一违约事实,请法庭调查认定。两会期间,以无辜的维权公民被当作治安管理物件严加监管,让民主程序缺失的受害人自己去错位承担民主程序缺失的侵害责任,这一雪上加霜的转稼侵害责任的侵害事实,源于人大履责程式立法的缺位元,源于落实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个约定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民主沟通权利程式设计的缺位,请法庭对这一违约事实调查认定,并请法工委予以正本清源的纠正,承担法定义务,且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由于与人大代表法定职责配套的履责保障程式设置的缺失,被代理人被无端无助的浸泡在枉宪无制约的恶劣环境中,当无数无辜的依法公民每天都在用生命和血泪的惨重代价无偿的不断支付和填充着立法缺位黑洞时,当一个人仅有的几十年的宝贵生命却被这样的立法缺位无情的剥夺到屈辱、无奈和没安全感,提心吊胆的抗争生存的非正常生活的状态中时,当侵权受害之苦,冤、假、错案之辱,命案之冤的痛苦侵占了人生有限的生命时,当社会中这样的普遍现象构成了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时,我们请被告设身处地的反思:自己在举足轻重的履责中给被代理人带来了什么?!毫无疑问,没有任何一个被代理人愿意在受害后久拖不决的二次侵害痛苦中长期浸泡,这种没有安全保障底线的最没有质量的生存环境,显然背离了被代理人的意愿和宪法“对人民负责”的约定,构成了对被代理人的违约侵权。上述违约事实请法庭调查认定。立法令不法不惧,令依法不安,则立法不法!这违背了宪法制约不法,保护依法的约定。由此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请法庭调查并依宪客观认定。

横看履宪立法缺位,纵观缺位后果,痛定思痛,我们深感对造成上述病态社会现象起主导作用的,是履行宪法法定的民主监督程式立法的缺位元,它造成了公权私有化和公权责任质量的下降,使责任重于泰山的公权在承担责任时却轻如鸿毛,并由此剥夺了公民最基本的依宪安全权和宪法权力,“依法治国”始于科学修宪,始于履宪立法,立法缺位违宪则立法不法。

综上,我们像渴望阳光一样渴望宪制环境带给我们的民主秩序生活,渴望用法制告别人治,告别进行性加重的司法恐怖主义带给我们的深层伤害,用法制营造一个公务只能追着责任跑的良好环境。我们像保护生命一样竭力维护着宪法的尊严和诚信,基于这样的信念,我们依宪向法庭提出上述诉求,本诉求涉及了立法,行政、司法、社会生活等诸多层面的社会质量问题,对此诉求的满足,负有此责的全国人大法工委责无旁贷,请法庭以客观的调查,公正的判决,维护宪法诚信,即行监督履宪的履责程式,实施被代理人法定权益的约定。

【附:违约侵权案例证据118份】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兰、李晓娜、张振新、马捷民、杨靖、关增礼签名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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