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投书

【投书】李玉奎:控告北京朝阳区政府 还我财产及权益

【大纪元7月30日讯】我叫李玉奎,怀着强烈的求生欲望向各级党和愤怒控诉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拆迁方)肆意践踏《宪法》、抢夺我家店铺、非法强拆我家,野蛮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暴行。

我家原住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羊坊村南队125—4号,建筑面积202.7平方米。我另有个体餐馆和副食店各一处,建筑面积分别为56.92平方米和27.95平方米。上述面积有公证处实际测量文书为证。

拆迁之前,我家过着勤劳致富、丰衣足食的小康生活。不想,随着2003年9月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家地区实施拆迁,短短时间就让我家从小康沦为糟糠。

一、缩减我家住宅房屋实际面积,强行拆迁违法!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01年11月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15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但拆迁原集体土地上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实际测量的正式房屋面积为准。”

我家房屋确属原集体土地上尚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房屋依照《实施意见》本该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况且我家还有经过公证处公证的面积证明。可是,拆迁方为了克扣我家的拆迁补偿,在计算我家实际面积时,竟以一份1993年8月的《农村宅基地发证审批表》中标明171平方米面积为依据进行拆迁补偿,一下了侵吞我家122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因为我及家人从来没见过该《农村宅基地发证审批表》,表中总使用面积、标准使用面积栏目标注也与我家宅基地实际面积不相符,标准使用面积收费单价、收费金额栏目的内容更是让人摸不清楚是怎么回事,特别是使用者签字栏目的李玉奎三个字并年月日根本不是我签的字,而不知是何人冒充我写的,所以该《农村宅基地发证审批表》是非法的、无效的。

拆迁方的行为理所当然地遭到我们的反对。不想,正当我们依法同俱理力争之时,他们依仗财大气粗且与朝阳区政府穿着一条连裆裤,竟驱使朝阳区房地局做出裁决,不管三七二十一地把我家非法强拆了。

二、抢夺我家店铺及财产,刑事犯罪!

我的个体餐馆和副食店,是经朝阳区洼里乡政府批建的,并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其营业执照、各种手续齐全,并一直从事合法经营及照章纳税。正因为有这两个店铺,1998年政府将我们农村户口转达为城市户口时,求我继续从事经营,别再让政府安置工作了。就这样,我和爱人把政府发给的每人5万元安置费,全部投入到店铺的建设与发展。可以这么说,我和爱人及孩子今后生活的好与坏就指望着这两个店铺了。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可以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业综合补助费。”可是在拆迁中,拆迁方对我们的个体餐馆和副食店分文不补,更有甚者,他们拒不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没有履行如:裁决、政府做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出动大批保安和民工先将我家三人非法拘押,随后将店铺拆除,店里的财物也都被他们抢劫一空。拆迁方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七、二百六十八条,犯有入户抢劫抢夺公私财产,聚众哄抢公私财产罪。

我尊重法律,相信党和政府,也希望各级党组织和政府能够向宣传的那样,真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真正给我们老百姓办实事。我们要求政府监督拆迁方严格按照法规进行拆迁,归还本属于我家的合法财产及权益,使所有问题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

这次拆迁使我们陷于灭顶之灾,不仅使我们住的地方没有了,还造成全家三人全部失业,连维持生计的路都让他们给断了。

事件发生以来,为了寻求最起码的公平与公正,我走马灯似的穿梭于朝阳区、北京市等各级政府的信访部门之间,可是他们谁都不把国务院《信访条例》、北京市《信访管理条例》当回事,“信访办”里靠我们老百姓养活着的那些人,光“挂号”不看病,用拖术来加重我们的苦难,生生的是要逼老百姓上“梁山”呀!

我们也期望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司法救济,但法院以房屋拆迁没有行政裁决不予受理为由把我们推出了门外。找到政府主管部门,政府只听拆迁人的话,根本不听我们的意见,态度粗暴也就罢了,公然执法而违法,使我们对法律和政府也失去了信心。正是拆迁人肆意违法的行为,恳请人民为我们申张正义,让我们活下去。

把本该属于我的合法财产及权益归还我。

李玉奎;男;45岁;马景雪:女;我们夫妻原住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羊坊南队125—4号;现在均无业,无居所。

联系方式:13641198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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