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要闻

台湾豪雨受损相关房屋汽车损失均可申请税捐减免

【大纪元9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二日电)连日豪雨对台湾部分地区造成灾害,许多人的房屋、汽机车严重受损。财政部今天表示,受灾的纳税义务人相关所得税、营业税、房屋税、地价税及使用牌照税等等税目,都可依规定获得减免。

在所得税的部分,受灾户应于灾害发生后三十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管辖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派员勘查,经核定后,在办理年度综合所得税或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灾害损失。若灾区内工厂或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分属不同县市,可向工厂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就近申请派员勘查。

不过,综所税灾害损失金额认定,若申报损失总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下;营利事业所得税灾害损失金额认定,申报损失总金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下,可由稽征机关予以书面审核。

营业税的部分,小规模营业人因灾害影响无法营业者,可向管辖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申请准予扣除未营业天数,以实际营业天数查定营业税。

一般营业人的商品、原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因灾害而变质、损坏、毁灭、废弃者,报经管辖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派员至现场查看属实后,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予以认定。

房屋税部分,房屋在灾害中受创,受灾户可于灾害发生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税捐稽征处申请减免房屋税。若房屋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房屋税减半征收;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五成以上,必须修复才能使用的,免征房屋税。

地价税部分,受灾户因豪雨、台风导致山崩、地陷、流失、沙压等环境限制,及技术上无法使用的土地,依土地税减免规则,地价税全免。受灾土地的所有权人或典权人,需于灾害发生后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税捐稽征处或分处提出申请。

使用牌照税部分,若汽车、机车(一五一CC以上)泡水受损需修复才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损无法再使用,要向监理单位办理报停或报废手续,得自灾害发生日起一个月内,检具监理单位核发的证明文件,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退还自灾害日起已缴纳的使用牌照税。

财政部表示,为方便灾区纳税人申请减免各项税捐,财政部将要求各税捐稽征机关,确实依据财政部函订的“稽征机关辅导受灾纳税义务人申报减免税捐服务注意事项”规定,辅导辖内受灾区纳税人申报(请)各项税捐减免,并列为优先处理业务项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