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入股课税争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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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日讯】技术入股课税的议题,自二○○三年十月一日起即引发财政部与经济部极大的争议。而在新内阁就任之后,终于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共识,到底争议点何在?

简单的说,技术入股就是投资公司的时候,不是以现金出资,而是投资人将手中握有的技术,不论是经过鉴价公司评价,或是投资人彼此的协议,以技术充抵现金股款而取得股票。在这个过程中所引发的课税问题,我们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个人取得技术的成本为四元,所换得的股票面额十元,与技术取得成本四元之间相差六元,过去的作法是待股票卖出时才必须课征财产交易所得税,但自二○○四年一月起,财政部原本坚持在技术入股的当时,由于事件的本质属于不同种类资产之间的交换,即必须课征财产交易所得税。

此举引起经济部与业界强烈反对,理由是技术作价入股仅取得股票而非现金,但须筹钱缴税,也就是未赚钱之前就需缴税,课征时点并不适宜;况且目前正值政府全力推动“科技创新带动产业发展政策”,新税制的实施将会打击国外技术的引进与新创事业的发展。

在这场争议中,财政部的课税立场,坚持以“财产转让”的角度来看待技术入股,将无形资产作价投资,比照以其他投资的作价方式,例如固定资产、其他公司股票等,而后两者依照现行规定,都应该在作价投资时课税,为求公平一致,无形资产亦应于作价投资时课税;而经济部则是一贯的以减税当成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工具,双方各有其立场。

争执大半年之后,双方各退一步,财政部同意延缓五年课征;经济部对技术入股课税改采不反对立场,达成如下共识:在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的范畴之内,技术入股占公司股权20%以上者,除非提前转让,否则缓课期间最长五年,并且将修正〈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将上述条件名列其中。

此番争议事件表面上是因税制改变所引起的,但源头应是过去政府惯以税制来改变投资人的行为,此作法似乎已经过时,因为很难平抑租税公平的呼声!──转自台湾大纪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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