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院见死不救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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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1日报导】(据明报新闻网报导)深圳当局计划通过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将会被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则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

深圳市卫生局透露,有关条例已经形成,正式实施后将提高急诊急救医疗水平。

条例规定,急救医疗网络医院、专业性急救站负责的是本区域内市民日常的院前急诊急救工作,而这个本区域指的是半径3─5公里之内。

条例还规定:“市急救中心设立‘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应答制度,在受理呼救信息后,应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如果未能做到这一点,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根据这一条例,发生灾害性、突发性事件时,医务人员有义务予以现场急救,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急救求援信息后,应当全力给予配合、援助。接诊医疗机构对急救中心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收治。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或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要限期整改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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