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问答(28) I-485等待期间更换工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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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4日讯】编者按: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纪元网站与移民律师李维先生合作推出“移民问答”信箱专栏,回答读者有关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动向或在移民申请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李维先生于1991年在佛罗里达州的斯特森大学法学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获得法律学位,从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会员。欢迎读者联系我们:[email protected],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问题二十八: 我在等待I-485申请180天后更换雇主的话,是否一定还要书面通知美国移民局?如果不通知移民局的话,是否会影响到今后移民局在安排I-485面谈时出现疑问。

解答: 首先﹐雇佣类的I-485一般没有面试﹐除非个别的情形才送到当地移民局经面试后做出决定。那么往往是案子出现了问题。

在移民局运作部代理主任威廉 – 叶茨的2003年8月4日备忘录中提到新雇主应该写信核实新的工作Offer和外国雇员以前的雇主的Offer是同样或相似的,并且邮寄到I-485等待的移民局办公室。但是,这个要求并不是一个统一的要求,因为是叶茨在谈到老雇主撤回I-140申请的情况下谈到的这一责任的。如果移民局没有收到新雇主的信﹐他们就会寄给你一个要拒绝I-485的信。 (Intent to deny) 如果你在信中规定的时间内将该信寄给移民局﹐并证明新的工作Offer和你以前的雇主的Offer是同样或相似的﹐I-485是照样批准的。所以在换雇主后﹐新雇主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上缴这封信。

事实上﹐既使你的新雇主上缴了这封信,它也不一定被放到您的档案里﹐因为不是移民局索要的﹐故没有工艺流程纸(Colored Routing Sheet) 。我总要求我的客户在换工作时让雇主发这样的信。目前仍然有雇佣类I-485在等待近3年后﹐一次性的批准了﹐未经要求补交证据。95%的申请到后来收到了补交证据请求(Request for Evidence﹐ or RFE)。到那时﹐再交那封信也不晚。(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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