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樊市市民状告市政府乱收费

【投书】桥下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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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日讯】中国湖北襄樊汉江大桥(国家投资,市民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兴建)位于市区,北临樊城,南接襄阳,是焦枝线上三大桥梁之一。公路、铁路两用。铁路桥全长892.6米,公路桥长812米。通航最低水位11.28米,标准为4级航道,设计最大流水量为394000立方米/秒。全部工程投资2211.6万元。1969年9月6日动工兴建,1970年4月26日,铁路桥建成通车,同年5月20日公路桥建成通车。襄樊长虹大桥是坐落在襄樊汉江上的第二座跨江大桥,全长2187米,其中正桥长1308米,桥面宽22米,工程总投资1.2亿。(市政府在樊城建行贷款6000万至今未还,企业、市民摊派6000万是不还的)1987年12月14日打下第一根桥桩基,1991年12月20合拢,1992年5月1日正式通车。然而就在通车的同时,襄樊市政府以“收费还贷”的名义将汉江大桥与长虹大桥捆绑在一起同时收费,收费分为客车、货车吨位等几个档次,最低5元/次,高的在28元以上。襄樊汉江大桥强行收取过桥费不但加重了社会各界的负担,而且严重制约了襄樊市的经济发展。不少企、事业单位被迫封车、卖车,私人想买而不敢买车,两岸市民都不愿过江。此外,还出现了很多怪现象,如:出租车向乘客收取往返过桥费;特权人、特权车不收费;只收费不给票;不买票就扣车、收驾照、甚至被打;因逃费造成车毁人亡;过桥票多样化等等。对此广大市民怨声载道、苦不堪言。面对这一严重违法收费拦路抢窃的行为,很少主持正义的市民带着愤懑纷纷向中央及省主管部门举报和全国各大媒体投诉。

违法的收费

依据我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之规定,根据国家交通部公交路发[1999]9号文件,随即湖北省政府下发了鄂政发[1999]87号文,明令襄樊市将一、二桥合并。在此之前襄樊市政府为了达到长期生财有桥之目的,于1998年6月15日通过非法的手段向国家计委先后两次提出申请,将汉江一、二桥车辆通行收费经营权以3.6亿转让给上海骏林(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中基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国家计委先后以计外资[1998]1092号文件、[1999]544号文件,批复同意襄樊将长虹大桥(即二桥)收费权的转让,但国家计委两次批文中,并未注明其中包含襄樊汉江大桥(即一桥)。也就是说,襄樊市政府声称的汉江一桥得到“国家计委批复”,不过是“偷梁换柱”罢了,况且两次转让合作因对方资金无法到位,均告流产。在襄樊长虹大桥竣工后通车的同时,襄樊市政府于1992年5月1日成立了“襄樊市汉江大桥管理处”,开始对长虹大桥过往车辆收费的同时,将本即不属于贷款又不属于集资所建的襄樊汉江大桥捆绑起来同时收费,至今已有12年多了。襄樊市政府为了逃避查处、降低风险,先于1997年2月,就违法虚构了一个所谓的“襄樊长虹大桥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企业法人竟然是襄樊市主管城建的副市长黄贤德,2000年根据国家工商管理有关规定该公司已属自动注销(未年审)。在这个所谓的长虹大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长虹大桥过桥收费”,并没有包括汉江大桥,而且襄樊汉江大桥、长虹大桥用的仍是同一张(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1999年1月11日襄樊铁路分局(以下简称襄铁分局)曾将襄樊市政府及市大桥管理处作为被告,起诉到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结果襄铁分局于1999年7月30日被迫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襄樊市政府每年从收取一桥过桥费中,分给襄铁分局100万元,随后,襄铁分局于1999年8月5日申请撤诉(详见[1999]郑铁中经初字第5号经济裁定书),此事也就不了了之。

紧接着2000年4月10日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六化建)将襄樊市大桥管理处告上法庭,因襄樊大桥管理处在执行1997年3月2日襄樊市政府办公室下发襄政办发[1987]17号文件《关于预收襄樊汉江大桥过桥费的通知》过程中,只收费而不办理过桥期票。同年6月30日,襄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襄樊市大桥管理处不服,上诉襄樊市中级法院(详见[2000]襄城民初字第322号和[2000]襄中民一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

