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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第四权力”从何而来

【大纪元6月29日讯】在新闻传播领域,习惯于将新闻媒体称之为继立法、司法、行政之后的第四种权力。马克思在谈到社会舆论力量的时候,也使用了“第三种权力”这样的概念。其实,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新闻媒体并没有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权力架构。即使在某些国家的个别判例中,向新闻媒体的“权利”略微倾斜,也是为了在宪法中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和保护公民的知情权、隐私权之间实现动态平衡。新闻舆论作为社会不可忽视的力量,历来受制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同一个媒体,由于新闻从业人员的背景不同,也会出现不同的倾向。所以,我们在看待新闻媒体作用的时候,一定要打破某些西方国家所营造的神话,正确看待舆论监督的现实环境。

在我国,由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人民的权利一般需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样一种形式体现出来。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大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民权利实现的程度,决定着整个社会结构的稳定状况。因此,人大邀请新闻媒体参与自己的日常工作,并且为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导提供坚强后盾无可非议。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在履行自己职责的时候,遇到了许多现实的困难。法律规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如果出现问题,应当由人大及时处理,但是,人大体制决定了它不可能对上述机关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每年的人代会和几个月的常委会根本不可能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进行跟踪调查。因此,现代国家无一例外地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运作实施监督。新闻媒体可以有自己的观点,但在表达观点的时候,所披露出来的事实足以弥补监督机关调查的不足。这种借助于新闻媒体实现权力之间平衡的做法,是现代各国常用的做法。

在我国,长期强调新闻媒体是党的喉舌,新闻报导要与政府保持一致。一些地方政府和新闻单位错误地将党的新闻政策理解为报喜不报忧,在新闻媒体上不允许出现不同的声音。这种一元化的舆论管制模式,不仅损害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而且破坏了宪法上所规定的权力机构之间的内在平衡。由于人大机关不能借助媒体及时充分的新闻报导,了解并纠正政府、法院和检察院日常工作中的失误,结果导致一些部门积重难返,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因此,我们既要反对那种将媒体看作是独立的第四种权力机构的做法,将媒体至于公众之上,凌驾于一切权力机构;又要反对过去那种依附于某个行政部门,只反映一种声音的新闻报导模式。

在当前中国,新闻媒体的工具性表现不足和使用过滥长期并存。有些国家权力机关习惯于操纵媒体,而新闻媒体在反映公众意见方面又明显不足。这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新闻媒体要有自己的观点,但在表达观点的时候应当反映公众的声音,提高自己的表达能力。人民代表大会是由选民选出的代议机构,因此,新闻媒体借助人大的力量,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对于提高自己的新闻质量不失为一种现实选择。

当然,正如有人所担心的那样,当新闻单位面对人大工作失误的时候,该作出何种选择?类似这样的困境其实在许多国家存在。一些貌似中立的新闻媒体,其背后都有明显的党派利益。当媒体报导涉及到自己所代表的党派的根本利益时,沉默就是新闻媒体的最好选择。因此,我们在讨论新闻媒体的现实困境时,不能把现实状况和理想状态混同起来,不能把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搅和在一起。新闻媒体都是现实主义者,它必须在坚守自己立场的同时,为自己找到最佳的生存之道。

中国的新闻媒体既面临的市场的压力,也面临着价值观的变革。如果不能适应社会多样化的现实情况,一味地抱残守缺,最终必然会失去公信力。但是如果过分的相信市场的力量,而忘记了自己的操守,那麽,最终也会被公众所抛弃。

源自《议报》151期http://www.chinaeweek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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