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散文

殷明辉:定静斋报话(七十五)

奇闻--民政部门给真夫妻颁发假结婚证

【大纪元6月3日讯】据2004年5月20日《华西都市报》A10版以”广西4万对夫妻领到假结婚证”为题报道:”玉林市一对结婚整整10年的夫妻,突然发现自己从民政部门领取的结婚证竟然是假货,而当地民政部门接到他们的投诉之后,拒绝给他们换发正规的新证。记者调查发现,玉林市这种真夫妻领到’问题结婚证’的现象并非个别。1996年到1997年间,该市就有4万对夫妻领到一种非正规渠道进来的’问题结婚证’,这些手持’问题结婚证’的夫妻绝大多数至今仍被蒙在鼓里。家住玉州区清宁路的肖华和李玫,1994年12月26日在原玉林镇民政办登记结婚。’我万没有想到,是最能证明我们夫妻关系的结婚证竟然是假货。’作为玉林市民政局下属单位的一名职工,李玫很难接受这个荒唐的事实。肖华说,他是今年初才发现自己的结婚证有问题。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听到一个相当惊人的消息:上世纪90年代玉林市’问题结婚证’泛滥,当时登记结婚的夫妻从民政部门领取的大多是这种结婚证。’我便翻自己那本在箱底放了近10年的结婚证,发现有些不对劲,就拿去给一位在民政局工作的朋友看,朋友瞧了一眼就说肯定是假的。……”

定静斋主曰:本案例称得上是大陆”假声大合唱”中的一段变调插曲,只不过更加不堪入听,令人捂耳罢了。由于大陆社会对各种证件的需求量甚大,真证件办起来既费时日亦异常麻烦,故假证遂应运而生并成为一种地下产业。说得幽默一点,即是政府过于繁琐的规章制度反倒成全和养活了一帮生产和销售假证的刁民。一般而论,购买假证者主要用于跑官、骗婚、应聘、就业、开业办证及各种形形色色招摇撞骗活动,但均属个人行为。至于事关”政府行为”的贩卖假证案例堪称奇闻。根据有关法规,贩卖假证时间之长,数量之多的广西玉林市有关民政部门完全应该正面承担所有假证受害者(主要为心理上之伤害)的诉讼指控,不然,何以体现”三个代表”精神和社会主义法制意义之所在呢?而”权为民所用”的检察部门更应当闻风而动,铁面无私,对本案进行立案侦察,尽快将有关涉案人员绳之以法,以平民怨,庶几无愧于头上所戴的那顶”大盖帽”也。玉林市基层民政部门兜售假证,说穿了,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原来从假证贩子那里买来一对空白结婚证只需3元甚至更低,而从上级民政部门购买则要贵得多。结婚证要经过3道程序才能到基层民政办。收费标准通常是厅到市5元一对,市到县7元一对,县到乡9元一对。乡镇民政办按规定只能收取每对9元的工本费。基本上无利可图。于是,基层办证机关便想出这一偷梁换柱的办法,从中牟利。看官,这简直是一组红道黑道联姻的真实镜头,本应对贩制假证活动进行打击的衙门却变成了假证贩子的推销商。这除了是对法律的亵渎外,更是对公民人格的侮辱,当事人除了蒙受一定的精神损害外,甚至要遭遇许多无妄之灾,比如说俩夫妻外出旅游、探亲,倘遇公安机关查夜指认为假证,则当事人不知要遭受多少不必要的尴尬和冤屈了。故笔者认为,广西玉林地区的4万对真夫妻而领到假结婚证的当事者完全有理由将假证作案方–民政部门告上法庭,并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至少须在当地报纸上赔礼道歉,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对所有”不在状态”的大小官吏的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俾使其充分认识到,法律不只是用于律民亦将律官,律政府本身。否则,任何大言不惭侈谈社会主义法制的说教,都将是废话一堆,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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