艰难的诉讼

我是一个普通的襄樊市民,1961年11月22日出生于武汉,现是原襄樊市汉水车辆空调设备总厂的一名下岗工人。2000年11月30日、因襄樊市政府不执行湖北省政府1999年12月6日下发的鄂政发〔1999〕87号文件,我一纸起诉状,将襄樊市政府(法定代表人:罗辉市长)作为被告诉到法院,可诉状到了襄樊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后,一个星期过去了,一直没接到是否立案的通知。同年12月7日下午3点,我先后将此事反映到市政府信访办和市政法委,负责接访的人说,让我找市人大信访办。第二天上午9:30分我来到市人大信访办,一位姓王的同志接待了我,我将诉状及有关的资料复印后交给他。他说他向政府办反映,并让我再找中院立案庭。随后我打电话找到立案庭,一位姓严的法官讲,让我找市政府法制办。当天下午4:48分我又来到政府法制办,一位姓徐的说,“我们法制办不管此事,让我再找法院”。当即我打电话到市中院立案庭,他们说请示后再说。并将此案一拖再拖,迟迟不予立案。

在无奈的情况下,我于2000年12月11日下午打电话到省人大、省政府信访办反应此事,省政府信访办一位姓吴的同志让我找地方政府解决。我又打电话到省高院立案庭,接电话一位姓张的法官说:“最好你能带上材料来一趟,电话里也说不清楚”随后、我又将此事打电话反映到省政府法制办,法制办要我去找路管办。于是我又打电话找路管办,路管办一位姓彭的同志电话中对我说:“襄樊市政府有具体的困难,有些话我不便对你说,此事我们也有难度”为此,我先后向全国各界新闻媒体及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反映了此事。

2001年2月20日下午我从襄樊前往武汉。21日上午我来到省高院。省高院一位姓李的法官接待了我,我随他一起来到省高院立案庭。立案庭一位姓徐的法官看了我的诉状及有关材料后,便写了一封信让我带回来交给市中院行政庭。次日即2001年2月22日我回到襄樊后,于下午3:00来到市中院,将信交给了行政庭。又一个星期过去了,我多次打电话询问此事,市中院行政庭立案庭回答说:“我们已向有关领导汇报了此案,等领导研究决定后,我们再通知你”同年3月5日下午我又打电话找到立案庭王庭长(女),王庭长对我说,此案可以立,让我到立案庭去一趟。第二天上午我来到立案庭后,交了100元立案费,在上级法院的督促及我穷追不舍的情况下,襄樊市中级法院于2001年3月6日无奈受理了此案。

正当我等待市中院通知何时开庭时,我没想到此案被市中级法院转到了襄城区法院。3月28日、我来到襄城区法院行政庭,刘庭长对我说,区法将于2001年4月13日上午8点钟开庭审理此案。我当即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很快就被驳回。4月13日上午8点,襄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被告席上坐的是襄樊市政府罗辉市长的代理人李顺义,其举证的材料竟然都是在省政府[1999]87号文下达前的申请、批复文件及材料,与本案毫无关系。最能体现市政府胆怯的是,在市政法委书记的暗示及市司法局的干预下,我始终请不到律师为我代理此案,不少有良知的律师对我说,“我们有这个心却没有这个胆,因为你的对手太强大了”开庭前我多次到区法院行政庭找刘庭长要被告的行政答辩状及要求复印市政府当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均被拒绝。直到即将开庭的前几分钟刘庭长才将被告的行政答辩状交给我。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作为原告,我是2001年3月6日收到襄樊市中级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但被告襄樊市政府却在法庭上拿2001年3月16日作出的“关于襄樊市两座汉江大桥收费问题的批复(鄂政函[2001]22号)”。而这份鄂政函竟然被一审法院采用,难道襄樊市的法官们不知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吗?襄樊一、二桥自一九九二收费以来,所有申请设立和变更的收费项目,都赫然有“襄樊市政府”如鄂政发[1999]87号文件,省政府点名要襄樊市将汉江一、二桥收费站点合并。又如襄政文[1999]75号在对鄂政[1999]87号文贯彻执行中,一方面说:“对省政府的这一决定,我们应该积极迅速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却要求“对襄樊汉江大桥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允许其维持现状”。而襄樊市物价局发放的襄价证字96-411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都载明收费单位为“襄樊市汉江大桥管理处”,该处系襄樊市编委于1988年12月4日正式成立的事业单位,当时下发了襄[1988]81号文件,襄樊市政府成立并授权其经营管理汉江大桥,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授权单位襄樊市政府来承担,然而一审法院4月13日开庭审理后,竟然裁定我诉讼主题不当,驳回了我的起诉。我于2001年6月8日提出上诉,二审法院7月16日开庭(庭上被告市政府出示伪证,被我当庭指出)后直到同年9月27日上午8点20分才通知我去拿二审裁定书,二审法院竟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真是(襄樊有天却无法,拦路抢窃无人抓,官商勾结把民宰,司法为他把伞打)

