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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募资费用课税 外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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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财政部日前发出解释令,规定海外募资的承销费与手续费必须扣缴税款20%,包括高盛等外资代表,昨日特别前往财政部表达反对立场,外资认为,财政部突然改变规定,外资将会被“双重课税”,影响很大,希望能减轻税负,财政部则表示,将会再进一步讨论。

财政部5月19日发出解释令,认定国内发行公司募集与发行海外有价证券,给付国外承销商及存托机构的承销费或手续费,属于“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因此,必须扣缴20%税款,这项解释令并追溯适用5年,估计必须补扣缴的税款超过10亿元。

对于上述解释令,外资除了痛批不合理外,5月31日与总统茶叙时,特别就此事表示意见,昨日高盛等外资机构代表更前往财政部赋税署,就发行海外有价证券的手续费与承销费课税问题,表达反对立场。据指出,外资代表与财政部赋税署官员会谈时表示,他们在国外为台湾的发行公司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报酬,根据税法规定,不应该被列为“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外资代表并举国外的规定为例,说明其他国家对这类所得都没有课税。

外资代表也指出,他们在国外为台湾公司提供发行的海外有价证券的承销服务等,因此而取得的报酬,在当地国家已经被课税了,如果台湾这边还要课税,他们将面临被“双重课税”的问题,影响相当的大。

因此,外资代表希望财政部重新考虑课税规定,未来如果真的要课税,外资代表也希望税负能够减轻,由于扣缴税率20%是税法明定,无法更改,因此,外资代表希望财政部能采取其他折衷方式,如仅就手续费或承销费的一定成数课税,不要全部课税。

对此,财政部赋税署表示,根据财政部取得的资料,其他国家对于海外募资的手续费或承销费,并非全然都不课税,至于国外的详细做法,财政部会再深入研究,至于“双重课税”的问题,则牵涉到“租税协定”,相关问题财政部都会再进一步讨论,再做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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