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疗法 私人医院病历须保存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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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怡君台北二日电)私人医院有机会增加永续生存竞力,今年四月立法院通过的“医疗法修正案”,新增“医疗社团法人”制度,私人医院可用社团法人名义募集资金,提高医疗服务水准,不过,新医疗法也规定,病患的病历必须被保存七年。

卫生署医政处表示,私立医疗机构多由医师个人设立,若医师无子女习医,医院就出现关闭危机;而少数子女习医得以继承衣钵者,家族管理模式也面临很多困境,难以永续经营,不利国内医疗事业发展。

在新修订的医疗法中,把原来医疗法人制度,涵盖医疗财团法人及医疗社团法人。

医疗社团法人制度建立后,私人医院可以募集资金,扩充医疗设备,提高医院竞争力及服务品质,也可让医院员工权益获得保障,使医院得永续经营。

医政处说,在病历保管上,新医疗法也有修正,明定病历至少应保存七年,未成年者的病历则要保存到病患成年后七年;人体试验的病历则永久保存。

对有些医疗机构已改用电子文件方式制作和贮存病历,医政处指出,只要病历制作储存符合中央主管机关规定要件,就不需另以书面方式制作病历。医疗法民国七十五年首度公布实施,期间仅有小幅度修正,因应社会变迁,新修正案内容有较多更新,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在立法院三读通过后,四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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