面对省政府的行政违法行为,鄂政发[1999]87号文件与鄂政函[2001]22号文相互冲突。2001年11月22日,我将湖北省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国光省长)作为被告起诉到武汉市中级法院,但立案庭将诉状以邮寄方式退回,武汉市中院立案庭付光成电话中对我说:“此案我们不便受理,让我将诉状直接寄到省高院。”于是我就将起诉状寄到了省高院立案庭。我多次打电话催促,其中有一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在电话中对我说:“你有什么权利告省政府?政府不是你想告就可以告的。”随后,我多次打电话向省高院、省人大信访办反映此事,省高院信访办一位接电话的女士让我亲自去一趟。2002年3月12日下午3点钟我和一位关注此官司的朋友来到省高院信访办,当我问她我的案子为什么几个月过去了却迟迟没有答复时,冯法官(女)说:“你告省政府,我们也不好办。”我说:“既然我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说明中国百姓可以民告官,如果中国百姓不能告官的话,那行政诉讼法又有什么用呢?况且我已经进入法律程序,你们就应该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报庭长批准立案;当事人直接向基层法院起诉的,基层法院应当审查受理,及《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五、起诉与受理,第三十二条,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当时,旁边一位省高院立案庭的黄庭长说:“你的案子我们早已转到襄樊市中级法院,让他们依法审查处理。”我说襄樊市中院有什么资格来审省政府,黄庭长说:“我们有权指派基层法院,你回去找你们中院去好了”。我说如果市中院不受理的话,我还来找你们高院,2002年3月14日下午2点15分,我来到襄樊市中院立案庭,找到王庭长(女),问我的案子是否省高院已转下来时,王庭长说:“你的诉状及材料省高院于2002年1月16日寄到我院的。”我说案子转来这么长时间,为什么法院不通知我,王庭长说。我们还要向有关领导汇报、领导还要研究。2002年3月18号上午我再次找到市中院立案庭王庭长,让她给我一个是否立案的文字依据,她说她向领导请示,在我多次找她的情况下,2002年3月19号上午10点,襄樊市中级法院立案庭王庭长给我了一份通知书,内容是:夏刚:你不服湖北省政府行政决定一案,湖北省高级法院已将你的诉状转至我院,由我院依法审查处理。经我院审查,本案被告所在地不在我院辖区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院对本案无地域管辖权,故对你的起诉不予受理。特此通知。湖北省襄樊市中级法院,2002年3月19日。接到通知后,我于2002年3月20日将我的诉状及有关资料,再次寄给了省高院立案庭,至今没有回应。我多次打电话(027-87220837)给省高院立案庭黄庭长,要么电话无人接听,要么接通后没说上几句话,就被他挂了。接着我多次打电话(027-87220855)给省高院童处长。童处长说:“我们事情很多,等我与你们市中院商量后再说。你还是耐心等待吧!”随后我多次打电话给省人大及省高院信访办,他们说:“等我们有时间过问后再说”,此案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为此,无奈之下我将诉状及有关资料,用特快专递寄往北京最高法院立案庭。时间已过去了两年多,我不知向最高法打了多少次电话咨询此事,但最高法却一直未有回音.在漫长焦急的等待中,我查阅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当时全国各大媒体对国办发进行了反复报到。2002年10月8日我一纸民事诉状,将襄樊市骏路桥有限公司及襄樊市大桥管理处告上法庭,一审以“地理位置特殊,合理引导两座大桥的流量,经有关部门批准将两座大桥捆绑收费有正当手续”为由,驳回原告夏刚对被告万骏公司返还再次过桥费10元的诉讼请求,以被告大桥管理处只是对经营单位行使管理职能为由,驳回原告夏刚对襄樊市大桥管理处的起诉我上诉到二审市中院,2003年10月24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8月、襄樊铁路分局再次将襄樊市政府及万骏路桥有限公司告上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最后因在省市包括京城的要员亲属干预及利益的驱动下,襄铁分局再次申请撤诉。

官商的权利

襄樊市政府把无止境的“收费还贷”当作生财之道,湖北省有121个收费站襄樊就占去了16个。这16个收费站点是否都得到了省政府的批复?如果省政府确有批复,那么他们的依据是什么?难道襄樊市的经济支柱就是靠两座汉江大桥及进出襄樊各路口所设的收费站吗?难道小小的襄樊市需要16个收费站点吗?如:

襄樊汉江大桥站 襄樊长虹大桥站 襄阳朱坡站 襄阳黄集站
襄阳黄渠河站 南漳涌泉站 谷城茨河站 谷城石花站
宜城邬家冲站 宜城汉江大桥站 枣阳东郊站 枣阳袁庄站
老河口童营站 老河口雷祖店站 襄樊寺湾站 襄樊观音阁站

站与站之间的距离长的不超过40公里,短的不到4公里。这跟拦路抢劫又有什么区别?正如一位外商离樊时深有感慨的说:襄樊襄樊、不来不烦、狼多羊少、处处被咬。襄樊要腾飞,必须乱收费。襄樊要发展,必须设关卡。

面对襄樊汉江大桥这一严重违法收费的行为,引起了国内各界媒体的广泛关注,先后在诸多报纸上发表了以下文章:

(1)2000年10月12日《楚天都市报》省内新闻5元钱“难倒”了襄樊人;
(2)2001年2月8日《人民日报》第十版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襄樊两桥捆绑式收费该休矣;
(3)2001年3月1日早上6点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台向全国对此事进行了报导;
(4)2001年3月1日《北京晚报》中国新闻 前人修桥方便百姓,后人收费损人利己,襄樊怪事,生财有“桥”
(5)2001年3月6日《中国广播报》新闻纵横第10期汉江大桥上的意外;
(6)2001年3月7日《楚天都市报》省内新闻就两座汉江桥捆绑收费一事襄樊一市民状告市政府;
(7)2001年3月22日《南方周末》调查5被“捆绑”的桥;
(8)2001年4月11日《检察日报》法治评论第8版两座桥捆绑收费湖北一市民状告市政府;
(9)2001年5月31日《南方周末》法治5夏刚:王海打假,我打乱;
(10)2001年6月14日《南方周末》调查5襄樊一桥,还在收费;
(11)2001年6月22日《新闻信息报》经济报导第6版转载了被“捆绑”的桥;
(12)2001年10月18日《南方周末》法治10追踪状告乱收费再被驳回;
(13)2002年11月29日《楚天金报》夏刚诉汉江一桥乱收费案生波折,襄城区法院推迟开庭;
(14)2003年元月下《民主与法治》第41页“刁民”夏刚叫板襄樊市政府;
(15)2003年6月19日《南方周末》法治5普法普出的官司;
(16)2004年4月上《法制与社会》第56页“民心桥”变成“烦心桥”

等众多媒体的批露下,襄樊市政府不是积极知错就改。而是不惜一切代价,挖空心思、想方设法、欺上瞒下、权钱开道,由襄樊市阵副市长、胡副市长、宣传部王部长、电视台胡台长、大桥管理处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分赴武汉、北京等地四处活动,打通关系,请求上级部门更改批文,乞求各界媒体,不要再报导此事,为非法再次转让襄樊两桥收费权而不择手段。襄樊两座汉江大桥收费站的年收入上亿元,为何襄樊市政府却要以3.6亿(实际上是一个空手套白狼,借鸡下蛋的人造外商)的低价将两桥收费权转让给所谓的外商经营,长达15年之久?这所谓的外商到底是何人?襄樊两桥12年来所收的10多亿巨款放在何处?用在何处?为何建长虹大桥时在樊城建行贷款的6000万至今未还?这些难道上级部门及主管部门果真不知情吗?

以上大量事实说明,襄樊汉江大桥违法收费、长虹大桥违规收费、以及非法转让两桥收费权的套路已清晰可见,无论是于理还是于法都是说不通的。然而正因为这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黑幕交易,以孙楚寅(市委书记兼人大主任)为首的一大批(只要是官、能贪就贪)地方官如此以权代法、以权谋私、愚弄百姓、搜刮民财,取之于民,用之于已。他们只要有利图就可以任意的卖山卖水卖工厂,卖桥卖路卖机场;他们官商勾结、权钱开道,至使广大市民告状无门、投诉无音,上访就抓。襄樊两桥强行违法收费的后果,直接关系到襄樊市600多万市民的出行和襄樊的经济发展。

几年来,虽然我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也遭受了常人难以承受的阻力和艰辛,但我坚信:中国在不断巩固、加强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党中央、国务院绝不允许更不可能让地方政府失信、司法失职、百姓失望的局面继续发展下去的。因此,我决心将这场艰难而漫长的法与权、正义与邪恶的官司进行到底。同时,我恳请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对湖北襄樊这种党政主要官员共同违法犯罪的黑幕进行一查到底,纠出哪些无视党纪国法、无恶不做、罪大恶极、有损中国党和政府形象的害群之马。

此致

湖北省襄樊市 夏刚
二OO四年六月四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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